愛車拖吊受損,如何處理?

20 Jun, 2025

問題摘要:

雖然違規停車本身屬於違法行為,但這不代表車主就應無條件承擔拖吊過程中所造成的一切損害。警察機關與其行政助手雖然可依法施以拖吊處分,但仍負有依比例原則、適當程序與注意義務執行公權力之責。若車輛在過程中因執行瑕疵而受損,人民依法有權請求國家負責,確保其財產權不被違法侵害。唯有政府機關與民眾均依法行事,方能維持交通秩序與保障個體權益之平衡。

 

律師回答:

在台灣違規停車拖吊頻繁,車主最擔心的莫過於愛車在拖吊過程中遭受損壞。根據實務與判決見解,警方在執行拖吊違規車輛時,指揮民間拖吊業者拖車,該業者法律上只是行政機關的「行政助手」,並不擁有獨立執行公權力的資格,因此一切拖吊行為的法律效果與責任仍屬於政府機關本身,亦即拖吊導致的損害若是因指揮疏失或操作不當所致,即屬「公權力行使行為」,可循國家賠償法請求賠償。

 

行政助手拖吊違規車輛,雖然實際動作來自民間人員,但法律上應視為警察機關行使公權力的延伸,因此若拖吊行為導致財產損害,並非純屬民事關係,而是國家責任問題。依國家賠償法第2條規定,若公務員於職務上因故意或過失違法侵害人民自由或權利,人民得請求國家負損害賠償責任,若警察未善盡指揮與監督義務,如指示不當拖吊、未加輔助輪或違反封條程序導致車輛損壞,車主可向警察所屬機關主張國賠。

 

「警察指揮民間拖吊業者拖吊違規車輛,此時民間業者是居於行政機關「助手」之地位,並非獲得授權執行公權力(拖吊權力),只能在警察開立罰單並指揮下實施拖吊違規車輛之行為,但不能擁有獨立決定拖吊私人車輛的公權力,該行為仍應視為國家機關自身之行為,而認是行使公權力之行為」(高雄高等行政法院90年度訴字第486號裁定、新竹地方法院90年度國字第1號民事判決參照),此一拖吊業者為行政助手(或稱行政輔助人)之概念,非但為實務所認可,亦是學界通說(見翁岳生編,行政法下,頁577;吳志光,行政法,頁98;陳新民;行政法學總論,頁153),先予敘明。惟查所述前者係規定汽車不得擅自附掛拖車及故障車輛之拖救;後者則為交通助理人員遇有違規停車之情形,應責令汽車駕駛人將車移置適當處所。此與員警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相關規定指揮拖吊業者,係屬兩事,尚為有間,要不得僅以其關乎「牢固」、「移置」,遂執兩不相侔之「故障車輛應以救濟車或適當車輛牽引,牽引裝置應牢固」、「移置得由交通助理人員逕行為之」等規定,而謂:「輔助輪是否『牢固』實非屬員警可確認之責、『移置』違規停放車輛,輔助輪拖鉤非屬員警可監督範圍」,此一認事用法顯有錯誤,洵屬誤會;況且所述條文內容與員警監督責任兩不關涉,併此敘明。五、員警依法執行違規車輛取締拖吊之職務,乃行使公權力行為,拖吊業者僅為其完成公務執行之工具,在執行過程中,如因該等行政助手協助不良致生損害時,須視員警對其指揮監督有無過失,有無盡其注意義務為斷,而決定國家應否負賠償責任。如在員警指揮監督下,有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人民自由或權利者,人民得以員警所屬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請求國家賠償;而損害發生如係因員警指揮監督上之故意或重大過失,賠償義務機關對之有求償權,國家賠償法第2條定有明文,此一法律規定內容已屬明甚,要無疑義。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97.04.28 北市法一字第09731023600號函)

 

拖吊車輛常見的損害主要包括車體刮傷、底盤受損、懸吊系統損壞及輪胎磨損等,尤其是四輪傳動車若未加裝輔助輪強行拖吊,極可能損及變速箱或傳動軸。民眾若發現車輛遭拖吊後產生異常聲響,如N檔轉D檔時有金屬撞擊聲、手煞車鬆脫、車底出現撞痕等,應即拍照或錄影存證,並於領車後24小時內向警方或拖吊公司反映損害情形。若對方未善意處理,車主可循國賠機制正式申訴,向主管機關提出書面申請。

 

值得注意的是,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6條第4項與第85-3條規定,警方或交通助理人員於發現違停車輛時,若車主不在場,即可合法拖吊;但法定程序應貼上封條、拍照存證並等待一定時間,若直接拖走或在拖吊後才補貼封條者,屬違規行為。而針對傳動車輛與特殊車型,警察應依標準作業程序加裝輔助輪,否則若因拖吊導致機件損壞,國賠責任將無可避免。實務上,部分警察與拖吊業者為求效率,常以未設輔助裝置或錯誤手法執行拖吊作業,導致高價車輛損壞;此時車主應留存現場證據、維修估價單、照片影片及拖吊通知單等資料,並可向監察院、警察局政風室或地方政府法規委員會投訴,亦可提起行政救濟。拖吊造成車損者,可依國家賠償法於兩年內提出申請,申請人需提出損害發生與警察機關行為間的因果關係,以及拖吊過程中存在過失的證明。若能提供專業車廠或原廠出具的維修報告及損壞鑑定書,並可說明拖吊與損壞間之技術關聯,國賠申請的成功機率相對較高。

 

另若係委託民間拖吊公司自行處理故障車輛,該公司並未受公權力指揮,則屬民事責任範疇,車主應循民法第184條請求損害賠償。警察執行拖吊職務時未依法指揮,或明知該車型需加裝保護裝置而未設,亦可能構成「重大過失」,國家仍須對受損車主賠償,之後再向具體執行者求償。

 

因此,一旦遭遇拖吊損害,車主應冷靜處理,切記以下步驟:第一、領車時先詳細檢查車況,拍攝記錄所有可見損害部位;第二、發現異常立即反映並填寫申訴單,切勿駛離拖吊場後才回頭申訴,否則舉證困難;第三、若無法與拖吊單位協商賠償,應立即洽詢律師協助,並備齊資料提出國家賠償。

-事故-交通違規-違停-國賠

(相關法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6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5-3條=民法第184條=國家賠償法第2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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