遇到惡意逼車該怎麼做?有何法律責任?

20 Jun, 2025

問題摘要:

在道路行駛時應保持冷靜與禮讓,若因對方不當駕駛而一時情緒失控加以回擊或違規駕駛,不僅無法有效反制,還可能使自己成為違規者而被連帶處罰。面對惡意逼車的正確態度是保留證據、冷靜應對並依法報案處理,而非與之對抗。透過正當法律途徑,才能保護自己,並對惡意駕駛者產生嚇阻效果。總而言之,逼車不是「技術性壓車」或「情緒抒發」,而是妨害通行安全、擾亂交通秩序的違法行為,法律早已對此設下層層責任與制裁機制,民眾若遇此情形,應勇敢報案並主張自身合法權益。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當駕駛人在道路上遭遇他人惡意逼車時,除當下的驚嚇與風險外,也可能衍生實質的人身安全危害,因此應立即採取適當行動並善用法律保護自身權益。

 

首先,面對逼車,駕駛人應以「避免衝突、保命優先」為原則,儘量不要與逼車者發生言語或肢體對抗,而是設法保持安全距離,將車輛導引至安全處,若情況允許,應將車輛駛入最近的派出所報案處理,並告知警方整體行經過程,請求調閱監視器佐證。

 

其次,若車輛裝有前後行車紀錄器,務必保存畫面,否則可請乘客以手機即時錄影保存證據,特別是對方迫近、變換車道、減速煞車等不當駕駛畫面皆是未來提告或檢舉的重要資料來源。

 

再來,逼車行為會涉及多層法律責任,其中行政處罰部分,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3條第1項第3款及第4款,駕駛人若有以迫近、驟然變換車道或其他不當方式迫使他車讓道,或非突發狀況下任意驟減速、煞車或停車等行為,將處6000元至24000元罰鍰,並吊扣車輛牌照三個月。這顯示法律對於道路暴力行為已有明文規定之強力制裁。

 

此外,逼車行為有時雖未造成事故,但仍可能違反刑法,構成強制罪。刑法第304條規定,若以強暴、脅迫方式迫使他人做出無義務之事,或妨害其自由權利,即屬犯罪,最重可處三年有期徒刑。而逼車行為,若以激烈手段如急煞、堵車等方式強迫他人停車,顯已妨害其駕車自由與通行權利,自屬強制罪的行為構成。至於恐嚇罪部分,則需證明行為人有以言語或動作具體威脅他人生命、身體或財產安全的意圖與內容,僅以逼車尚難構成恐嚇罪,然若對方逼車後下車持棍棒、鎖頭等物並高聲威脅,或言語中帶有明確傷害意圖,即可能同時構成恐嚇罪與強制罪。而若對方在逼車過程中不斷辱罵,也可能構成公然侮辱罪,應視其發言內容、公開性及是否有第三人聽聞而定。實務上,多數逼車事件以提告強制罪為主,輔以其他具體違法行為追加指控。

 

進一步來看,逼車行為若發生於高速公路、隧道或車流密集區,易造成重大事故風險,若因此導致交通事故、他人傷亡或連環追撞,亦可能構成妨害公眾往來安全罪,刑法第185條明定,凡以任何方法致生道路危險者,最重可處五年徒刑,若致人於死,刑期更可達七年以上或無期徒刑。故逼車人若因惡意行為導致交通事故,不僅需負行政與民事賠償責任,更有可能構成重大刑責,應引以為戒。

 

另一方面,對於遭逼車者而言,除報警與提告外,亦可向監理機關提出違規檢舉。警察機關接獲報案後,可依據行車紀錄器畫面舉發對方違反交通規則,並依法吊扣牌照或撤銷駕照。而若逼車人有多次類似違規紀錄,警方亦可依累犯情形移送法辦或建請吊扣駕照。同時,遭受逼車而車輛受損或身體傷害者,得提起民事賠償,請求醫療費、維修費及精神慰撫金等損害賠償。為保障個人權益,報案後務必保存好所有單據與影像證據,並尋求律師協助進行刑事附帶民事訴訟。

-事故-交通違規-惡意逼車

(相關法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3條=刑法第304條=刑法第185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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