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吊銷」及於各級駕照,那「吊扣」也可以及於各級駕照嗎?

23 Jun, 2025

問題摘要:

依現行實務與法規解釋,多數見解肯認「吊扣可以及於各級駕照」,尤其是當駕駛人持有高階駕照而於低階車種違規時,主管機關可基於風險評估與交通安全考量,對其高階駕照為吊扣處分。此舉不僅符合整體交通安全政策,更可藉此提高駕駛人自律水準,強化對交通規範的遵守意識。駕駛人應認知到,每一次違規行為都可能對自身整體駕駛資格造成實質影響,應更為謹慎地看待每一段行車路程,確保自己與他人之行車安全。

 

律師回答:

「吊銷」與「吊扣」駕照雖然都是對駕駛人違規行為的處罰手段,但兩者在法律性質、效力及程序上皆有顯著差異。所謂「吊銷」係指取消駕照之效力,駕駛人在吊銷期間內不得駕駛該類車種,且需於法定期間屆滿後重新考照,始得再度上路;而「吊扣」則為一種暫時剝奪駕照效力之行政處分,其目的在於短期限制駕駛人駕駛行為以警惕違規。吊扣期間屆滿後,駕照將自動恢復效力,駕駛人不需重新考照。兩者共同點在於,吊銷或吊扣之處分均為針對特定車種駕照所為,並非一概適用於所有持有之各級駕照,是否可以「及於其他級別駕照」,正是實務上爭議核心。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68條第1項規定:汽車駕駛人,因違反本條例及道路交通安全規則之規定,受吊銷駕駛執照處分時,吊銷其執有各級車類之駕駛執照。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61條之規定,駕駛人若持有高階駕照,例如大型車、聯結車等,已取代其原有之低階駕照,雖於行政登記上僅顯示高階類別,實際上仍具有低階駕照的駕駛能力與權限。因此若駕駛人於駕駛低階車種時發生違規,是否可以就其持有的高階駕照加以吊扣或吊銷,即產生爭議。實務上早期見解認為,違規係發生於自小客車等低階車輛,應僅吊扣「潛在的自小客車駕照」,亦即僅針對違規當時所駕駛之車種處理。然而隨著交通違規態樣日趨嚴重,司法與行政見解逐漸趨向重視「駕駛人整體駕駛行為」的風險控管,因而支持「可以吊扣較高等級駕照」的立場。

 

依據目前多數實務見解與法務部函釋見解,尤其是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97年度與100年度法律座談會刑事類提案所揭示的方向,均肯認若駕駛人即使於駕駛低階車種違規,仍可對其高階駕照為吊扣處分。其理由在於,高階駕照所賦予之駕駛權限遠高於一般駕照,風險控管之標準亦更為嚴格,一旦駕駛人在低階車輛即展現出不良駕駛習慣或危害交通安全之行為,自難期待其於駕駛高階車輛時會更為自律。換言之,吊扣高階駕照有其合理性與必要性,係以「保護整體交通安全」為考量核心,並無違反比例原則。

 

此外,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68條修正後之立法意旨,針對因交通違規而應受吊扣駕照處分者,若無法明確歸責於某一特定級別駕照時,得就駕駛人持有之有效駕照為處分,且可就最重要或最易造成危險之車種予以吊扣。此規定顯示,吊扣處分之適用對象,已不限於違規車種所屬之駕照,亦可及於駕駛人所持其他級別駕照,特別是級別更高、責任更重的駕照。實務上,警方及監理機關於執行吊扣時,通常依違規行為的性質、危險程度及駕駛人所持駕照級別,綜合判斷應吊扣何種駕照。

 

進一步而言,此一制度設計亦與交通違規記點制度相互配合。記點制度對於駕駛人之違規行為進行長期追蹤管理,一旦記點累積達法定標準(如一年內達十二點),將對駕照進行吊扣,若兩年內已遭吊扣兩次者,再次違規即會面臨駕照吊銷處分(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63條)。此機制目的在於杜絕累犯與重犯風險,並確保上路駕駛人具備足夠的法遵與安全意識。當駕駛人具備多張不同級別之駕照時,系統性管理便需要統一標準,以實現管理一致性與公平性,否則將可能產生「高階駕照持有者可以於低階車種任意違規卻不受嚴懲」之不當現象,破壞制度信賴與正義感。

 

再從比例原則與平等原則角度觀察,高階駕駛資格係基於較嚴格的考照門檻與風險評估授予,其駕駛人對交通秩序的危害潛在程度亦遠高於一般車種。因此,對於駕駛聯結車、大客車等違規行為的處理,應更加嚴謹審慎。當駕駛人於日常駕駛行為中已出現違規情節,即便發生在自小客車等低階車輛上,亦可視為駕駛人整體交通素養與風險控管能力不佳之反映,自應允許主管機關視其情節,擴大適用吊扣措施於其持有之其他駕駛資格。

-事故-交通違規-罰單

(相關法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68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61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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