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間住院也算住院

24 Jun, 2025

問題摘要:

日間住院是否屬於住院的爭議,應回歸契約條款文字、訂約時之雙方真意、醫療事實及解釋原則為判斷基準。對於舊保單而言,只要無明文排除、符合醫療實務運作與保戶合理期待,即應予以理賠;而對新簽保單,保險公司亦應善盡告知與提示義務,減少未來爭議之發生,讓保戶真正享有其所期待之醫療保障功能。保險公司如有意將日間住院排除在保障範圍外,應依保險法第54條第1項誠實告知義務,於要保書、保單條款及說明書中清楚揭示,否則縱使現行新式保單多已排除,仍難對舊保單適用排除條款,否則即構成契約信賴違反。簡言之,於日間住院是否為「住院」之問題,應綜合醫療實務、條文文義、保戶信賴、立法原則與法院解釋趨勢加以整合,並注意相關既判力與爭點效原則的適用界限,以免因程序工具誤用而阻卻實體正義實現,維護保險制度本質上的保障功能與信賴價值。

 

律師回答:

受到國人平均壽命逐年延長影響,整體社會對醫療照護品質與保障的關注隨之提升,民眾不僅倚賴健保制度,也普遍期望透過商業保險,在罹患重大疾病或遭遇突發狀況時,能轉嫁部分醫療費用與經濟風險,其中醫療險一直是保單市場中最受青睞的險種之一。

 

日間住院是否構成保險契約中所稱的「住院」,長期以來在實務上引發高度爭議,尤其是對於舊式保單並未明確排除日間住院給付者,更是常見爭訟標的。一般而言,新式保單在示範條款修正後,多已清楚載明日間住院不屬住院範疇,理賠依據清晰,爭議減少;然對舊式保單,因條文未具體區分「全日住院」、「夜間住院」或「日間住院」,導致解釋空間大,進而產生保險公司拒賠與保戶提訴之糾紛。

 

然而實務上理賠爭議仍屢見不鮮,主要肇因於保險公司與保戶對於「住院」之認定與解釋標準存有歧異,尤其以「日間住院」是否屬於住院範疇為最具爭議者,舊式保單多僅以模糊語句定義住院為「被保險人經醫師診斷其疾病或傷害必須入住醫院,且正式辦理住院手續並確實在醫院接受診療者」,從字面上看似明確,但實際運作上對於非全日留院的治療模式是否包含在內,實則模糊地帶甚多。

 

日間住院是結合精神專科醫療人員所提供的密集式照護模式,病患白天接受診療、晚上返家休息,不僅有助於其恢復社會功能,亦避免與家庭及社區脫節,醫療功能與目的與傳統住院無異,但因未於醫院過夜,使得部分保險公司認為其住院必要性低、道德風險高,從而拒絕或僅部分給付保險金。對此金評中心多數評議案例肯認日間住院符合理賠範圍,然而法院見解並不一致。民國79年制定之精神衛生法第25條即已將日間或夜間住院納入精神醫療方式之一,至96年修正後於第35條進一步區分「全日住院」與「日間留院」,部分法院據此認為二者為不同概念,作為拒絕理賠的依據。為解決此類爭議,主管機關於103年修正住院醫療費用保險單示範條款,明示保險公司得自定是否給付日間住院,惟對87年示範條款施行前所簽舊保單仍存適用落差,導致解釋困難。

 

最高法院104年度台上字第2242號民事判決即指出,精神衛生法中所稱「日間留院」與修法前「日間住院」實屬同義,另衛生署歷年函釋雖提及其屬定時門診之性質,但僅限於健保報銷目的,並不影響保險契約中「住院」之認定。

 

再者,有法院指出即使主治醫師認定住院必要性,仍需其他同專業醫師基於臨床經驗予以佐證,否則恐因診療主觀性及健保制度誘因造成誇大病情之情形,增生道德風險。然而此見解亦非一致,尤其針對精神科住院療程的特殊性,醫師訪談診斷具專業性且難以以儀器佐證,若否定醫師診斷效力,將大幅降低保戶保障範圍。

 

實務上,保險公司常於保戶提出診斷證明後,以病情已穩定或住院必要性不足為由,否認給付全額保險金。對此,依保險法第54條第2項規定,保險契約為附合契約,如條款文義存疑,應作有利於被保險人之解釋,並應尊重締約當時之合理期待。

 

最高法院105年度台上字第273號民事判決即認為,消費者所投保之醫療險保單,並未明文將日間住院排除在保障範圍之外,且就其實際住院情形,有專屬床位、全天診療、支出醫療費用等,已符合一般人對於「住院」之理解,若保險公司於精算階段未將日間住院納入考量,屬其自行設計不周之風險,應自行承擔。

 

本質上,保險契約屬高度專業且結構不對稱之法律行為,保險公司於訂約過程中居主導地位,消費者僅能接受既定條款,若條文未清楚揭示保障範圍,即不得於事後任意限縮或拒賠,否則有違公平契約原則。

 

從司法實務與行政評議結論觀察,現今對於日間住院是否符合住院之認定逐漸傾向肯認,只要保戶能提出醫師診斷有住院必要、實際完成住院程序並於醫療機構接受密集診療,即應屬於保障範圍。

 

回到契約本意,只要投保之舊式保單並未將日間住院列為除外不保事項,則應依保險法及誠信原則,認為其符合「住院」之定義。未來保險公司如有意排除此等理賠範圍,應於條款中明文記載,並清楚告知保戶,使其得依此判斷是否投保,以實踐資訊對等與保障消費者權益。

 

針對此一議題,司法見解長期分歧,肯定與否定說並存,部分地方法院及高等法院認為「住院」應以過夜、全天住院為前提,排除日間治療;但亦有法院認為保單條文既未排除日間住院,且其具有醫療目的、辦理住院手續並接受密集治療,應屬「住院」定義之內。最高法院的見解明確支持肯定說,強調保險契約屬附合契約,條文如有疑義,應依保險法第54條第2項作有利於被保險人之解釋,保險公司不得主張條款文字解釋限制保障範圍。

 

倘若保險契約未於條款中清楚排除,則保戶基於契約信賴保護原則,對於日間住院符合理賠條件自有合理期待,不應由保險公司事後以解釋為由拒賠。此外,保險契約為保險公司單方擬定之附合性契約,保戶對於條款內容之掌握能力與理解深度均有限,若在條文中未明載排除給付,則於理賠爭議中應採取有利保戶之解釋。

-事故-保險-醫療險

(相關法條=保險法第54條=精神衛生法第25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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