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一交通事故,有車體或責任保險,如何申請保險理賠?
問題摘要:
同一交通事故中,保險理賠申請方式可依車損與人傷分途處理。車損部分可透過車體險與責任險搭配補足;人傷部分則可透過強制險、第三人責任險與人身保險併行請求。申請人應留存現場照片、報案三聯單、醫療單據等完整資料,配合保險公司調查並依法申請,才能確保獲得最周全保障。至於涉多車輛事故或多保險責任者,亦應清楚釐清每一部車的保險狀態與肇事責任,依保險法與強制保險法相關條文處理,必要時可洽詢律師協助爭取自身應有權益。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在同一交通事故中,若涉有車損或人傷的情形,車主或受害人可透過不同類型的保險進行理賠申請,其中包括車體險、強制汽車責任保險、任意第三人責任保險與超額責任保險等,而在人身部分,也可能涵蓋意外傷害險、人壽保險或健康保險等。申請理賠的順序與對象,視事故責任歸屬與保險種類而定。
車損
就車損而言,若自己車輛受損,可先以車主本人所投保之車體損失險申請理賠,這種理賠通常不以事故責任為前提,只要損害確實發生即可提出請求;但若肇事方明確為第三人,其任意第三人責任險可作為主要求償對象,自身保險公司理賠後亦可依保險法第53條向加害人或其保險公司代位求償。至於對方車輛損壞,應由加害人所投保之任意責任保險承保。
如最高法院65年度台上字第2908號判決明確指出,損害賠償僅能填補實際損害,保險公司於損害額小於其已給付保險金額時,仍應以損害額為上限行使代位求償;而即便損害額超過保險金額,保險人亦僅能就其所給付範圍內求償。,視事故責任比例決定互相求償金額(民法第217條)。
在「追撞」案件中,通常由最後方車輛擔責,其任意責任險負責賠償前車尾部損害;而本車如因碰撞致車頭受損,可啟動自身車體險理賠。「推撞」情形下,若因一車撞擊前車,導致前車再撞更前方車輛,通常認為原始撞擊車輛為唯一加害人,須負全責,故損害均由其車輛所投保的責任險負擔。
人傷亡
在人傷部分,受害人可先透過肇事者之強制汽車責任保險(強制險)請求傷害醫療、失能或死亡給付(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27條)。強制險為法律明定之基本保障,無論加害人是否完全無責,均可提出請求(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7條)。若損害金額超出強制險給付限額,則得進一步依加害人任意第三人責任保險主張賠償。
相對地,若加害人也有受傷,則其亦可就自身投保的強制險或加害者之強制險、任意險主張給付,視事故責任比例酌減或全額理賠(民法第217條)。此時若雙方皆有人傷,實務上常交由保險公司先行計算並協調求償,再由法院或雙方律師協助釐清分擔比例。
此外,針對自身所投保之人壽保險、意外險或健康險,保險法第103條與第130條、第135條等條文規定,屬於人身保險範疇者,保險公司不得代位行使請求權,亦即受害人無論是否已獲得加害人賠償,仍可獲得其保險金,因此人身保險的給付與對加害人行使侵權賠償請求並不互斥。舉例來說,車禍中受害人受傷,可同時請求加害人責任保險、強制險以及自身投保之意外醫療險理賠,前兩者屬損害填補,後者屬保障型給付,不構成重複。
對於事故涉及多部車輛的情形,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36條有明文規定:若事故中所有汽車皆為有保險者,受害人得請求各應負保險義務之保險人連帶理賠;若部分車輛未投保,例如失竊車、肇事逃逸車,則得向特別補償基金請求補償,保險人與特別補償基金間依事故車數比例分攤責任。此外,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37條亦規定,保險公司不得因受害人同時具有其他保險而拒絕或減少強制險給付,保留受害人多方請求保障之權利。
法院在處理交通事故賠償案件時,通常會先認定雙方過失責任比例,再依比例判定各自應負的損害額(民法第217條。
實務中常見爭議是被保險人與第三人和解後,保險公司是否須依法院判決或和解金額全額理賠?
保險法第93條明定,若被保險人就其責任對第三人所為之承認、和解或賠償,未經保險人參與者,對保險人不具拘束力,故保險公司仍可就損害事實與金額另為認定。此外,若事故中有爭議,例如是否構成酒駕、吸毒駕駛或從事犯罪行為等,則多數保險契約設有免責條款,保險公司得拒絕理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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