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主為什麼要投保雇主意外責任保險?

24 Jun, 2025

問題摘要:

雇主意外責任保險是企業風險管理的重要一環,除有助於因應勞動事故所生賠償責任外,亦為勞工安全制度與勞雇關係建立提供有力後盾,企業主應重視相關制度規範並及早投保,才能在不幸事故發生時,維護企業與員工雙方最大權益與利益。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企業主之所以應該投保雇主意外責任保險,主要係基於企業對員工生命安全的重視,以及面對職業災害發生時所需承擔的法律與財務風險。員工為企業運作最重要的資源,一旦在工作中遭遇意外事故,不僅可能影響企業正常營運,也可能導致企業面臨高額賠償責任,因此雇主應不僅止於依法提供安全的工作環境,更應透過保險制度為自身與員工建立風險移轉機制。雇主意外責任保險即為企業主於此一背景下常採用之重要工具,其被保險人為雇主本人,保費由雇主負擔,保險範圍涵蓋受僱人在執行職務期間因意外事故致體傷或死亡時,依法雇主所應負之民事損害賠償責任,由保險公司於責任限額內代為理賠。

 

值得注意的是,本保險並不承保因疾病引起之損害,亦不涵蓋非執行職務所致之事故,因此雇主應明確了解保險範圍並據以妥善配置風險管理措施。雖然雇主意外責任保險的給付對象是雇主本人,但如法院或勞動主管機關已確認雇主須賠償勞工損害,勞工亦得在保險金額限度內,依其比例直接向保險公司請求保險金。雇主應知悉,保險公司於每一事故僅就超過自負額之部分負擔賠償責任,意即仍有部分風險由雇主自負。

 

按勞動基準法第59條規定,雇主對於職災勞工須負擔醫療補償、工資補償、失能補償與死亡補償四種責任,分別對應勞工受傷、無法工作、身心失能及死亡等狀況,其補償標準包括必要醫療費、原領工資、失能程度與死亡喪葬費等。若雇主已透過職業災害保險制度給付相關費用,得於職災補償義務中抵充之。

 

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所有年滿15歲並受僱於依法立案或領有執照事業單位之勞工,雇主皆須依法為其投保職災保險,此外,法規亦設置特別加保制度,以擴大保障非典型勞動型態者,企業主應依法申報加保,以免構成違法。

 

當勞工發生職災事故後,雇主應即時協助通報並依規進行後續處理,包含協助就醫、安排評估、協助申請保險給付與補助等,若勞工無法工作,應給予公傷病假並繼續補償其工資,避免進一步產生考績或晉升損失爭議。職災補償之請求包含醫療費、工資、失能與死亡補償等,企業主若已代為申報勞工保險並由保險給付者,可據以抵充雇主自身應負擔之部分。

 

此外,在連帶責任方面,依勞基法第62條與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第89條規定,若企業係透過承攬關係用人,原事業單位、承攬人與中間承攬人皆需與實際雇主對職災補償負連帶責任,並保有對下游承攬人之求償權,該制度實為保障勞工權益而設,企業主應慎選合作承攬對象並審慎管理勞動關係以降低法律風險。

 

至於企業重組、轉讓之情形,依災保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第87條,留用職災勞工時,其原有權益仍應由新雇主繼續承擔,企業主若涉及組織變更應妥為檢視並承繼既有勞動義務。在職災勞工復工階段,雇主更應制定復工計畫,兼顧勞工健康與企業營運,針對職場調整、工作安排與醫療協助等面向作出適當安排,建立健康友善的復工環境,以防止事故後勞雇關係破裂及二度傷害之發生。

 

實務上,許多雇主因未妥善處理職災導致訴訟糾紛,甚至遭求償鉅額金額,不僅勞雇關係緊張,更影響公司聲譽與成本支出,因此,透過雇主意外責任保險之設計,不僅可轉嫁事故風險與潛在賠償金責任,更顯示企業對員工安全與福利保障之重視,有助於營造企業誠信文化與促進永續發展。

 

企業主投保雇主意外責任保險的原因,源於企業對員工的責任與職場風險管理的需求,特別是在職業災害發生頻率無法完全消除的現實下,透過保險制度可以有效分攤因勞工受傷、失能或死亡所產生的法律賠償責任與財務風險。根據保險制度設計,雇主意外責任保險之被保險人為雇主本身,保費由雇主支付,承保範圍主要限於勞工在執行職務期間發生意外事故所致之身體傷害或死亡情形,若雇主依法應負損害賠償責任時,保險公司會於約定之責任限額內代為理賠。此種保險不僅可保障雇主資產不因一時事故而大幅損失,亦能提高企業履行社會責任之信賴形象,進而強化雇主與勞工之間的關係與工作穩定性。

 

雇主若未事先安排妥適之保險保障,一旦發生意外,不僅可能對企業財務造成沉重壓力,亦會延伸出司法訴訟風險與形象損害。

 

現行「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已擴大強制納保範圍,年滿15歲以上並受僱於依法登記或設籍之雇主者皆為投保對象,雇主有義務為勞工加保,未依法加保者將面臨行政處罰,而即便已加保職災保險,仍無法涵蓋所有實際賠償義務,因此投保雇主意外責任保險為補足此一保險制度之外部風險控管機制。特別是在非典型勞動型態日益普遍之今日,勞工可能因工作時間、地點或雇用關係不明確,而使雇主承擔更複雜之法律責任,投保此險種有助於企業在高度競爭與快速變動的勞動市場中保有穩定用人制度。

 

企業欲建立有效之職災管理制度,往往須整合法律遵循、風險評估、事故處理與復工計畫等措施,其中雇主意外責任保險亦可列為整體風險管理架構之關鍵一環,對企業永續經營具有正面影響。從金融面向觀之,此保險性質屬於商業保險,並非替代法定勞工保險制度,而是企業基於民事責任轉嫁、財務穩健與人力資源保護所採行之自主管理措施,符合企業治理精神。特別是在今日企業面對職場安全、社會責任與ESG永續治理等多重要求下,積極投保雇主意外責任保險,除可降低經營風險外,亦能展現對勞工人權之尊重與保障,有助於招募與留任人才。因此,企業主投保雇主意外責任保險,不僅是對法定責任之準備,更是一項體現企業對員工福祉重視與制度化風險管理能力之具體實踐。

-事故-保險-責任險-

(相關法條=勞動基準法第59條=勞動基準法第62條=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第87條=)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第89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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