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車乘客因事故受傷,可否申請強制險理賠?
問題摘要:
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是一種以「保障事故中第三人或乘客」為核心的法定責任保險制度,當駕駛人開車載送他人出行而發生自撞車禍時,只要乘客受有傷害或死亡,就符合強制險所稱「汽車交通事故」的範疇,乘客本人或其法定遺屬即具備請求保險理賠的權利,這不僅是保障個人權益的重要制度,也是現代交通安全體系的重要一環。因此,民眾應了解並善用強制險所提供的基本保障機制,不因親疏關係而放棄合法權利,亦不誤解保險之性質與用途,方能在事故發生後獲得必要的協助與支持,減輕經濟負擔並確保合法權益的實現。
律師回答:
當駕駛人開車載家人或朋友外出,若不幸發生自撞車禍,導致乘客受傷或死亡,許多人會疑惑此情況下是否可以申請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簡稱強制險)的理賠。依據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的明文規定,答案是肯定的。強制險的設計本意就是為了保障交通事故中的受害人,而不論該受害人是車外的第三人還是車內的乘客。
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13條規定,所謂「汽車交通事故」係指使用或管理汽車,致乘客或車外第三人受傷或死亡之事故,因此不論車禍是否涉及他車,只要在汽車使用或管理的過程中造成乘客或他人傷亡,就屬於強制險的理賠範圍之內。在此情境中,即使是單方自撞事故,只要導致乘客受傷或死亡,乘客本人或其遺屬皆得向保險公司提出理賠申請。
再參照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11條規定,請求權人包括因汽車交通事故而受傷的受害人本人,或因事故死亡者的遺屬,遺屬的順位依序為:第一順位父母、子女及配偶,第二順位祖父母,第三順位孫子女,第四順位兄弟姐妹。這些人皆有權利向保險公司請求保險給付或向特別補償基金申請補償。強制險與一般的車體險或駕駛人傷害險不同,屬於「責任保險」的一種,其保險標的是駕駛人對他人可能負擔的民事損害賠償責任。換言之,保險公司所承擔的風險並非被保險人自己身體或財產的損失,而是被保險人對第三人所負的損害賠償責任。
因此,若車禍造成駕駛人自己受傷,則該駕駛人無法依強制險請求理賠;但若同車乘客因事故受傷或死亡,則不論是否為親屬,均可依法請求保險給付,因為他們屬於「第三人」或「乘客」,不屬於被保險人本人。這一制度設計旨在促進社會基本交通安全保障,減少事故造成的經濟衝擊。至於保險申請程序方面,實務上若為雙方事故,原則上需向對方駕駛所投保的保險公司提出理賠,也就是所謂的「交叉理賠」;但若為單方自撞車禍,則乘客可向駕駛人投保的保險公司請求給付,且不因雙方有親屬或朋友關係而受限。
這點須特別澄清,部分民眾會誤以為親友之間出遊發生意外,不應申請保險理賠,或擔心會對駕駛造成不利,其實強制險正是為此類風險所設計,申請理賠並不代表認定駕駛人有過失,也不涉及道德爭議,而是合法正當的權利行使。
再者,強制險為法定保險,所有上路車輛皆須依法投保,不得拒保也不得脫保,且保險公司於受理理賠時,無論事故是否有第三方車輛介入,亦不得拒絕依法符合條件之乘客或其遺屬之理賠請求。此外,若事故造成乘客死亡,遺屬依法有請求權者亦得申請強制險理賠,而受理與給付金額則依保險契約內容與保險法令規定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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