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制險理賠申請及和解如何辦理?
問題摘要:
強制車險理賠制度具備「直接請求權、無需過失判定、不須對方同意」等三大特徵,正是保障受害人之設計重點,亦使該制度能在台灣交通事故理賠制度中發揮重要社會功能,協助減輕事故後遺症並減少訴訟需求,是受害人應善加利用之權益。
律師回答:
在強制汽車責任保險制度下,立法的核心精神在於以最快速度讓交通事故的受害人獲得基本保障,不因責任歸屬或過失有無而延誤理賠時機,特別在現代社會交通事故頻繁、受害人經濟需求急迫的情況下,強制險的「無過失責任原則」與「直接請求權」設計正是回應此一社會需求的具體體現。
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11條,請求權人無論是遭受傷害之本人,或因事故死亡者之遺屬,均得依法向保險公司直接請求保險給付,且不需經加害人同意,亦不以雙方和解為前提,任何時間均可提出申請,這正是與一般民事責任保險迥然不同之處。
傳統上,一般責任保險需先由受害人對加害人請求賠償,再由加害人轉向保險人請求理賠,受害人並無直接請求保險金之權利,導致程序曠日廢時,不利於受害人及早獲得金援,但強制車險則打破此限制,讓受害人可直接向對方車輛所投保之產險公司申請理賠。
實務上,只要交通事故經由警方處理並開具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登記聯單,受害人即可據以認定加害車輛與事故事實,據以向對方保險公司提出申請,不論雙方是否和解,亦無需加害人同意。申請時應準備必要文件,包括診斷證明書、醫療收據、看護人資料、戶頭存摺影本、車主與受害人之印章等,提交產險公司後依強制險法第25條規定,保險人自文件齊備之次日起十個工作日內即應完成給付,遲延者需負年利一分之遲延利息。可見法律明確設有時效保障機制,以促使保險人快速處理。
特別的是,強制車險申請之理賠項目,包括第27條所定之三項:傷害醫療費用、失能給付、死亡給付,其中每一項均有對應之審核標準與給付金額上限,主管機關亦會依社會經濟情勢予以調整,確保制度具時效性與彈性。
實務經驗顯示,不少民眾以為只有與對方和解,甚至取得對方簽名同意後,始可申請理賠,或因對方拒絕配合而遲遲未申請,其實這是錯誤認知。實際上,申請強制險與雙方是否和解、是否取得車主同意無關,且即使車主為第三人而非實際駕駛者,也不影響受害人對該車輛所投保產險公司之請求權,因為強制險乃係針對事故車輛為標的之責任保險,而非僅限於駕駛人之個人責任。
故若不幸在車禍中受傷,或有親友發生交通事故,應儘速檢具必要文件向對方產險公司申請「強制險直接理賠」,無須擔心對方是否同意。為提高處理效率,申請時也應主動向櫃檯表明是「直接請求強制險理賠」,保險公司便會以法定時效內處理,免去不必要的程序等待。
此外,若事故車輛未投保或為無法查究之車輛,或使用人未經被保險人同意使用車輛,亦得依強制險第40條規定向特別補償基金請求補償,同樣不需經由加害人或車主同意。
障雖基本,但仍涵蓋死亡、失能與傷害醫療給付等三大項目,其中對於牙齒撞斷、看護費用與殘廢給付均有相應保障標準。以看護費用為例,依特別補償基金公布的給付標準,每日最高1200元、上限為30日,共計3萬6千元,但實務上若實支金額超過此標準,則可另依民事訴訟向肇事者求償,而非全由強制險理賠。同樣地,在牙齒損傷部分,強制險規定每損失一齒可申請新台幣1萬元,五齒以上最高5萬元,但若傷勢嚴重達失能標準,亦可申請殘廢給付。此外,如因車禍需雇請看護,雖保險上限為每日1200元,但法院實務曾依照當地行情判定每日2000元合理(參最高法院105年度台上字第567號判決),因此受害人應妥善保存看護收據與雇用證明,以利請求。針對車禍中牙齒缺損、植牙費用等問題,強制險亦提供初步保障,雖非健保範圍,但可依損失牙齒顆數與程度請求醫療費用或失能給付,而額外醫療費用可透過商業保險或另行求償補足。另一方面,若受害人具勞工身份且屬職災,亦可請領勞保失能或傷病給付,勞保所採之標準與失能等級不同於強制險,應一併評估保障範圍。此外,學生如高中以下發生車禍,僅限申請實支實付醫療費用最高5000元,不得主張失能給付,保障相對有限,因此應額外規劃保險。
值得注意的是,強制險保障並不涵蓋自撞事故,亦不保障駕駛人本身,如單一事故如跌落山谷、自撞電線桿或撞球物體,因無第三人受害,強制險無從啟動理賠,此時應加保「駕駛人傷害附加條款」,以補足強制險之不足。此險種費率便宜,卻可獲得與強制險同等的死亡與醫療保障。
實務上,車禍後若雙方進入調解程序,應於筆錄中明確記載是否已請領強制險、是否將強制險金額併入和解總額,避免日後發生重複請領或爭議,尤其對於尚未確定傷勢、日後可能申請殘廢給付者,調解內容更應保留相關權利,避免與對方「和解後不再主張」條款產生衝突。故筆錄應註明「強制險給付部分不在本次和解範圍內」或「日後得另行依規定請求強制險殘廢給付」。
最終提醒,診斷證明書是強制險申請之核心文件,申請人應確認醫師所開立之內容符合保險公司要求之關鍵文字,如「須看護」、「植牙建議」等,並妥為檢附相關收據、文件與當事人印章,始能順利申請理賠。保險權益雖是法律賦予,但若不清楚規則、不善保全證據或未保附加險種,往往會喪失應得保障。因此,無論是日常用車者或業務員從業人員,都應熟悉強制險的保障範圍與例外條件,才能真正發揮保險制度的社會安全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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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11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40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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