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生車禍,雙方強制險理賠,保險公司後續還會來向我求償嗎?
問題摘要:
在多數一般車禍事故中,保險公司理賠後不會向自己被保險人求償,但若您有重大違法行為導致事故,即可能會面臨強制險保險人代位求償的法律責任。如果單純是雙方車輛不慎碰撞,各有責任,保險公司理賠完畢後,原則上不會也不能向自己保戶追償,反之若您當時有酒駕、無照駕駛等重大違法行為,即使您是強制險保戶,保險公司也只能先理賠再轉而以代位名義向您求償,這是目前制度對違規駕駛人責任加重的表現,也提醒駕駛人務必遵守法規,避免在事後面臨雙重財務風險。
律師回答:
在發生交通事故且雙方都有投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的情況下,若雙方當事人皆有過失且都因事故受傷,實務上通常會由各自的保險公司依強制險給付規定向其被保險人或受害人理賠,這種情形在沒有特殊違法行為的前提下,保險公司之間不會就已給付部分向其被保險人求償,也不會因此產生後續的法律責任。
然而,若事故中有一方或雙方涉及如酒駕、毒駕、無照駕駛、逃避警方追緝或其他重大違法行為,則情況將完全不同,依據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29條,保險公司雖然仍應依強制險規定向受害人給付保險金,以保障交通事故中非加害一方的基本權益,但在完成理賠後,即可以受害人的立場代位對被保險人提起求償,也就是俗稱的「代位求償」。
該代位行使的條件係被保險人有特定重大違法行為,例如酒後駕駛並超過法定酒精濃度標準、吸毒後駕駛、故意造成事故、從事犯罪行為或違反特定交通規則而駕駛等,即便保險公司依強制險條文第27條項下對第三人完成給付,亦得於給付金額範圍內向該違法的被保險人追償;此種制度設計反映立法者意圖平衡被害人權益保障與對重大違法駕駛行為的懲戒責任。
相對而言,在單純的交通事故過失情形下,即便雙方互有責任,只要雙方均無重大違法行為,則保險公司僅依保單及強制險條文給付,不得事後向其自家被保險人請求返還保險金,因為強制險本質為「第三人責任保險」,除非發生保險法或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明定之得代位情形,否則不得逕向保戶主張求償責任。
再者,強制險法第33條規定,保險人於給付後,如交通事故係由被保險人以外的第三人所造成者,保險公司可向該第三人行使代位求償權,但其範圍亦不得逾給付金額,且若該第三人係被保險人或請求權人之配偶、家長、家屬或一定範圍內之親屬者,則原則上不得代位,除非事故係其故意行為所致。
此外值得注意的是,代位權有法律上的行使期間限制,依強制險法第29條第2項規定,自保險人為保險給付之日起算二年間不行使即歸於消滅,亦即保險公司若未於法定期間內提出訴訟,即喪失該請求權,故保戶如接到保險公司主張代位求償的通知,應立即檢視是否符合代位權成立的要件、理賠金額與事故事實是否相符,並可請求提供給付憑證及依據,或諮詢律師確認權益是否受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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