與有過失之受害人請求賠償時,應如何與強制汽車責任保險金併行計算?
問題摘要:
損害賠償責任之計算應回歸公平補償原則,強制保險之給付功能即在於快速支付基本賠償金額以緩解受害人急迫損害,實際法律上應賠償額則應依具體事實計算,再扣除強制保險給付以求公平。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關於強制汽車責任保險金之扣減認定問題,實務與學理歷經多年爭議,逐步建立明確的計算邏輯與法律適用原則,現行實務上大致以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32條為基礎,認為強制保險所為之保險給付,應視為加害人或被保險人損害賠償責任之一部,並得於實際賠償計算時予以扣除,避免重複受償。
按強汽法第32條規定:「保險人依本法規定所為之保險給付,視為被保險人損害賠償金額之一部分;被保險人受賠償請求時,得扣除之。」可知該保險給付與被保險人實際應負之賠償金額並非併存,而是替代性之一部給付,受害人不得於已受強制保險給付後,就同一事故之同一損害部分,再向加害人重複請求。換言之,加害人或被保險人於受請求時,自得主張將已給付之強制保險金額自應賠償總額中予以扣除。
法院在審理相關損害賠償訴訟時,倘原告未於起訴狀中明示是否已受領強制保險給付,應於開庭時予以查明,以確保判決結果之正確性與公平性。
又如交通事故死亡案中,強汽法第11條規定明定請求權人為死者之遺屬,並依序列舉其順位,且同一順位者平均分配保險給付或補償,若保險金額高於損害賠償金額,則應依人數比例平均分配之;反之,若保險金額不足,則應類推適用強制執行法第38條之按比例分配原則,避免對特定請求權人不利。
即應先依受害人過失比例計算應得賠償額,再行扣除保險人所為之強制保險給付。此種處理方式能有效避免賠償義務人因投保而反被課以較高賠償額之不合理現象。例如,若交通事故導致受害人死亡,保險人依規定應給付200萬元保險金,整體損害額為500萬元,且受害人對事故具一半過失,若未投保強制險,加害人應負賠償額為250萬元;若投保並採「先折抵後過失」之計算模式,加害人自負150萬元,保險人給付200萬元,合計350萬元,則明顯違反保險制度目的;惟若改採「先過失再扣除」之模式,則加害人負擔金額為50萬元,加上保險人之200萬元,合計250萬元,方為合理反映實際損害分攤責任之結果。
並且,該制度亦與強汽法第29條所設代位權機制形成一致邏輯,避免加害人投保後反承擔更多賠償責任,失去保險風險移轉意義。實務上之立法目的也明示於強汽法第1條,即保障受害人「迅速獲得基本保障」,並非旨在藉強制保險增加總體可得賠償額。
因而,損害賠償責任之計算應回歸公平補償原則,強制保險之給付功能即在於快速支付基本賠償金額以緩解受害人急迫損害,實際法律上應賠償額則應依具體事實計算,再扣除強制保險給付以求公平。在整體保險制度與實務操作中,強制汽車責任保險金扣減規則扮演調和保險人、被保險人與受害人三方利益的核心角色,不僅可避免重複請求,也確保各方分擔責任之比例合理,有助於訴訟中精準量定賠償範圍與法律效果。
按強制汽車責任保險之被保險人因汽車交通事故對於乘客或車外第三人造成傷害或死亡時,受害人或其遺屬得向保險人請求保險給付。又上開保險金乃被保險人繳交保費所生,性質上屬於被保險人賠償責任之承擔或轉嫁,自應視為加害人或被保險人損害賠償金額之一部,而得減免其賠償責任,此即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32條(「保險人依本法規定所為之保險給付,視為被保險人損害賠償金額之一部分;被保險人受賠償請求時,得扣除之。」)之由來。
如車禍或其他事故事件之原告於起訴狀內未提及有無受領上開保險金,或未表明已領取之保險金為若干,法院即應於開庭時加以詢問,並依法扣除之。
次按因汽車交通事故死亡者,其子女為第一順位之遺屬且有數人時,應按人數平均分配保險給付或補償,此參強汽法第11條第1項、第2項規定即明。倘保險給付扣除損害賠償金額尚有剩餘時,固應依上開遺屬人數平均分配保險給付,惟若保險給付不敷補償加害人之損害賠償金額時,則應類推適用強制執行法第38條規定,按其得向加害人請求賠償金額之比例予以扣除,始符公平原則。另如受害人對於車禍或其他事故之發生與有過失,在損害賠償之計算上,實務上曾出現「先為過失相抵再扣除強制汽車責任保險金」及「先扣除強制汽車責任保險金再為過失相抵」之不同見解。惟在最高法院104年度台上字第1743號判決、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106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第18號決議相繼作成後,實務上已漸趨達成採用第一種計算方式之共識,即先依與有過失比例算定賠償額後再扣除強制汽車責任保險金,蓋若採取相反作法,無異減少賠償義務人所得扣除之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給付額,應非強汽法第32條規定之本意。
更何況,於強汽法第29條第1項各款情形,保險人得在給付金額範圍內,代位行使請求權人對被保險人之請求權,此時如先扣除強制汽車責任保險金再為過失相抵,似無法合理說明何以被保險人投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後反而較未投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前,須付出更多之賠償金額。參以強汽法第1條僅揭示該法之立法目的為使汽車交通事故所致傷害或死亡之受害人「迅速獲得基本保障」,而非「提高」受害人獲得之賠償金額,益徵第一種計算方式應較為可採。
-事故-車險-責任險-政策保險-強制汽車責任險-損害賠償扣減
瀏覽次數: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