撞到超跑車主說免賠?別忘了還有保險代位!
問題摘要:
當肇事方撞上保險車輛後,表面上看似逃過車主索賠,但事實上卻可能面臨保險公司代位求償的法律後座力。保險代位制度保障了保險制度的運作秩序與財產責任的公平分擔,也提醒當事人處理賠償事宜時應全面評估,謹慎應對。別以為一句「車主說免賠」就能卸下責任,保險代位這隻「法律的手」會在之後補上你所忽略的法律後果。
律師回答:
在馬路上看到超跑時,許多用路人直覺反應就是儘量閃遠一點,因為萬一不小心發生碰撞事故,造成車損的賠償金額往往驚人,讓人難以承擔。但若真的發生事故,肇事者聽到車主語帶寬容地表示「車子有保險,不用你賠」,是不是就能鬆一口氣?
其實不然,因為賠償問題並不就此結束,接下來很可能會收到保險公司的求償通知,這就是所謂的「保險代位」制度。根據保險法第53條的規定,被保險人(即車主)因事故對第三人(肇事者)原有損害賠償請求權者,保險公司於理賠後可「代位」行使該請求權,也就是保險公司會取代車主對肇事者提出求償,但請求的金額不得超過保險金給付金額。
即便車主表面上與肇事者和氣收場、表示不會追究,但一旦向保險公司申請理賠,車主原本對肇事者的賠償請求權便依法轉移至保險公司手中,由保險公司出面請求償還已理賠的損失。
這種制度的核心在於防止被保險人同時從肇事者與保險公司雙重獲利,也避免保險人承擔損害後,肇事者仍免責。保險代位屬於一種法定債權移轉,雖與民法第312條的讓與債權類似,但其基礎是保險法,具有強制性。
因此,保險公司行使的損害賠償請求權,範圍必須與原權利相同,不能逾越保險公司實際理賠的金額,且也不能擴大至被保險人本來無權請求的部分。
舉例來說,假設肇事者撞壞了一輛超跑,車主投保了車體險,保險公司根據免折舊條款理賠車損全額,但在代位向肇事者求償時,仍須考量車輛本身折舊後的市價,不能直接要求肇事者支付全新的維修費用。因為即便保險公司對被保險人約定免折舊條款,該條款並不能對抗肇事者所應負之賠償義務。這正說明了保險代位所移轉的是「請求權」,而非保險契約中的所有條款,代位請求之權利內容與車主原可請求者相同,不因保險條件而變更。
若無保險時,肇事者自然應就自己造成的損害負責;但若車主有投保車體險,則其可選擇向保險公司請求賠償,由保險公司理賠後再代位請求肇事者賠償,以轉移風險並簡化程序。這樣的設計是為了維持保險制度的基本精神,即風險分散與損害補償,而非為了讓車主從事故中獲利。
特別提醒的是,保險代位僅適用於財產保險範疇,如車體險、火災險等,並不適用於人身保險。像人壽保險或傷害保險,因其給付非基於第三人加害之損失賠償,而是對被保險人身體、生命風險進行的經濟補償,不具「損害填補」性質,保險公司於給付後無權代位求償,即便傷害是由他人肇致,受益人仍可另行向加害人請求賠償。
再談實務上常見的誤解:許多人認為若與對方和解或對方願意自行承擔賠償,保險公司就不會介入。但依保險法第93條規定,保險契約可明訂,被保險人如未經保險公司同意,私下對第三人所為之承認、和解或賠償,保險公司可以不予承認或不受拘束。
換句話說,即便車主與肇事者自行達成和解協議,但如未經保險公司同意,保險公司事後仍可拒絕理賠,或是於理賠後依法代位向肇事者求償,因此在談判、和解過程中務必通知保險公司參與,以避免喪失權利或遭受雙重追償。
在許多實際案例中,肇事者初期因車主的表態而誤認已獲原諒,不需負責,結果日後保險公司另行提出求償,才發現風波尚未結束。不僅如此,若在保險理賠申請中發現當事人未盡通報義務或提供錯誤資訊,也可能影響理賠的效力。因此建議每當車禍事故發生時,當事人不僅應進行必要報警、錄影蒐證,也應第一時間通知保險公司介入處理,不可貿然與對方私下解決。
-事故-車險-汽車保險-和解-車禍處理-保險代位
瀏覽次數: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