遭未投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或肇事逃逸的汽車撞擊,受害人如何申請保險理賠?
問題摘要:
特別補償基金作為制度之最後一道防線,發揮公益功能,並透過後續對肇事人之追償,維持公平正義與制度永續。為落實該制度,實務上亦有配套機制協助受害人申請,包括由處理事故之警察單位協助轉交補償須知、指引準備文件及申請路徑,並提供諮詢專線與簡化行政流程。民眾應熟悉此制度並善加運用,於事故發生後儘速取得報案與診療資料、確保事故現場證據完整,並把握時效向特別補償基金提出申請。若遇補償程序遭駁回或與補償基金產生爭議時,亦可尋求法律專業協助,透過申訴、訴訟或其他救濟機制保障權益。總而言之,強制汽車責任保險制度與特別補償基金機制,建構出一套即使肇事車輛未投保或逃逸亦得保障受害人基本權益之安全網,展現國家在交通安全與社會正義間的堅持與努力。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當民眾不幸遭遇車禍時,若肇事車輛未投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或肇事後逃逸,導致受害人無從請求保險理賠,則可依法向財團法人汽車交通事故特別補償基金(下稱特別補償基金)申請補償金。
交通事故中,肇事汽車逃離現場致受害人或其家屬找不到加害人賠償之類似案件,時有所聞。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對於這些受害人之權益已有保障之機制,倘民眾遭未投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下稱本保險)或肇事逃逸的汽車撞擊導致汽車交通事故發生死傷,受害人或其遺屬可向財團法人汽車交通事故特別補償基金(下稱特別補償基金)申請補償金。
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規定,本保險係具政策性質之法定保險,其立法目的乃為保障汽車交通事故中之受害人能迅速獲得基本經濟補償,以發揮安定社會之功能,因此強制汽車、機車所有人皆應投保,倘未依規定投保或因其他原因致受害人無法向保險人請求理賠者,即由特別補償基金補位給付,維繫制度之公益本旨。
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40條規定,若肇事汽車無法查明、未投保、係未經被保險人同意使用之車輛、或屬無須訂立保險契約之車輛時,事故受害人得依該條請求補償。所謂「無法查究」,即包括肇事逃逸情形;若受害人報警後,警方最終仍無法鎖定肇事車輛,則可認屬之;「未投保」係指肇事車輛並無有效本保險契約在案;「未經同意使用或管理」則如失竊車輛為人駕駛肇事;「無須訂立保險契約」則如外國使館車輛或特定軍用車輛等。
此等情形下,受害人可向特別補償基金提出申請補償金,補償限額與本保險理賠額度相同,現行規定包括傷害醫療費用最高20萬元、失能最高200萬元及死亡最高200萬元等給付。申請補償時,受害人須備妥相關資料,包括事故報案證明、道路交通事故初步分析研判表、現場圖、現場照片、診斷書、醫療費用收據、身分證明文件、死亡證明書(如為遺屬申請)等,並向特別補償基金或其授權之保險公司辦理補償程序。
事故當下報警處理相當重要,應盡量配合警方蒐證程序,包括留下現場影像與證人資料,以利後續認定「肇事逃逸」或「無法查究」之要件;事故發生7日後可申請交通事故現場圖與照片,30日後可申請初步分析研判表,均為重要佐證文件。
此外,申請人如與肇事車輛駕駛人具有配偶、家屬、四親等內血親或三親等內姻親關係,原則上特別補償基金不得向肇事人代位求償;但如肇事人有飲酒駕駛、無照駕駛、肇事逃逸等情事,則不受此限制,補償基金仍得代位請求。
值得注意的是,第42條第2項規定,特別補償基金於補償後,得向真正的損害賠償義務人請求償還該補償金額,惟請求權自補償日起二年內不行使即消滅。
此外,若受害人私下與肇事人和解或放棄請求權,未經特別補償基金同意,即便補償已完成,該基金仍可主張不受拘束。依第43條規定,受害人如另自肇事人取得部分賠償,則特別補償基金於補償時應扣除之,否則有權於事後請求返還。至於無保車輛肇事亦準用第三十四條規定,補償手續與一般事故相同。強制汽車責任保險制度之核心精神即在於迅速提供基本保障,避免因肇事人逃逸、無保等情形造成受害人求償無門。
交通事故相關證明文件為申請補償金之重要文件,受害人發生車禍時,應立即報警處理,除當場取得當事人登記聯單外,於事故發生7日後,可向處理相關單位申請提供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現場照片,並於事故發生30日後,申請提供「道路交通事故初步分析研判表」。此外,受害人或其遺屬另應檢具身分證明文件、診斷證明書及醫療費用收據或死亡證明書等相關文件。另為使汽車交通事故受害人第一時間能知悉瞭解其權益,特別補償基金亦透過警察將本保險及補償金申請須知轉交受害人,以便利其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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