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現場處理流程為何?
問題摘要:
交通事故現場的正確處理流程不僅關係雙方權益與責任的認定,也關係是否涉及刑事責任與後續理賠順利與否,民眾應具備基本法律常識與應變能力,遇事故時沉著應對,依法處理,方能保障自身安全與法律權益。製作交通事故筆錄並非單純程序,實則影響深遠,應視同正式法律程序面對;在無律師陪同下,亦應充分準備,包括研究交通法規、熟悉現場狀況、預判警方可能詢問方向,並對自己言詞保持謹慎,切勿過度坦白或未經思考即回答,更勿為求息事寧人輕率承擔全部責任。只有充分準備、精準應對、冷靜陳述,方能保障自身權益並避免因筆錄瑕疵而不利於日後處理。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當遇到交通事故時,應立即依照法定流程進行處理,以保障自身權益並避免日後產生刑事或民事爭議。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92條第5項及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等相關規定,交通事故現場處理流程大致可分為六大步驟。
首先,事故發生當下,應立即停車查看,無論事故輕重,均應下車確認人員傷亡與車輛損害情況,若有任何一方受傷,應儘速進行急救或撥打119送醫,同時盡量避免發生二次事故。
第二步驟為保留現場,除非交通嚴重壅塞或警察指示外,不應擅自移動車輛,以利警察後續勘查採證;另應依據路段速限設置警告標誌,如高速公路須在事故後方100公尺設置,速限五十公里以下則設置於30公尺後方,若天候不佳則需酌增距離,避免後方車輛追撞。
依據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第4條規定適當距離如下:
一、高速公路:於事故地點後方一百公尺處。
二、快速道路或最高速限超過六十公里之路段:於事故地點後方八十公尺處。
三、最高速限超過五十公里至六十公里之路段:於事故地點後方五十公尺處。
四、最高速限五十公里以下之路段:於事故地點後方三十公尺處。
五、交通壅塞或行車時速低於十公里以下之路段:於事故地點後方五公尺處。
前項各款情形,遇雨霧致視線不清時,適當距離應酌予增加;其有雙向或多向車流通過,應另於前方或周邊適當處所為必要之放置。
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62條規定,肇事者未依規定處置者,處新臺幣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罰鍰。行政罰鍰事小,警察多半不會主動開罰。較嚴重的是二次事故的問題。如果未依規定距離放置警示標誌,造成後車追撞,則至少也有肇事次因的責任,一個車禍事故變成兩個車禍事故,也太倒楣了。
第三步驟為報警處理,即使事故輕微亦建議通知警察機關到場,避免事後肇事責任釐清發生爭議;若有人受傷,也可同步請警方協助聯絡救護車。特別提醒,若事故中有人傷亡而駕駛人未報警且逕自離開現場,將可能構成刑法之肇事逃逸罪,屬非告訴乃論罪,不因雙方日後和解而免除刑責。
肇事逃逸同時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62條第4項及刑法肇事逃逸罪,經檢察署裁定「不起訴」或法院判決「無罪」時,仍需受交通違規處分,罰鍰新臺幣6,000~9,000元,並吊銷其駕駛執照。
第四步驟為通知保險公司,尤其現今多數車輛均投保強制險與商業保險,若車損或有人身傷害,應立即請保險人員到場協助拍照、記錄,並詢問後續理賠所需文件,以利後續理賠作業。
第五步驟為警方到場後的處理,包括:對駕駛人進行酒測或藥檢、現場拍照及勘驗人員傷勢與車損情況、協助送醫、了解案情並製作筆錄,並於最後交付雙方當事人一份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登記聯單,此為後續聯絡協調、理賠或訴訟之重要依據。事故發生後7日內可向警方申請現場圖與現場照片,30日後可申請初步分析研判表,若對初判表內容不服,得聲請車禍鑑定釐清肇責歸屬,已進入訴訟程序者則需向法官或檢察官聲請調查。
重點是釐清下列事項:
一、事故地點、通向、交通情況及周圍環境狀況。
二、地面因事故形成之各項痕跡及散落物狀況。
三、駕駛人身心狀況與人、車損傷之痕跡、程度及附著物之狀況。
四、事故當事人、車輛位置及形態。
五、事故過程中之人、車動態及各關係地點。
六、監視器、行車資料紀錄設備等科學儀器或其他合法記錄事故過程之跡證。
第六步驟為製作筆錄,依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第10條,筆錄內容包含事故地點、環境、雙方車輛與駕駛人狀況、事故過程、監視器或行車紀錄器畫面等,如現場不宜製作筆錄者,應於事故發生或其原因消失後七日內補製,警方亦得通知相關人員補充說明。當現場處理與筆錄完成後,雙方仍須面對後續責任協商或理賠問題,常見的三種解決方式包括自行和解、聲請調解或進入訴訟程序。自行和解時,應確保簽立書面協議,明載賠償金額、支付期限與雙方不再追究等條款,避免口頭協議後對方反悔。若雙方對賠償內容無共識,可向當地區公所之調解委員會提出調解申請,需攜帶行照、身分證、印章及相關證明文件參與調解會議。
若仍無法解決,則需透過訴訟程序,由法院依法判定賠償範圍與責任歸屬。此外,因應現代科技發展,越來越多車輛配備行車紀錄器與感測裝置,可作為事故事證,有助於釐清事實與責任;然同時也應尊重對方隱私與依法提出,勿任意公開影片或散播他人資訊。
警方會製作訪談筆錄,即使尚未有提出告訴,在交通事故處理中,警方會製作訪談筆錄是基本程序,這類筆錄即使在當事人尚未提出告訴的情況下,也可能成為日後民事或刑事訴訟中重要的證據依據,因此在筆錄製作之前,當事人務必要謹慎應對。
首先,應先熟讀相關交通法規與事故現場之規定,了解現場是否有特定的交通標誌、燈號、速限規定等,並對事故發生的路口或道路設計有清楚的掌握。例如,若事故現場限速為30公里,則在筆錄中不宜承認自己超速,即使實際上有稍快也應說自己「因為注意路況特別小心,並未超過速限」,或乾脆表示「不記得具體車速,但肯定沒有超過速限」,避免留下過失的口實;若事發處為黃燈閃爍的路口,也應主張「已減速並有注意左右來車」;若我方為紅色閃光燈,則更需強調「有明確停車確認無人車才前進」,即便事後調閱影像證實非完全停車,仍能顯示我方有停車意圖或操作之注意義務。
此外,當警方提出行車記錄器畫面供雙方確認或詢問當事人是否有行車記錄器資料時,務必謹慎應對,切勿因一時不察而提供對我方不利的證據。如我方影像有爭議畫面,則應先私下檢視並諮詢律師是否應提出,特別是畫面中有超速、未打方向燈、或爭議動線等,皆可能被用來作為我方疏忽的證據。
法律上,雖然行車記錄器畫面屬事實資料,但並非一定要立即交出,而可先由我方保存並決定是否提出;若警方欲調閱,則應依法程序辦理,當事人亦可保留合法對應空間。另一方面,筆錄內容雖為警方主導製作,但當事人具有審閱、補充與更正權利,若警方誤記或轉述失真,應即時請求修正,例如若警方記載「我未減速通過路口」,而我實際上有減速但未停車,則應請求修正為「我在進入路口前已減速,惟當時車流稀少、視野清楚,故未完全停車」,如此即使法院後續判定我方有部分責任,也能顯示我有一定注意義務之履行,有助於責任比例分擔。製作筆錄前也可攜帶事故現場照片、圖示或監視器畫面等作為佐證資料供警方參考,避免筆錄全憑口述、導致失真。此外,在面對警方詢問時應保持冷靜,避免情緒性發言,特別是在對方責罵、指控或現場有第三人煽動時,更要堅守「只陳述事實、不做推測、不承認主觀過失」的原則,避免口供構成自證其罪之風險。
若我方有律師協助,則應儘量在律師在場時進行筆錄,避免單獨應對造成陳述漏洞。而若警方對我方有較嚴厲之口氣或暗示將負刑責,則應要求筆錄中如實記載該等訊問態度,以備日後評價是否有違正當程序。實務中,筆錄一經簽名即具有高度證據效力,若內容記載不利,日後再翻供將失去誠信,法院通常仍會參考筆錄內容作為判斷依據。
因此無論筆錄進行於警局或現場,均應視同進入法律程序,不可掉以輕心。此外,警方如提供對方的行車記錄器影像供我方觀看時,亦應細察畫面有無剪接、遺漏或畫質模糊不清之處,如畫面不完整或無法清楚呈現事故瞬間,即應提出質疑,並要求警方備註「我方對該影像內容有保留意見」等語句,以利日後主張該畫面無證據能力。若發現影像與事實不符者,應即準備反證資料,避免單方畫面成為定罪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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