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費者場所不安全,消費者應如何求償?
問題摘要:
園區或店家若未能提供安全的消費或遊憩環境,致使消費者受傷,不僅將面臨消保法下的無過失侵權責任,亦可能因違反契約義務而須負民法上的契約責任。儘管契約責任在理論與學理上具高度討論空間,實務上為求訴訟效率與賠償保障,消費者仍應以消費者保護法作為主要的請求依據,輔以民法之侵權與契約責任作為補充,如此更能有效主張自身權益,爭取合理賠償。當消費者因商店或遊樂園環境不安全導致跌倒受傷時,店家或園區在法律上可能須負擔侵權責任及契約責任,且依消保法之規定,多數情形下業者無法以無過失為由免責,故消費者於此類事故發生後,可優先考慮援引消保法相關規定主張賠償,以爭取自身最大之權益保障。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當消費者在商店、遊樂園或其他可自由進入或收費入場的營業場所內,因地面濕滑或環境安全性不足而跌倒受傷時,法律上可主張店家或園區負擔的責任包含民法侵權責任、消費者保護法侵權責任,甚至是民法上的契約責任。
當消費者購票進入遊樂園時,即與園區成立了服務契約關係,雙方間的法律關係並非僅止於一般的入場行為,而是形成一種以「提供安全且能正常運作之遊樂設施與附屬設施」為核心內容的有償契約。
此一契約在民法體系下屬於無名契約的一種,其性質涵蓋使用收益與安全保障,園區作為服務提供方,負有保障顧客在園內活動期間安全的契約義務。倘若園區未能善盡這項義務,例如因地板濕滑而未設防滑措施、未警示危險、設施毀損或疏於修繕,導致消費者跌倒受傷,則園區不僅可能構成侵權行為,還涉及契約內容之違反,依法須負契約上的損害賠償責任。
首先,就民法侵權責任而言,其核心是透過民法第184條規定,強調有故意或過失之行為人,若因行為或未盡合理義務致他人權利受損,即須負損害賠償責任。換言之,消費者必須舉證證明店家或園區未善盡管理義務,例如店家未及時清理濕滑地面、未設警告標示或防護措施,以致消費者因此受傷。
惟此舉證責任有一定難度,因消費者通常難以取得具體證據以證明業者之過失或疏失,因此在實務上,僅透過民法第184條主張侵權責任,可能存在一定的舉證障礙。
其次,若以消費者保護法之侵權責任觀察,法律則給予消費者更有利的保障。消保法第7條規定,企業經營者提供商品或服務時,必須確保其符合當時科技或專業水準可合理期待之安全性,不僅商品本身須符合安全標準,連附屬的空間設施或服務環境,例如商店地板或遊樂園場地,亦需確保其安全性。
若企業經營者違反此安全性義務,致使消費者的生命、身體、健康或財產受損,業者即應負連帶賠償責任,並且消保法採取的是「無過失責任」制度,亦即消費者只需證明其受傷與業者提供的服務或環境不安全有因果關係,而無須額外證明業者具有故意或過失。這種制度之設立,即是考量到消費者通常處於資訊弱勢,舉證不易,為維護消費者的權益,法律透過此方式給予消費者較大的訴訟便利性,使其更容易獲得賠償。
換言之,即使店家或園區能證明其已盡相當注意義務,若環境或設施本身仍存有安全上的瑕疵,業者仍可能負擔相當之責任,不得輕易免責。除此之外,若消費者是透過購票或其他形式付費進入園區或消費場所,雙方即成立服務契約關係。
此時業者除侵權責任外,亦可能同時負有契約責任。亦即業者有明確的義務提供安全無虞的消費與使用環境,若業者未盡契約約定之安全保障義務,消費者受傷時便可主張業者違約,請求業者負擔契約上的損害賠償責任。
值得注意的是,請求損害賠償,因此契約責任與侵權責任實務上可交互運用。雖然消費者在訴訟過程中可同時主張民法上的侵權責任、契約責任及消保法上的侵權責任,但由於消保法的無過失責任提供消費者最有利的法律保障,實務上消費者多半傾向透過消保法來追究店家或園區之責任,以免除複雜的舉證困難。
民法第227條之1規定,債務人因債務不履行而致債權人之人格權受侵害時,應準用民法第192至197條的規定,負損害賠償責任。亦即,一旦園區違反其應提供安全環境的契約義務,造成消費者身體健康的損害,消費者即可以此為由,依民法請求契約損害賠償。進一步而言,當消費者因不安全設施跌倒受傷後,可主張園區與店家均須負侵權責任,請求賠償之項目包含醫療費用、失能所致之薪資損失及精神慰撫金。
依據民法第197條,因侵權行為所生之損害賠償請求權,自知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時起,應於二年間行使,否則將消滅,最長不得逾自侵權行為發生起十年。而消保法第7條也屬於侵權行為特別法,並採無過失責任,消費者無須證明企業經營者有過失,只需舉證其提供的商品或服務欠缺安全,即可請求賠償。
在損害項目方面,依民法第193條之規定,若不法侵害他人身體或健康,導致勞動能力減損或生活費用增加者,加害人應負完全賠償責任;另依第195條,若行為人不法侵害他人身體或健康且情節重大,受害人亦得請求相當金額之慰撫金。而園區契約責任所對應之損害賠償範圍,準用前述侵權責任規定,故請求金額及內容亦相同。
在實務運作上,雖然消費者可主張契約責任,但由於契約責任仍需說明園區的具體義務內容及違反情形,且仍涉及舉證園區未盡義務與損害之間存在因果關係等問題,因此實務上消費者多以消費者保護法所建立的無過失責任體系作為主要請求依據。消保法基於保護消費者弱勢地位,明文規定企業經營者提供商品或服務時,對於場地與附屬設施的安全亦負責任,若因此導致消費者受傷,則經營者必須負賠償責任。尤其是在不易舉證企業過失的情況下,消保法對消費者而言更為有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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