寵物被害死亡,可不可以請求精神慰撫金?
問題摘要:
雖多數法院仍認為動物為物、無人格法益之受害,但少數進步見解已開始肯認飼主因寵物死亡所受之情感損害得請求精神慰撫金,惟整體而言仍屬極少數,不具普遍適用性。未來應由立法或最高法院統一見解,明確動物之法律地位與飼主情感保護機制,使此類因動物醫療過失而導致的精神損害能依法獲得救濟,亦符合社會對動物權益與人類情感保護之期待。
律師回答:
寵物醫療過失是否可以請求精神慰撫金,關鍵在於我國法律如何定位動物的地位與飼主因情感損失是否能被認定為人格權或身分法益的侵害。
民法第194條與195條的規定,精神慰撫金的請求須以人格權或身分法益遭受侵害為前提,若僅屬財產權受損則無從請求精神賠償。傳統上,我國法律將動物定位為「物」,即物權的客體,而非權利主體,因此當動物遭侵害或死亡時,法院多以財產損害處理,飼主所受之損失即為動物價值之損失,僅能請求財產上的損害賠償,而不能請求非財產的精神慰撫金。換言之,在法律上與汽車被撞或家中電器損壞並無二致。
即便飼主與動物之間有如家人般的密切關係,依據傳統法律體系,仍被視為物品損害的擴張解釋,無從主張人格法益受到侵害。然而,隨著動物保護觀念興起與家庭結構的改變,越來越多國人將動物視為家庭成員之一,社會大眾對於動物的認知已非昔日以物視之的觀念所能完全包容。司法實務上開始有少數法院改變以往見解,認為動物不應單純被視為無生命的「物」,而是介於人與物之間的「獨立生命體」,具有感知與與人互動的能力,與飼主間存在情感依附關係,此一情感應受到法律保障。
這些新見解進一步肯定飼主與寵物間的親密關係構成人格法益之一環,因此若因第三人侵權或醫療疏失導致寵物傷亡,飼主因其情感被嚴重侵害,已構成人格權之損害,可依民法第195條請求精神慰撫金。例如法院即曾認定,飼主視狗如親子,狗遭獸醫麻醉處置不當致死,雖法律上動物仍為物,但飼主情感受創劇烈,足以侵害其人格法益,得請求精神賠償。
但此見解仍屬極少數,目前尚非主流,多數法院仍堅持動物為物的法律定位。以個案為例,飼主視多年飼養的狗乖乖如己出,將牠視為精神依靠,在乖乖因獸醫麻醉疏失致死後,飼主情緒崩潰、罹患憂鬱症、無法正常生活,顯然為典型的精神損害。但若依傳統見解,乖乖的死亡僅為財產上的損害,即使飼主情感受到重大衝擊,也難以構成可依法請求之精神慰撫金。
法院通常會認為,動物的死亡雖令人悲傷,但法律上仍非人格權或身分法益遭侵害之類型。即便飼主無婚姻與子女,將寵物視為情感寄託,在傳統法律理解中仍不構成法律所保護之身分關係。反之,若以新興見解解釋,則飼主與乖乖之情感連結近似親子,寵物之死對飼主而言即如失去家人般的巨大打擊,已非單純財產損失,而是人格尊嚴與情感生活受創,可主張精神慰撫金。
因此,究竟能否請求慰撫金,端視法院是否採納動物法律地位升格與人格法益保護的新見解。目前雖有學者與少數法院呼籲修法,或透過擴張解釋讓情感連結納入人格權保護,然尚未形成一致實務見解。未來若能立法明定寵物作為特殊法律地位,賦予其準人格地位,則可更明確解決此類爭議,保障飼主面對不當侵害時所受情感損失之賠償權益。否則,仍須視各法院個案認定與自由心證,導致同樣情況下不同結果,既不公平,也不利於動物保護制度的深化與人類情感價值的落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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