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輛借予無照者之肇事賠償責任為何?
問題摘要:
在法律上,車輛借予無照駕駛者,不僅可能會受到行政罰鍰與違規紀錄,亦極有可能構成侵權責任的幫助人,與肇事駕駛人共負連帶民事賠償責任。在嚴重事故中,民事賠償金額極高,尤以對於年輕死者或家庭主要經濟支柱為受害者時,其生命非財產損失賠償、精神撫慰金與扶養補償金可能數百萬元以上,對車主而言風險重大。因此,在借出車輛之前,車主必須務實確認借用人是否具備合法有效駕駛執照,切勿因信賴熟人或一時方便而輕忽法律風險。否則,一場看似簡單的「朋友借車」行為,可能讓自己身陷漫長訴訟與沉重賠償責任之中,不可不慎。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當車主將車輛借予無駕照之人使用,並發生車禍造成人員傷亡時,除了肇事駕駛人本身的責任外,出借車輛的車主是否亦需承擔賠償責任,為一極具實務爭議的重要法律問題。如駕駛無合法駕照,所駕之車輛為向朋友借用,此類事件的法律責任應予釐清。
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21條第5項明文規定,汽車所有人如允許未具駕駛執照之人駕駛其汽車,將受處罰鍰並記違規紀錄。此條雖屬行政處分規定,但已揭示出車主應對車輛使用對象負有查證義務,亦即車主不能主張出借車輛為善意行為而免責,除非能證明其已盡相當之注意,否則即應負行政責任。
依照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21條第5項規定:「汽車所有人允許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五款之違規駕駛人駕駛其汽車者,除依第一項規定之罰鍰處罰外,並記該汽車違規紀錄一次。但如其已善盡查證駕駛人駕駛執照資格之注意,或縱加以相當注意而仍不免發生違規者,不在此限。」,因此,對於借車給無照之駕駛人之車主,除了會被依同條第1項論以新台幣六千元到一萬二千元之行政罰鍰,並可記點該車違規紀錄一次,除非車主可以證明自己已經善盡查證義務,才能主張免罰。如果本案中該肇事車輛的車主,疏於查證而將車子借給無照的死者駕駛,則可能依照本條規定論罰。
然在更進一步的民事責任層面,車主若明知或可得而知借用人無駕駛執照,仍將車輛出借者,即屬違反保護他人之法律義務,構成民法第184條第2項所稱之侵權行為,應與肇事駕駛人負共同侵權賠償責任。
最高法院67年度台上字第2111號民事判決提到:「上訴人明知加害人張某未領有駕駛執照,仍將該小客車交其駕駛,顯違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21條第1項第1款、第28條之規定,亦即違反保護他人之法律,應推定其有過失。」此時,推定借車的車主對於損害的結果,是具有過失行為。所以,不少案例的情形,無照駕駛人撞死被害人之時,借車的車主是要與之負共同侵權行為責任,例如台灣高等法院108年度上字第1001號民事判決就提到:「……明知借用者並無駕照,仍然出借機車供其騎乘,即屬違反保護他人之法律;於發生事故時,出借機車之人應與借用者負共同侵權行為責任……」。
出借人明知借用人無駕照仍將車輛交付,構成違反道交條例第21條等規定,屬於對第三人之法律保護義務之違反,推定其有過失,進而須負賠償責任。
即使車主並未參與駕駛行為,只要明知借用人無駕照仍將機車出借,亦構成共同侵權行為,應與駕駛人連帶賠償受害人之損害。這類案例說明,出借人所負的民事責任,已不僅止於道義或行政責任,而是實質且具可執行之法律義務。更重要的是,該等責任的成立與否,不以肇事當下出借人是否在場或是否親自參與為限,僅以是否知情並將車輛交付使用為判斷標準,顯示民法侵權制度對於出借行為之高度重視與限制。(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度上字第1001號民事判決)
在實務中,部分車主可能會主張,無照駕駛為借用人之單方行為,其已無從控制,應不須負責。然而,法律所課予車主之查證與禁止義務,乃為保障其他道路使用人之生命與財產安全,若肇事駕駛人實施違規行為乃出借行為所直接促成,則車主縱未直接參與駕駛,亦難逃其究責。進一步而言,若事故為自撞而未波及第三人,則車主是否須對車內其他死者之家屬負賠償責任,則屬另一層次之爭點(民法第184條、第185條、第191-2條)。若受害人對損害之發生亦有過失,得依比例減輕加害人之賠償責任,並可依第217條主張過失相抵。
實務上若認為無照駕駛與車內乘客係共同出遊,且乘客明知駕駛人無照仍搭乘,或其對危險發生有所容忍,法院可能會酌情減輕車主或駕駛人之賠償責任。但此類主張須視案情具體認定,不能一概而論,且若受害乘客為未成年人,則過失相抵之適用將更為嚴格,車主與駕駛人仍可能需負全責。此外,若有乘客係在不知情狀況下搭乘,由無照駕駛之行為導致其死亡或重傷,則車主與肇事者更難主張其無過失或可減責。因此,從法律責任分配之角度觀察,借車行為看似簡單,但若未盡審慎查證之責任,卻可能演變為需負擔數百萬甚至數千萬損害賠償之高風險行為。
實際上,法院在審理此類事件時,常會詳加調查出借人是否知悉駕駛人無照,是否曾詢問或查看駕照,或出借行為是否基於信賴與疏忽,並據此判定其過失程度與是否負責。在重大傷亡事故中,更難以單純以車主非直接駕駛為由免責。雖然法律未明文規定車主須負「連帶責任」,但以共同侵權或幫助侵權之理論,法院仍可依情節判令連帶賠償。因此,在法律上,車輛借予無照駕駛者,不僅可能會受到行政罰鍰與違規紀錄,亦極有可能構成侵權責任的幫助人,與肇事駕駛人共負連帶民事賠償責任。
在嚴重事故中,民事賠償金額極高,尤以對於年輕死者或家庭主要經濟支柱為受害者時,其生命非財產損失賠償、精神撫慰金與扶養補償金可能數百萬元以上,對車主而言風險重大。
因此,在借出車輛之前,車主必須務實確認借用人是否具備合法有效駕駛執照,切勿因信賴熟人或一時方便而輕忽法律風險。否則,一場看似簡單的「朋友借車」行為,可能讓自己身陷漫長訴訟與沉重賠償責任之中,不可不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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