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駕犯想逃 可以攔下嗎?

03 Jul, 2025

問題摘要:

若民眾於遭遇酒駕肇事者企圖逃逸時,基於阻止現行犯脫逃並促使司法及時介入調查,所採行之攔阻、扭住甚至壓制等行為,原則上皆屬於刑訴法所保障之公民逮捕權限,僅須注意即時報警處理並避免過度施力。若對方惡意反控,亦可依法提出刑訴法第88條、第92條及刑法第21條之相關法條主張正當性,主張行為阻卻違法,確保自身權益。酒駕本身已涉刑責,民眾在面對此等行為時依法攔阻,不僅合法,也是一種對社會公共安全的正當維護。

律師回答:

遇到酒駕肇事駕駛人欲逃逸,旁人是否可以將其強行攔下並限制其人身自由,是一個涉及刑事法律中現行犯逮捕權限與正當防衛界限的實務問題。

 

如雖然酒駕駕駛人曾一度下車,並聲稱有事要先離開,但被目擊者發現其身上有明顯酒味且疑似有肇逃行為,於是親友基於此情況加以阻止並限制其行動自由,之後對方竟反控傷害與妨害自由。首先,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14條規定,只要駕駛人在開車前曾飲酒,其吐氣中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15毫克或血液濃度達0.03%以上,即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5條所定之酒駕規定,機車駕駛人將面臨新臺幣1.5萬元以上至9萬元以下罰鍰、汽車駕駛人則處3萬元至12萬元罰鍰,並附帶移置保管車輛及吊扣駕照1年至2年之處分。

 

更重要的是,若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或血液中0.05%以上,則觸犯刑法第185條之3不能安全駕駛罪,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並得併科20萬元以下罰金。上述行政及刑事責任均顯示酒後駕車非但違法,且具有高度危險性。進一步論及本案當事人之行為正當性,應援引刑事訴訟法第88條與刑法第21條。

 

刑事訴訟法第88條明定,現行犯或準現行犯可由任何人逕行逮捕。此所謂現行犯,係指犯罪正在進行中,或於犯罪發生後立即發覺者;準現行犯則包括被人呼喊為賊、身上帶有贓物或其他足認剛犯罪之情形者。只要行為具有即時性與明確性,即使非警察人員亦得依法加以逮捕。

 

至於刑法第21條所定之阻卻違法事由,若行為人因依法令之職權或基於正當理由而施行逮捕、拘禁或其他強制行為,且未逾越必要限度者,即不得以此構成犯罪。再根據刑事訴訟法第92條第1項,非警察機關人員於現場對現行犯加以逮捕後,應即刻將其解送至最近之警察機關或通知警方處理。

 

從法理觀察,本案中肇事者已經發生交通事故,現場有人觀察到其有酒味,雖未立即酒測,但在實務上,嗅聞酒氣加上事故現場狀況,已屬於酒駕現行犯。行為人欲趁亂離開,更符合準備逃逸之主觀意圖,若無即時制止,將造成調查困難與後續危險加劇,因此當下攔阻確屬合法必要。

 

故當事人依法律對公共危險現行犯加以阻止,乃是合法執行刑訴法第88條現行犯逮捕規定,原則上不構成非法拘禁罪。至於肇事人賴地不走並控告傷害或限制自由,應檢視攔阻過程是否有過度施力或超過必要限度,例如拳打腳踢或長時間拘束,若無明顯暴力與明顯不當限制自由情形,即不構成犯罪,反屬正當行為。

 

司法實務上也普遍肯認若為防止現行犯逃逸而進行之適度人身限制措施,在目的明確且未造成重大人身損害情況下,屬於刑法第21條所稱之正當行為。

事故-酒駕-不能安全駕駛

(相關法條=刑事訴訟法第88條=刑事訴訟法第92條=刑法第185-3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14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5條=刑法第21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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