肇事逃逸算是公訴罪嗎?和解能解決事情嗎?

03 Jul, 2025

問題摘要:

肇事逃逸罪係屬非告訴乃論之罪,亦即俗稱之「公訴罪」,其追訴與否並不取決於被害人是否主張,檢察官得依職權進行偵辦與提起公訴,亦即只要事故發生且有逃逸行為存在,無論雙方是否和解、是否提告,均可能被追究刑事責任,特別在釋字第777號解釋公布後,對於構成要件與刑度亦作出調整與釐清。實務上,駕駛人發生任何交通事故後,皆應採取報警、協助、留聯絡方式等基本處置,以免因一時之誤遭刑事追訴,陷入無從易科罰金或爭取緩刑之困境。未來立法機關如能依憲法解釋方向調整肇事逃逸罪之刑責輕重與適用條件,將更有助於平衡交通安全與刑事處罰之間之正當比例與公平原則。

律師回答:

肇事逃逸罪依刑法第185條之4規定:「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致人死傷而逃逸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構成要件明確地指涉三個核心要素:一、行為人須為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者;二、發生交通事故且致人死傷;三、駕駛人於事故發生後未履行留在現場、協助救護或提供資料之義務而逕自離去,即構成所謂「逃逸」行為。此罪之立法目的,在於防止駕駛人在發生事故後逃避責任、避免責任釐清困難,並促使駕駛人

 

於事故後即時採取救護行動,以減少被害人傷害,保障其民事求償權利及維護交通秩序安全。肇事逃逸罪究竟是否屬於公訴罪,實務與學理皆已明確,雖然法律上並未明文使用「公訴罪」一詞,但通常所謂「公訴罪」係指不需被害人提告,即可由檢察官依法進行偵查並提起公訴之犯罪,也就是屬於「非告訴乃論」之罪。依刑事訴訟法第237條及第239條等相關規定,告訴乃論之罪須經被害人提起告訴,檢察機關始得偵辦與起訴;反之,非告訴乃論之罪則無此限制,即使被害人未提出告訴,檢警亦應依法主動調查並偵辦。

 

肇事逃逸罪並無任何須經告訴乃論之規定,亦未於刑法條文中明定屬告訴乃論之罪,因此屬於非告訴乃論之罪,自然應由檢察官依職權偵查與起訴,實務上便屬於一般俗稱的「公訴罪」,與傷害罪、殺人罪等性質類同。

 

換言之,即使被害人未向警察報案或明確表達追究之意,或即使事後與肇事者達成民事和解,肇事逃逸行為一旦為執法機關得知,仍可依法偵辦並進行刑事追訴。進一步探討大法官釋字第777號解釋對肇事逃逸罪所作之憲法審查,其焦點即在於肇事逃逸罪之構成要件是否清楚明確,及法定刑是否符合比例原則與罪刑相當原則。

 

解釋中,大法官認為「肇事」一詞本應指因駕駛人之故意或過失所導致之事故,至於因第三人行為、不可抗力等非駕駛人責任所致之事故,若仍構成「肇事」且要求其履行法律上義務,則不符法律明確性原則,因此對於「非因駕駛人故意或過失所致之事故」部分宣告違憲,並自解釋公布日起即失其效力。再者,肇事逃逸罪於2013年修法後,其刑度從原來六個月以上、五年以下之有期徒刑,提升為一年以上、七年以下,且因刑法第41條之規定,凡最重本刑逾五年之罪,即不得易科罰金。結果導致即使是極輕微之事故(例如對方僅受皮肉傷),若駕駛人因主觀誤判現場情況而未報警即離去,仍將面臨最低一年起跳、且不得易科罰金的處罰,構成明顯過苛處罰,與憲法第23條比例原則及罪刑相當原則不符,大法官因而於本解釋中亦宣告該刑度設計違憲,並給予兩年之立法修正期。由上可知,肇事逃逸罪雖係為促進公共利益與社會秩序而設之刑罰規範,但實務操作與法律設計若過於嚴苛,不符人性與情理,仍有違基本權保障之虞,因此本解釋對於刑度設計與構成要件均作出違憲宣告,具有重大法律意義。值得注意的是,肇事逃逸罪無論情節輕重,只要行為人於事故後未報警或未留下聯絡方式、未盡基本救助義務,即可能構成犯罪,因此即使行為人主觀上無惡意,僅因誤判對方未受傷或不欲糾纏而離去,亦難逃追訴風險。另一方面,若雙方於現場已言明無需報警,並互留聯絡方式者,倘能蒐集相關書面或錄音證據,則於事後若被對方反悔並提告時,仍可作為有利防禦證據。

事故-肇事逃逸罪-車禍

(相關法條=刑法第185-4條=刑事訴訟法第237條=刑事訴訟法第239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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