擦撞一下,機車沒有倒地,這樣會有肇事逃逸嗎?
問題摘要:
肇事逃逸的核心在於駕駛人對事故是否知悉,以及在知情情況下是否履行應有的處置義務。「沒有倒地」不必然代表無事故發生,也無法作為逃逸無罪的絕對主張。只要現場有接觸痕跡、有聲響、可疑振動、明顯剎車跡象等,即可構成駕駛人應知的依據。建議駕駛人遇有可疑碰撞立即停車處理,以保自身法律權益並避免構成刑責。倘若事後遭控逃逸,應即保存相關事證,尋求律師協助,據理力爭,以避免落入重罪困境。
律師回答:
關於肇事逃逸的判斷,實務上常涉及駕駛人是否「可得知」事故的發生,這與事故的碰撞型態、聲響程度、車體震動、是否有剎車等情形有密切關係。在實際案例中,常見駕駛人於事後主張「不知道撞到人」,但若現場有撞擊聲響,或事故發生瞬間有明顯震動與剎車動作,法院多傾向認為駕駛人應有認知,而不能僅以「沒看到車倒地」作為抗辯理由。
刑法第185條之4規定,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發生交通事故,致人傷害而逃逸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於死或重傷而逃逸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若駕駛人對於交通事故之發生無過失,則可減輕或免除其刑,然「逃逸」本身即構成犯罪要件,與有無過失係屬不同審查。肇事逃逸罪之立法目的,在於促使駕駛人於事故發生後,立即留在現場協助救助傷者並配合處理事故,而非基於恐懼或逃避責任而離去。
舉例而言,若駕駛人與他車輕微擦撞,或在市區行駛中不慎擦撞機車,雖機車未倒地,若現場可聞撞擊聲、車體受震動、後照鏡有接觸痕跡、路人驚呼或對方有追喊,則可推定駕駛人應可認知發生事故。在此情況下即便車未倒、人未見血,駕駛人仍負有停車確認與報警義務,若逕行離去,即可能構成肇事逃逸罪。而若事故地點交通複雜、撞擊聲被背景音蓋過,或無任何碰撞感與外在現象可資辨識,例如在高速公路夜間行駛、路面濕滑無聲擦撞,且無剎車、路人或錄影佐證,此時駕駛人或可主張「不具認知能力」,以排除犯罪構成要件。
換言之,法院並不以「機車是否倒地」作為是否構成肇事逃逸的唯一標準,而是整體衡量事故的客觀跡象與駕駛人的主觀知悉可能性來判斷。此即所謂「合理人應知標準」,重點在於一般人在當下的環境與感官條件下,是否有機會得知事故之發生。實務中亦有不少肇事者主張因事故過於輕微或未造成明顯受傷而選擇離去,結果被法院認定構成肇事逃逸。法官會審酌車輛是否有接觸、受害人受傷的態樣、事發後駕駛人之行動及事故整體脈絡。若事後證明確實有人受傷,且駕駛人在有知情可能的情況下離去,即屬於逃逸行為。
另須注意,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62條對於肇事未報警也設有行政處罰,即便無人傷亡,駕駛人若未依規定報案或現場處理,即處以罰鍰,若逃逸更會吊扣駕照,若有傷亡則直接吊銷駕照且不得再考領。因此,即便事故極輕微,駕駛人仍應依法處理,避免日後被追訴。而若駕駛人當時確有停車、詢問對方情況或與對方口頭協議後離去,也應設法保存證據,如現場通話紀錄、監視畫面或目擊證人,避免日後遭對方單方面指控逃逸。也提醒民眾若遭遇肇事者逃逸,應立即記下車號並報警處理,儘速就醫留存驗傷資料,以利後續報案與求償。
另刑事部分,肇事逃逸屬非告訴乃論罪,警方得依職權偵辦,惟若無傷亡則不構成本罪,但仍可能觸犯其他相關法條。因此,駕駛人若發現車體異常碰撞,務必當場下車查看,並主動聯繫警方或對方,若事後確定無人傷亡再行離去,始為安全妥當。
事故-肇事逃逸罪-車禍
瀏覽次數: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