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產上損失如何請求賠償?又什麼是「增加生活上之需要」?

26 Jan, 2020

問題摘要:

被害人在車禍或其他事故中可能面臨多種損失和支出,而根據相關的法律規定,這些損失和支出通常可以向加害人請求賠償。從醫療費用到交通費用,再到喪葬費用和財產損失,都可能是賠償範圍的一部分。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各式各樣的車禍或其他事故都免不了造成身體的傷亡或錢財的損失等等,那遇到車禍或其他事故的時候,可以請求哪些車禍或其他事故賠償呢?此部分乃係損害賠償範圍計算之依據,祇有當侵權行為請求權已經發生後才有計算之問題。

 

民法第184條規定一般侵權行為之損害賠償,其第1項前段規定,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所謂權利,應指一切私權而言(參照最高法院39年台上字第987號民事判例)。

 

常見的請求,有醫療費用、交通費用、看護費用、喪葬費用、勞動力減損之費用、財產之損失、扶養費、精神慰撫金等費用。此部分皆是事故導致被害人個人費用支出,如受傷所生之醫療、看護、交通的需求及殘障失能之長照或輔具的需求。再如被害人車輛或其他財物損害,亦可以發生修復費用、更換費用或貶值損失。

 

按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或健康者,對於被害人因此喪失或減少勞動能力,或增加生活上之需要時,應負損害賠償責任,民法第一百九十三條第一項定有明文。該所謂增加生活上之需要,指被害以前並無此需要,因為被害以後,始有支付此費用之必要者而言,故有無增加生活上之需要,應視被害人被害以後,實際上有無增加該生活上需要而定。

(最高法院102年度台上字第1993號民事判決要旨)

 

關於前揭種種被害人請求權項目之法律依據有:

醫療費用

涵蓋所有因事故導致的必要醫療支出,如急救、住院、手術、復健等。

法律依據:民法第193條,不法侵害他人身體或健康應負賠償責任。

在這類訴訟中,被害人需要提供充足的醫療證據和專業評估,以證明醫療的必要性和程度。

 

看護費用

如果受害者因事故需要長期或特殊看護,可請求相應的看護費用。

法律依據:民法第193條,對增加生活上的需要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常見的爭議的看護費用問題有:是否可以請看護,及看護的種類、內容均是實務重要問題。

「…審查標準第二十四條之規定,係鑑於部分被看護者病症極度嚴重,有二名看護工輪流照顧需要,且目前國內長期照護體系尚未完整建檔,相關人力供應仍有不足,始增列同一被看護人為植物人或經醫療專業診斷巴氏量表評為零分,其病情於六個月內無法改善者,得增聘外國人家庭看護一人,乃雇主為增聘外國人家庭看護工之法令依據,但究非被害人實際需要聘用看護工人數之標準。查上訴人因本件車禍或其他事故致無法自我生活照顧,必須仰賴他人照顧,無恢復可能,並經專業診斷巴氏量表評分為零分,於六個月內病情無法改善,確有聘用看護工照護之必要,既為原審所確定之事實,則原審未詳予審酌上訴人是否確有二名看護工輪流照顧必要?僅以審查標準第二十四條謂「得」增加一名看護工,即非必需增加一名看護工,而認上訴人無聘用二名看護工必要,否准上訴人系爭第二看護費用之請求,已嫌速斷。」

(最高法院102年度台上字第1993號民事判決要旨)

 

如果因為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或健康,使被害人喪失或減少勞動能力或增加生活上之需要時,加害人應負損害賠償責任。這包括了必要的看護費用,尤其是當被害人因事故後的病情嚴重,需要長期或專業的照護。

 

法院在判斷是否需要增聘看護人員時的考量與決定。自應考量到被害人的實際照護需求,特別是當被害人經診斷為需要長期專業照護(如植物人狀態或巴氏量表評分為零分)時。如果被害人確實因事故導致無法自理,並且該狀態在六個月內無法改善,通常會需要至少一名(有時候是兩名)看護人員輪流提供24小時照護。法院在判斷看護需求時,應該要基於被害人的實際照護需求和生活品質考量,而不僅是依據法條上的文字解釋。

 

在這類訴訟中,被害人及其法律代表需要提供充足的醫療證據和專業評估,以證明看護的必要性和程度。此外,也需要明確指出因為加害人的行為導致的生活上的實際增加需求,來支持增聘看護的請求。

 

交通費用

事故後往返醫院或治療中心的交通費用。

法律依據:民法第193條,應賠償因事故增加的必要開支。

在這類訴訟中,被害人需要提供充足的醫療記錄和交通費用單據,以證明醫療的必要性和程度。

 

勞動力減損費用

如果受害者因傷勢無法工作,可以請求失去的工資或收入。

法律依據:民法第193條,對於勞動能力喪失或減少時應負賠償責任。

在這類訴訟中,被害人需要提供充足的醫療證據和專業評估,以證明失能的程度。

 

其他增加生活上之需要所生之費用

車禍或其他事故常會造成被害人身體上的傷害,小傷如擦傷、挫傷或撕裂傷之類的情況時,經過一段時間的療養後,通常傷勢便可復原,而骨折雖可分不同種類,但通常需要休養,甚至需要部分時間看護,因此屬於中等損害,被害人倘因車禍或其他事故而喪失或減少勞動能力,諸如截肢、失明、失聰、半身不遂、植物人或其他難以回復的重大傷害,或因此增加了生活所需的必要支出時,如請人看護或購買醫療輔具(如輪椅、義肢)、營養品等,被害人可依民法第193條第1項的規定,據以主張權利。

 

特殊的交通工具:由於被害人可能無法使用普通車輛,因此需要改裝車輛以滿足其上下車的特殊需要。

醫療輔具的購買和維護:如輪椅、義肢等,這些設備不僅需要購買,還需要定期的維護和可能的替換。

家居改裝:住所可能需要改裝,以適應輪椅的通行和日常活動的需要。

 

對於這些增加的生活需求,被害人有權要求相應的賠償。這不僅包括直接的醫療和照護費用,也應包括使其生活質量得以維持在一定標準的各種必需品和服務的成本。根據台灣法律,這些需求由於是由於他人的不法行為造成的,因此加害人應負責賠償。

 

又被害人受侵害,倘確有增加生活上需要,無論該生活上需要是以被害人費用支付或被害人之親屬以其費用先行提供,均不能加惠於加害人,被害人自得請求賠償。上訴人主張其屬類植物人狀態,出入無法如正常人行走,必需依賴人力及輪椅移動,乘車時上下車均需由特殊改裝設備之車輛方能上下車等情是否屬實?其有無支出購買車輛並支付改裝車輛及系爭證照費用等增加生活上需要之必要性?似屬不明。」

(最高法院102年度台上字第1993號民事判決要旨)

 

喪葬費用及扶養費

若事故導致死亡,可請求喪葬費用及其他相關開銷。如果事故導致家庭經濟支柱死亡,家庭成員可以請求扶養費。

法律依據:民法第192條,不法侵害他人致死者,應賠償喪葬費及被害人法定扶養人的損失。

 

車禍或其他事故被害人若已經因車禍或其他事故而死亡,關於被害人支出醫療費用、殯葬費、無法受到扶養義務之損失,依民法第192規定:「不法侵害他人致死者,對於支出醫療及增加生活上需要之費用或殯葬費之人,亦應負損害賠償責任。被害人對於第三人負有法定扶養義務者,加害人對於該第三人亦應負損害賠償責任。第一百九十三條第二項之規定,於前項損害賠償適用之。」

 

惟此部分乃係針對被害人已死的狀況,人死已矣,但人死就必須安葬,而其生前持續扶養之人仍需繼續扶養,此時加害人負有代替亡者以金錢為其安葬,並有扶養其家屬之必要,因此對於此等殯葬費及扶養可能性之損害,當然應由加害人支出。

 

財產損失

包括車輛和其他財產的損壞或損失。

法律依據:民法第196條,不法毀損他人財物者,應賠償財物因毀損所減少的價值。

 

車輛折舊及市價貶值

如果事故車輛修復後市場價值降低,可以請求市價貶值的賠償。

法律依據:民法第196條,車輛因事故毀損後的市價貶值亦應納入賠償範圍。

關於被害人車輛修理完的市價貶值損失,依民法第196條規定:「不法毀損他人之物者,被害人得請求賠償其物因毀損所減少之價額。」汽、機車如因車禍或其他事故而受有損害時,被害車主除可能修理費用外,另外可能還有車輛「折舊」等市價減損之問題需要解決。例如市價100萬元的汽車,在車禍或其他事故發生後成為事故車,如果市價僅剩70萬元時,被害車主除可請求肇事者修復受損車輛外,還可依此規定請求肇事者賠償因車輛毀損所減少的價額。

 

在這種情況下,理解和計算車輛因事故而導致的實際市價減損是關鍵。這通常需要專業的評估來確定車禍發生前後車輛的市場價值,因之,評估車輛的事故前和修復後的市場價值。這將提供事故對車輛價值影響的具體數據。一旦有了評估報告,被害車主可以計算由於事故導致的價值減損。例如,如果事故前車輛市價為100萬元,事故後即使修復仍僅值70萬元,則可請求30萬元的貶值賠償。

 

(相關法條=民法第192條=民法第193條=民法第196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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