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問題-車禍案件賠償項目之法條依據為何?

26 Jan, 2020

律師回答:

各式各樣的車禍都免不了造成身體的傷亡或錢財的損失等等,那遇到車禍的時候,可以請求哪些車禍賠償呢? 可以請求:醫療費用、交通費用、看護費用、喪葬費用、勞動力減損之費用、財產之損失、扶養費、精神慰撫金等費用。關於前揭種種被害人請求權項目之法律依據有:

 

 其一,關於車禍導致被害人個人費用支出,如醫療、看護、計程車費用及因此而殘障失能,則依民法第193條第1項:「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或健康者,對於被害人因此喪失或減少勞動能力或增加生活上之需要時,應負損害賠償責任。前項損害賠償,法院得因當事人之聲請,定為支付定期金。但須命加害人提出擔保。」此部分乃係損害賠償範圍計算之依據,祇有當侵權行為請求權已經發生後才有計算之問題。

 

車禍常會造成被害人身體上的傷害,小傷如擦傷、挫傷或撕裂傷之類的情況時,經過一段時間的療養後,通常傷勢便可復原,而骨折雖可分不同種類,但通常需要休養,甚至需要部分時間看護,因此屬於中等損害,被害人倘因車禍而喪失或減少勞動能力,諸如截肢、失明、失聰、半身不遂、植物人或其他難以回復的重大傷害,或因此增加了生活所需的必要支出時,如請人看護或購買醫療輔具(如輪椅、義肢)、營養品等,被害人可依民法第193條第1項的規定,據以主張權利。

 

其二,被害人個人精神上損害,則依民法第195條第1項規定:「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前項請求權,不得讓與或繼承。但以金額賠償之請求權已依契約承諾,或已起訴者,不在此限。前二項規定,於不法侵害他人基於父、母、子、女或配偶關係之身分法益而情節重大者,準用之。」

 

車禍造成被害人受傷時將會造成被害人的精神及肉體上痛苦,輕傷者也不免了皮肉傷,重傷者要住院觀察或進行手術,甚至持續回診或進行復健,此一醫療復健過程已經造成被害人身心受創之餘,生活上往往還要忍受生活上與行動上的種種不方便,最少被迫去醫院看病,使得人生歡愉降低。因此,為彌補被害人精神與肉體所承受的痛苦,法律特別規定被害人可據此規定向肇事者請求精神賠償,此即所謂「慰撫金」之意義由來。

 

其三,車禍被害人若已經因車禍而死亡,關於被害人支出醫療費用、殯葬費、無法受到扶養義務之損失,依民法第192規定:「不法侵害他人致死者,對於支出醫療及增加生活上需要之費用或殯葬費之人,亦應負損害賠償責任。被害人對於第三人負有法定扶養義務者,加害人對於該第三人亦應負損害賠償責任。第一百九十三條第二項之規定,於前項損害賠償適用之。」惟此部分乃係針對被害人已死的狀況,人死已矣,但人死就必須安葬,而其生前持續扶養之人仍需繼續扶養,此時加害人負有代替亡者以金錢為其安葬,並有扶養其家屬之必要,因此對於此等殯葬費及扶養可能性之損害,當然應由加害人支出。

 

其四,被害人死亡,遺囑心理上傷痛,依民法第194條規定:不法侵害他人致死者,被害人之父、母、子、女及配偶,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此亦為「慰撫金」,惟此部分乃係針對被害人已死的狀況,人死已矣,但遺屬內心及經濟上受有重創,自屬當然,因此對於此等無形損害,加害人須負擔。

 

其五、關於被害人車輛修理完的市價貶值損失,依民法第196條規定:「不法毀損他人之物者,被害人得請求賠償其物因毀損所減少之價額。」汽、機車如因車禍而受有損害時,被害車主除可能修理費用外,另外可能還有車輛「折舊」等市價減損之問題需要解決。例如市價100萬元的汽車,在車禍發生後成為事故車,如果市價僅剩70萬元時,被害車主除可請求肇事者修復受損車輛外,還可依此規定請求肇事者賠償因車輛毀損所減少的價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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