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輛造成行人受傷車禍處理方式為何?
問題摘要:
對於車輛與行人之間衝突的深入理解。特別是關於行人路權的概念和法律規定的解釋,這對於確定責任和負債是非常重要的。在這樣的情況下,事故的責任往往是相當明確的,因為行人在許多情況下都被認為是車輛使用者,其路權優先地位受到法律保護。然而,你也提到了行人有責任遵守交通規則和安全準則,以減少事故發生的可能性。這點非常重要,因為在某些情況下,行人的不當行為可能導致事故,從而影響了責任的歸屬。另外,民事和刑事方面的處理。這些事故確實可能涉及到兩個層面的法律程序,即民事賠償和刑事責任。在民事方面,受害人可能會尋求賠償,而加害人則可能會面臨賠償責任。在刑事方面,加害人可能會面臨刑事指控,特別是如果事故造成了嚴重的傷害或死亡。因此,確保充分的證據和了解法律規定對於處理這樣的情況至關重要。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處理車輛與行人事故的案件,特別是在行人受傷的情況下,的確需要非常謹慎和精確的法律理解。這些案件通常涉及行人的路權,以及駕駛人的義務與責任。這類案件的法律框架強調了行人的保護,特別是在斑馬線或人行道上。
行人的法律保護
行人通常被認為是道路上最弱勢的使用者,因此許多交通法規特別保護行人,尤其是在行人穿越道(斑馬線)上。駕駛人在接近行人穿越道時,必須減速慢行,並在行人正在穿越時停車讓行。行人的絕對通行權,意味著在任何情況下,行人在穿越道上都有優先權。
車輛造成行人或路人受傷的情形,常發生在一方是汽、機車駕駛,而另一方是行人的情形。發生的地點,大多是在路口或巷道,少數個案則是機車騎士把車騎上人行道,不小心撞到行人的情形。簡單來說,這種案件沒有辦法和解就是刑事案件,不論發生在路口或巷道的車禍,有時是行人未依規定穿越馬路所致,有時則是行人正穿越斑馬線時,汽、機車駕駛未減速或暫停禮讓行人優先通行所致,總之,行人或路人最大,除了路人太誇張了,否則不可能汽、機車免責。
行人是所有用路人中最弱勢的族群,為減少行人遭汽機車撞擊而傷亡的情形,「行人路權優先」的觀念,而所謂的「行人路權」,也就是行人使用道路、優先通行的狀況。人行專用道和行人穿越道,是專門提供行人使用的,車輛不得侵占、行駛於行人專用道。而行人在使用穿越道時即擁有路權,其他汽機車均須禮讓其優先通行。為保障行人安全,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規定第一百零三條規定:汽車駕駛人在行近行人穿越道前,應減速慢行,遇有行人穿越時,均應暫停行人先行通過。這項規定強調了行人在行人穿越道上所擁有「絶對通行權」之概念。
『行人路權』是行人使用道路安全權利的保障,相同的,行人也有不能侵犯其他車輛的路權,否則自應自負過失責任,法律規定行人應行走在劃設之人行道;不得在道路上奔跑嬉戲、阻礙交通;穿越道路時則必須經由行人穿越道、人行天橋或人行地下道,不可跨越護欄、安全島來穿越馬路。等尊重其他車輛通行路權的義務。當行人在道路上有不依標誌、標線、號誌之指示或警察指揮者、不在劃設之人行道通行,或無正當理由,在未劃設人行道之道路,不靠邊通行者、不依規定,擅自穿越車道或於交通頻繁之道路或鐵路平交道附近任意奔跑、追逐、嬉遊或坐、臥、蹲、立,足以阻礙交通之情形(詳見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33條、第134條規定)。
駕駛人的責任
在交通事故中,駕駛人如果未能遵守行人優先的法律要求,通常會被認定有過失。即使在行人可能未完全遵守交通規則的情況下,如行人擅自穿越或在非劃設人行道上行走,駕駛人仍需展現高度的謹慎和注意義務。這類案件中,司機常常需要承擔主要的過失責任。
鑑於行人在交通法規中的保護地位,駕駛人在行駛中必須時時刻刻保持警覺,尤其是在人行密集的區域。此外,無論是作為行人還是駕駛人,了解和遵守交通規則對於防止事故和減少法律風險至關重要。
刑事與民事責任
當事故導致行人受傷,駕駛人除了可能面臨民事賠償責任外,還可能面臨刑事責任,特別是在過失傷害案件中。民事賠償關注於經濟損失的補償,包括醫療費用、失業等,而刑事案件則處理過失或故意行為造成的法律後果。
這類車禍,大多數個案的汽、機車駕駛在責任歸屬認定上,或多或少都有過失,很少聽過免責的案件,所以車輛駕駛就是一開始就輸了,祇是輸多輸少的問題,只是過失比例輕重有別。換言之,車禍雙方萬一不能達成和解時,汽、機車駕駛除了可能成立民事賠償責任外,還會面臨被車禍被害人(行人)提出過失傷害的告訴而有成立刑事責任的可能,其中就是過失傷害及過失致死(詳刑法第284條及同法第276條)。
在許多案件中,和解是一個可行的選項,尤其是在證據清晰且責任明確的情況下。和解可以節省法律費用和時間,並且可以避免法庭程序中的不確定性。然而,當和解無法達成時,法庭程序將會評估所有相關證據,包括事故現場調查、駕駛人和行人的行為,以及任何可能的過失分擔。
至於,所以作好刑事準備,搜集所有證據、瞭解所有法規,拼命讓法官相信對方是壞人,一般常見,就是被害人裝可憐,加害人裝無辜,就是加害人與被害人共同的心理預備,加害人希望提高賠償金額,滿足被害人,避免後續可能刑事追訴處罰,此時加害人會最有誠意及善意來解決問題,而被害人希望透過刑事手段,以刑逼民,讓加害人賠高一點或有更多意願賠償,在雙方可預見衝突與調解發生,被害人一定地位比加害人高!但是到了民事案件時,加害人再也不怕,會像一般民事當事人用盡全力打擊對方,這時候,加害人就不再弱勢!
-事故-車禍-肇事原因-行人-
瀏覽次數:198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