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生車禍,正確的故障標誌、三角架放置的距離以避免事故再發次發生

25 Mar, 2024

問題摘要:

當機車發生擦撞事故時,保全現場證據是非常關鍵的步驟,它對於後續的事故處理、責任判定和理賠等方面都有重要影響。正確放置故障標誌或三角架是處理道路交通事故的關鍵步驟之一,目的是為了防止二次事故的發生,確保所有路上使用者的安全。依照《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和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的規定,具體放置距離根據不同路段的速度限制和能見度進行調整。

 

律師回答:

所謂「道路交通事故」,係指車輛、動力機械或大眾捷運系統車輛在道路上行駛,致有人受傷或死亡,或致車輛、動力機械、大眾捷運系統車輛、財物損壞之事故。

 

法規上稱「道路」係指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條第1款,所列舉之公路、街道、巷衖、廣場、騎樓、走廊或其他供公眾通行之地方。因此並非道路發生者.與一般事故處理相同,此時需要依當事人自行處理事故。

依「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規定,駕駛人或肇事人應於車輛後方放置警告標誌,以避免後車追撞的二次事故發生。

 

那故障標誌的距離是多少?

各種不同路段的故障標誌放置距離
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92條第5項授權訂立之《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第4條:

高速公路:事故地點後方100公尺處。

快速道路或最高速限超過60公里之路段:於事故地點後方80公尺處。

交通壅塞或行車時速低於10公里以下之路段:於事故地點後方5公尺處。

最高速限50公里以下之路段:於事故地點後方30公尺處。

最高速限超過50公里至60公里之路段:於事故地點後方50公尺處。

交通壅塞或行車時速低於10公里以下之路段:於事故地點後方5公尺處。

遇雨霧致視線不清時,適當距離應酌予增加;其有雙向或多向車流通過,應另於前方或周邊適當處所為必要之放置。

 

未依規定放置警示標誌不僅可能會導致罰款,更重要的是可能增加交通事故的風險,包括可能造成二次追撞事故。在處理交通事故時,肇事方和所有相關方都應負有確保現場安全的責任。若因未正確放置警示標誌而導致二次事故,肇事方可能會承擔法律上的進一步責任。

 

此外,一旦發生事故,應立即採取以下行動:

確保所有人的安全:檢查是否有人受傷,並儘快呼叫救護車。

報警:即使事故輕微,也應報警並等待警方到場處理。

記錄事故現場:使用手機或相機記錄事故現場的照片和視頻,包括車輛損壞、路面狀況、交通標誌等。

收集資訊:與對方交換聯絡資訊和保險信息。

避免承認責任:在警方未完成調查前,避免對事故責任作出任何承認。

記住,在事故處理過程中,您的行動應旨在保護自身和他人的安全,同時保留足夠的證據以供後續的法律和保險處理。合理有效地放置故障標誌是防止事態惡化的重要一步。

 

未依規定距離放置警示標誌,有何罰則?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62條:
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肇事,無人受傷或死亡而未依規定處置者,處新臺幣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鍰;逃逸者,並吊扣其駕駛執照一個月至三個月。
前項之汽車尚能行駛,而不儘速將汽車位置標繪移置路邊,致妨礙交通者,處駕駛人新臺幣六百元以上一千八百元以下罰鍰。
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肇事致人受傷或死亡者,應即採取救護措施及依規定處置,並通知警察機關處理,不得任意移動肇事汽車及現場痕跡證據,違反者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九千元以下罰鍰。但肇事致人受傷案件當事人均同意時,應將肇事汽車標繪後,移置不妨礙交通之處所。
前項駕駛人肇事致人受傷而逃逸者,吊銷其駕駛執照;致人重傷或死亡而逃逸者,吊銷其駕駛執照,並不得再考領。
第一項及前項肇事逃逸案件,經通知汽車所有人到場說明,無故不到場說明,或不提供汽車駕駛人相關資料者,吊扣該汽車牌照一個月至三個月。
肇事車輛機件及車上痕跡證據尚須檢驗、鑑定或查證者,得予暫時扣留處理,其扣留期間不得超過三個月;未經扣留處理之車輛,其駕駛人或所有人不予或不能即時移置,致妨礙交通者,得逕行移置之。

 

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62條規定,肇事者未依規定處置者,處新臺幣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罰鍰。行政罰鍰事小,警察多半不會主動開罰。較嚴重的是二次事故的問題。如果未依規定距離放置警示標誌,造成後車追撞,通常為肇事主因的責任,一個車禍事故變成兩個車禍事故。

 

(相關法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92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62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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