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賠的流程為何?

14 Aug, 2024

問題摘要:

在向政府尋求賠償之前應該採取的步驟,以及國家賠償法的相關要件。首先,請求賠償的一方需要以書面形式向賠償義務機關提出請求,並在文件中詳細說明受損害的事實、原因、賠償金額或回復原狀的內容,以及相關證據。賠償義務機關收到請求後,將與請求人協商,如果達成協議,會制定協議書以執行。如果無法確定賠償義務機關,則需要向相關機關提出請求,如果該機關無法辦理,則需尋求有管轄權的機關處理。其次,如果請求人與賠償義務機關無法達成協議,則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根據國家賠償法的規定,如果公務員在執行職務時有故意或過失造成損害,國家應負賠償責任。

律師回答:

舉凡路上有坑洞導致車禍、機場安檢人員將作品重放毀損,或者雖然有明確的加害人,但是因為加害人資力不足,只要和政府有沾到一點關係的,大家都會想到要國賠,國家是有資力賠償損害的,但是,國賠並不是像領錢一樣隨隨便便就可以申請的,因此今天我們要來談談國賠的要件。

 

跟國家要求賠償,還是要符合國家的條件啊(國家賠償法要件)。國家賠償是一項保障人民權益的重要制度,但並非隨意可得。當涉及公共設施管理不當或公務員在執行職務時的不法行為導致民眾受到損害時,民眾可以根據《國家賠償法》提出賠償要求。然而,申請賠償需要經過一定的法定程序和條件:

 

國家賠償不是無條件或隨意的。當涉及公共設施管理不當或公務員在執行職務時的不法行為導致民眾受到損害時,民眾可以根據《國家賠償法》提出賠償要求。然而,要求賠償需要經過一定的法定程序:

 

國家賠償的程序

 

請求賠償的書面提出:

請求權人應向賠償義務機關以書面提出請求。

必須明確指出賠償的理由、事實、證據及損害賠償的具體金額。這份文件應提交給賠償義務機關。請求賠償的書面應載明請求人的基本信息、請求事實、理由及證據、損害賠償的具體金額或回復原狀的內容、賠償義務機關等。

 

與賠償義務機關進行協商:

機關應該與請求人就賠償事宜進行協商。如果達成協議,則該協議具有法律執行力。協商義務:賠償義務機關應即與請求權人進行協商。如果協議成立,應作成協議書,該協議書具有法律執行力。如賠償義務機關認為自己無法管轄,應將請求書移送有管轄權的機關。

 

協議未成立或拒絕賠償時提起訴訟:

如果賠償機關拒絕賠償或協商未達成協議,請求人可以向法院提起國家賠償訴訟。

 

依據國家賠償法施行細則第17條第1項規定,請求權人就其所受損害,向國家請求賠償時,應先向賠償義務機關以書面提出請求。此項書面應載明下列事項,由請求權人或代理人簽名或蓋章。(一)請求權人的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出生地、身分證統一編號、職業、住所或居所。請求權人為法人或其他團體者,則應載明其名稱及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及代表人之姓名、性別、住所或居所。(二)有代理人者,其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出生地、身分證統一編號、職業、住所或居所。(三)請求賠償的事實、理由及證據。(四)請求損害賠償的金額或回復原狀的內容。(五)賠償義務機關。(六)年、月、日。

 

第一步,依法先以書面請求賠償,賠償機關依法會與請求人協議(就是開會談判)

依國家賠償法第10條規定:「(第1項)依本法請求損害賠償時,應先以書面向賠償義務機關請求之。(第2項)賠償義務機關對於前項請求,應即與請求權人協議。協議成立時,應作成協議書,該項協議書得為執行名義。」

 

如認定其非賠償義務機關者,將請求書移送賠償義務機關辦理,如有爭議則依臺北市政府各機關加強橫向聯繫及管轄權限爭議處理要點規定,確定主政收辦機關。

政府賠償時,依照本條規定,要先用書面,把為什麼賠償機關要賠、怎麼賠、賠多少,以及相關證據都寫下來,寄信給賠償機關;賠償機關在收到書面文件時就會找時間跟你面對面坐下來談。切記,申請國家賠償前提一定是要先跟行政機關進行協議,如果協議不成,才會向法院起訴,否則直接跟法院起訴是會被駁回的。

 

依國家賠償法第9條第1項及第2項規定,因公務員於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不法侵害而請求損害賠償者,以該公務員所屬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因公共設施設置或管理欠缺致受損害而請求損害賠償者,以該公共設施之設置或管理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

 

若無法準確判斷,得先向自行認定之機關出國家賠償請求書,倘該機關收受後發現對該事件並無管轄權時,即應依行政程序法第17條及高雄市政府國家賠償事件處理要點第4點等規定,移請有管轄權的機關依國家賠償法等相關規定辦理,並副知請求權人。

 

依國家賠償法第10條第1項規定:「依本法請求損害賠償時,應先以書面向賠償義務機關請求之。」是以,請求權人不可以直接向法院提起訴訟,而應先向賠償義務機關以書面提出請求,這是國家賠償法關於損害賠償請求權之行使,在程序上所設的特別規定,目的在於便利人民,並使賠償義務機關有機會先作處理,簡化賠償程序,避免訟累,而疏減訟源。

 

向法院起訴

國家賠償的要件

根據《國家賠償法》,要求賠償需要滿足以下要件:

 

公務員在執行職務時的不法行為:公務員在執行職務時,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人民的自由或權利。

公共設施的設置或管理有欠缺:公共設施因設置或管理不當,導致人民生命、身體、財產等受到損害。

 

如是否屬於公務員執行職務有過失,因此依照國家賠償法第2條第2項前段規定:「公務員於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時,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人民自由或權利者,國家應負損害賠償責任」,故參賽學生能夠向賠償機關請求國家賠償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1、發生侵害時公務員正在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

2、侵害的發生是因為公務員有故意或過失

3、公務員的行為侵害了人民自由或其他權利

 

在實際案例中,如道路坑洞未適時修補導致事故,或機場安檢人員因操作不當導致物品損毀,如果可以證明機關在監督或管理上存在疏失,則可根據國家賠償法的規定要求賠償。

 

國家賠償法旨在維護公民的合法權益,防止公權力的不當行使對個人造成不公正的損害。因此,當公務員的行為導致個人受損時,國家有義務依法提供適當的賠償。這不僅是對受害者的補償,也是對公共權力運用的一種監督和制約。

 

-事故-國賠-國家賠償責任-國賠程序-

(相關法條=國家賠償法第2條=國家賠償法第3條=國家賠償法第5條=國家賠償法第10條=國家賠償法第11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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