餐廳用餐受傷的損害賠償應如何請求?

14 Aug, 2024

問題摘要:

餐廳在提供服務時有負擔安全責任的義務。雖然餐廳主張消費者自己下樓梯時走太快,但如果地板濕滑導致了消費者摔倒和受傷,餐廳依然可能需要承擔部分或全部的賠償責任。根據消費者保護法第7條的規定,從設計、生產、製造或提供服務的企業經營者有責任確保其提供的商品或服務無安全或衛生之危險。如果餐廳在提供服務時未能確保地板的安全,導致顧客受傷,則餐廳可能需要負責連帶賠償。雖然消費者保護法和民法可能存在競合關係,但在這種情況下,消費者保護法的條文更適用,因為它明確規定了對於提供服務者的安全責任。因此,根據消費者保護法的規定,餐廳可能需要負擔賠償責任。總的來說,餐廳在提供服務時應該確保場所的安全,如果因為疏忽導致顧客受傷,則需要承擔相應的責任和賠償。

律師回答:

消費者在某五星級餐廳用餐,用完餐要從二樓下樓梯時,因為地板濕滑摔倒受傷,受有腿部骨折,腦部受損等傷勢,餐廳造成消費者受傷,要求賠償,是否是因為消費者自己下樓梯時走太快,重心不穩摔倒受傷,和餐廳地板滑沒有關係?

 

再如在百貨公司所設的餐廳用餐後,離開餐廳,在餐廳門口的電扶梯,因為餐廳的油漬滑倒受傷了,可不可以依消費者保護法的服務責任求償?如果可以,那能跟誰求償呢?可不可以覺得商場或者餐廳實在太可惡了,一定要給他一個教訓,請求懲罰性賠償金呢?

 

餐廳作為服務提供者,有義務確保其環境的安全性,特別是公共區域如樓梯。根據消費者保護法第7條的規定,業者應確保其服務或環境不會對消費者造成危險。若服務或場所存在潛在風險,業者必須提供明顯的警告或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

 

消費者保護法的產品責任與服務責任。

當事人權益受有損害,依法請求損害賠償,民法設有一般侵權行為法之相關規定,但消費者保護法則設有特別規定,其第7條規定:「1.從設計、生產、製造或提供服務之企業經營者應確保其提供之商品或服務,無安全或衛生之危險。2.商品或服務具有危害消費者生命、身體、健康、財產之可能者,應於明顯處為警告標示及緊急處理危險之方法。3.企業經營者違反前二項規定,致生損害於消費者或第三人時,應負連帶賠償者,但企業經營者能證明其無過失者,法院得減輕其賠償責任。」

 

所以消保法的損害賠償責任是「無過失責任」,也就是說,企業必須能證明其無過失時,法院「得減輕」其賠償責任。消保法是特別規定,會和民法之相關規定,產生競合關係。另外,服務責任同採無過失責任,亦為我國法律所獨有,之前實務上常見解釋上最困擾的莫過於「醫療行為」,但隨著醫療法第82條第2項之修正,醫療行為已無消保法之適用。

 

依消費者保護法第7條規定請求業者負侵權責任。消保法為保障消費者權益,特別要求業者須提供安全的商品與服務。若業者提供的商品或服務不夠安全而侵害消費者的生命、身體、健康、財產時,業者須對消費者負侵權責任。而且,除了商品或服務本身以外,業者在提供服務時,對於購買商品的「空間」和「附屬設施」,也要確保安全性,若沒有符合安全性,也可能要賠償消費者的損害。

 

「服務」的概念廣義地包括了任何企業經營者提供給消費者的行為、物或設施,以及相關的組織管理系統,形成一種營業活動。這意味著企業不僅提供產品,還提供與之相關的服務,這些服務應當達到消費者合理期望的安全標準。

 

消保法服務責任所稱「服務」,係一種結合人的行為、物或設施、以及組纖管理系統共同形塑而成的營業活動。只要企業經營者就其從事營業活動所需的人力、設備、組織等要素,有指揮、監督、管理、控制等權限(可稱之為管領權限),就應該確保其營業活動範圍丙所提供的服務,符合一般人通常可合理期待之安全性。至於企業經營者興消費者間是否存在契約關係、企業經營者是否基於契約關係履行義務提供義務、是否基於營利目的(消保法施行細則第2條參照)、是否受領對價等,在所不問。(陳忠五,在百貨公司滑倒受傷的企業經營者服務責任--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1425號判決簡析,台灣法律人第19期,頁121,2023年1月。)

 

企業經營者的責任

管領權限的行使:

 

企業經營者應對其員工、設備和組織的行為有適當的指揮、監督、管理和控制。

這包括確保所有操作標準符合安全規範,特別是在可能直接與消費者互動的場合(如百貨公司、餐廳、娛樂設施等)。

 

安全性的確保:

企業應確保所提供的服務達到一般人合理可期待的安全水準。

這包括場地的維護、警示標誌的明確展示及可能危險的即時處理。

 

消費者和餐廳之間的法律責任爭議

證明責任:

消費者需證明餐廳存在過失(例如:樓梯滑濕未及時清理或未設置警告標示)。

餐廳則需證明他們已經采取了所有合理的預防措施來避免此類事故發生,或者證明摔倒是由消費者自身的疏忽(例如:走得過快)導致的。

 

可能的證據:

現場照片或視頻,顯示事發時的環境狀況。

目擊者的證詞。

事故報告記錄。

 

法院判斷:

法院將考慮所有相關證據,包括事故發生的具體情況、餐廳是否有標明警示標誌、地面狀態等因素,來判斷賠償責任及其分擔比例。即使沒有直接的契約關係,只要消費者在使用服務過程中受到損害,企業就可能需承擔賠償責任。企業的責任是基於其對服務的控制和管理能力,而非是否存在契約關係或是否基於營利目的。

 

企業經營者在面對涉及服務責任的訴訟時,需要能夠證明他們已經采取了所有合理可行的措施來預防可能發生的損害。

如果發生事故,例如在百貨公司滑倒受傷,法院將評估企業是否遵守了相關的安全標準和預防措施,以決定是否應對受害者賠償。

 

懲罰性損害賠償

 

最高法院97年度台上2315號民事判決:「按依消保法所提之訴訟,因企業經營者之故意所致之損害,消費者得請求損害額三倍以下之懲罰性賠償金;但因過失所致之損害,得請求損害額一倍以下之懲罰性賠償金。消費者保護法第五十一條定有明文。準此,必須企業經營者經營企業有故意或過失,致消費者受損害,消費者始得依上開法條規定請求懲罰性賠償金。上訴人公司提供之運輸服務,因其受僱人之過失致被上訴人受傷害,固為原判決確定之事實,惟原判決就上訴人公司提供運輸服務有何故意或過失,未加任何調查審認,即以被上訴人因上訴人公司受僱人之過失而受害,率認上訴人公司應負懲罰性賠償責任,為不利於上訴人之判決,自有可議。」

 

在實施懲罰性賠償時,必須仔細考慮企業經營者的故意或過失程度,這對於維護公平正義和合理地施加經濟制裁是非常重要的。法院在判定懲罰性賠償責任時,應詳細調查企業經營者是否有故意或過失行為。如果法院未進行這些必要的調查,則對企業經營者不利的判決可能是有問題的。

 

餐廳通常需負賠償責任,實務上,如在餐廳用餐摔倒或燙傷,甚至食物中毒的案例層出不窮,尤其是餐廳之廁所、樓梯若有積水未能隨時保持乾燥,很容易發生摔倒事件,這種情況下,餐廳和消費者之間的賠償責任可能會根據具體證據和事故經過有所不同。消費者保護法賦予受害者一定的保護,使其在遭受損害時可以尋求合理的補償。所以業者宜在未能第一時間即時擦乾時放置警告標語,如此若在顧客發生摔倒受傷事件時才能降低賠償金額。另外,業者也應考慮藉由投保公共意外險以分散風險。

 

-事故-消費事故-消費場所責任-

(相關法條=消費者保護法第7條=消費者保護法第51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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