肇事者如何獲得檢察官緩起訴?

13 Jan, 2025

問題摘要:

緩起訴制度允許初犯輕罪者有機會避免前科,需遵守一系列條件,如道歉、支付賠償或參與勞務。若期間內無再犯或違規,檢方不提起訴訟。若違反條件,則可能被撤銷緩起訴並受審判。

 

律師回答:

緩起訴制度的立法意旨,主要是對初犯輕罪又有彌補誠意的犯罪者有自新的機會,讓他們有機會補償他對社會或被害人造成的損失,不致留下前科紀錄。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一第一項規定:「被告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檢察官參酌刑法第五十七條所列事項及公共利益之維護,認以緩起訴為適當者,得定一年以上三年以下之緩起訴期間為緩起訴處分,其期間自緩起訴處分確定之日起算。」

 

緩起訴制度的核心在於,如果被告在緩起訴期間內履行所有應遵守的事項且未再犯罪,檢察官將不再對其提起追訴。也就是說,被告可以免於上法院接受審判,從而避免留下前科。然而,若被告在緩起訴期間內再次犯罪或未履行相關義務,檢察官則有權撤銷緩起訴,進一步對其提起公訴。根據刑事訴訟法第253條之3的規定,以下情況可導致緩起訴的撤銷:第一,被告在緩起訴期間內故意犯下可處以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罪行,且經檢察官提起公訴;第二,緩起訴前因故意犯罪而在期間內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宣告;第三,違背緩起訴期間應遵守或履行的事項。

 

緩起訴制度的立法意旨在於為初犯輕罪且具有彌補誠意的犯罪者提供一次改過自新的機會,使其能透過補償社會或被害人,避免留下前科紀錄。依據刑事訴訟法第253條之一第1項的規定,對於未犯下死刑、無期徒刑或最低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犯罪,被告若符合相關條件,檢察官可參酌《刑法》第57條所列事項以及公共利益之維護,決定是否適用緩起訴處分。緩起訴期間應為一年以上三年以下,自緩起訴處分確定之日起算。若肇事者的法定刑事責任符合緩起訴的標準,便可透過檢察官的裁量,爭取緩起訴處分。此過程中,檢察官會衡量犯罪動機、被告品行及對社會的影響等因素。

 

緩起訴的適用條件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253條之1的規定,緩起訴處分適用於:

 

非重罪案件:行為人所涉案件的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以外的罪(過失致死罪屬此範圍,因其法定刑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

具補償或悔過誠意:行為人具備彌補被害人損失或向社會負責的態度,且未造成重大的公共安全危害。

檢察官衡量公共利益:檢察官需考量行為人犯罪的動機、行為後果、被害人是否已獲補償以及犯罪對社會的影響,綜合評估緩起訴是否符合公共利益。

 

過失致死案件中的緩起訴考量

過失致死案件通常涉及行為人因過失而導致他人死亡的情況。這類案件在緩起訴的適用上需特別考量以下因素:

 

過失的嚴重性

行為人過失的程度是決定是否適用緩起訴的關鍵。若過失屬輕微(如一時疏忽未注意交通標誌),且與死亡結果間的相當因果關係較弱,則較可能獲得緩起訴處分;但若過失明顯重大(如酒後駕駛或超速行駛),則檢察官可能認為其情節不適合緩起訴。

 

補償及悔過行為

行為人是否已向被害人或其家屬進行充分的賠償或和解是緩起訴的重要考量。如果行為人積極彌補被害人或家屬的損失(如支付損害賠償金或參與公益服務),並表達真誠悔意,則可能增加檢察官適用緩起訴的可能性。

 

被害人或家屬的意見

在緩起訴的決定過程中,被害人或其家屬的意見具有重要參考價值。若家屬對行為人表達諒解或接受和解,檢察官可能更傾向於作出緩起訴處分。

 

社會影響與公共利益

若案件對社會秩序或公共安全未產生重大負面影響(例如非因酒駕、競速等惡性行為所致),檢察官可能認為緩起訴有助於促進和解,減少司法資源的浪費。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253條之2第1項,檢察官可命被告履行以下事項作為緩起訴的條件:向被害人道歉、立悔過書、支付財產或非財產損害賠償、向公益團體或地方自治團體支付款項、提供一定時數的義務勞務、接受戒癮治療或心理輔導、遵守保護被害人的安全命令,或執行其他預防再犯的命令。這些條件的目的是讓被告以實際行動補償其行為帶來的損害,並展現悔過與改過自新的誠意。

 

緩起訴條件的設置

檢察官在適用緩起訴時,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之2的規定,可對行為人設置特定條件,例如:

 

向被害人賠償:支付相當數額的財產或非財產損害賠償。

公益捐款:向公益團體或地方自治團體支付一定金額。

參與社區服務:完成一定時數的義務勞務。

接受輔導或治療:參與戒癮治療、心理輔導或其他適當處遇措施。

 

肇事者之法定刑事責任符合可接受緩起訴標準,則可爭取檢察官在衡量犯罪動機、被告品行和對社會影響,做出緩起訴處分。此際,檢方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二規定,可以命被告立悔過書、向被害人支付損害賠償、向公益團體支付一定金額或參與社區勞務;緩起訴時效最少一年,最多三年,但被告應注意避免再犯罪,以免遭撤銷緩起訴,並逕行提起公訴。

 

緩起訴與過失致死案件之間具有重要關聯,主要體現在行為人的過失程度、補償誠意以及案件對社會的影響等方面。檢察官在作出緩起訴決定時,需綜合考量行為人是否符合條件,以及是否能透過緩起訴條件達到懲罰與教育的雙重效果。對於行為人而言,緩起訴是一種重塑機會,對被害人則是一種和解與補償的途徑。

 

-車禍-刑事程序-緩起訴-

 

(相關法條=刑事訴訟法第253-1條=刑事訴訟法第253-2條=刑事訴訟法第253-3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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