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與民事上所稱的過失有何不同?
問題摘要:
本文主要探討了侵權行為中的過失責任主義以及刑事過失和民事過失之間的區別。在法律上,過失的定義與刑法第14條相關,區分為認識過失和無認識過失。雖然刑事犯罪和民事侵權行為有不同的性質和目的,但在實務上都以行為人的過失作為責任成立的基礎,並且常常引用刑法中的過失概念。在刑事犯罪調查中取得的證據資料,通常也會在後續的民事訴訟或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中使用,以作為事實認定的基礎。
律師回答:
在刑法中,很重視犯案「動機」,原則上都是針對「故意」行為做懲處。我們可以從刑法第12條得知,過失犯只懲罰有用法條特別規定的事項,而會被懲罰的過失行為,往往都是「無法即刻挽回的過錯」,就算有金錢賠償,還是要經過一段時間才能復原,甚至永遠沒辦法彌補。
民法雖未明確規定過失的分類與內涵,學界與實務多援引刑法第14條的定義,將過失分為有認識過失與無認識過失。有認識過失是行為人明知可能造成損害卻輕信不會發生;無認識過失則是行為人未注意應注意的事,導致損害的發生。此分類強調過失的心理狀態和行為結果之間的聯繫。
在刑事過失與民事過失的區辨上,學者間一般認為,刑事過失與民事過失規範重心有異,但關於過失之定義仍援用刑法過失之概念,蓋因刑事重在行為人主觀惡性之非難,因此刑事犯罪上對於故意及過失的定義不僅明確且有相當多的理論探討,至於民事侵權則故意與過失同視,不加區分外,對於過失的定義亦欠缺如刑法第14條般之明文規定。
在刑事過失與民事過失的區辨上,學者間一般認為,刑事過失與民事過失規範重心有異,但關於過失之定義仍援用刑法過失之概念,蓋因刑事重在行為人主觀惡性之非難,因此刑事犯罪上對於故意及過失的定義不僅明確且有相當多的理論探討,至於民事侵權則故意與過失同視,不加區分外,對於過失的定義亦欠缺如刑法第14條般之明文規定。
刑法重視行為人的動機與心理狀態,主要針對故意犯罪行為進行懲處。然而,對於過失行為,刑法僅在有特別規定的情況下進行懲罰。刑法第12條明確指出,過失犯罪僅在法律特別規定時成立,而這些情況通常涉及「無法即刻挽回的過錯」,例如重大交通事故或公共安全事件,儘管金錢賠償可以部分彌補損害,但某些後果可能永遠無法挽回。
過失可以大致理解為白話的「不小心」,依照刑法第14條規定,過失同樣有兩種類型,第一種是無認識過失,指行為人沒有認知、也不樂見法益遭受侵害,卻因自身不注意而導致犯罪結果發生的情形。刑事過失責任可分為無認識過失與有認識過失二種類型,惟刑法並未進一步對其刑事責任,另有輕重不同之等級區分。對此依現行法制,刑事過失只存在有無之差別,尚未及於輕重之出入。
刑法過失定義與法敵對意識
刑事法上許多條文規定都是針對故意犯罪行為所設,因此個案中若能確認行為人僅有過失而非故意,或許就不會涉及刑事責任。其次,在同時處罰故意及過失行為的犯罪中,由於過失行為人不像故意行為人抱持或多或少的「法敵對意識」,所以即便最終造成類似的犯罪結果,過失行為的可責性較低,對應的刑罰也較輕微。
依刑法第14條,過失分為無認識過失與有認識過失。無認識過失指行為人未認知其行為可能導致不良後果,卻因疏忽或缺乏注意而引發危害;有認識過失則是行為人對可能的危害有所預見,但輕信其不會發生。刑法對於過失行為並未進一步區分責任的輕重,而是僅判斷行為人是否具備過失並應負責。
刑法對故意與過失的不同處理反映了行為人的可責性差異。故意行為中,行為人通常帶有一定程度的「法敵對意識」,因此其刑罰較過失行為為重;而過失行為雖可能造成類似結果,但行為人缺乏對違法行為的主觀惡性,其刑事責任較輕。
民法-交易中必要的注意措施
侵權行為的成立,需要行為人具有故意或過失,並且不法行為與損害之間具備因果關係,這是過失責任主義的核心。過失在民法中多被解釋為行為人未盡應注意義務而導致損害結果的心理狀態,或在預見損害可能發生的情況下,輕信其不會發生。此概念強調行為人的內心狀態,反映其行為在主觀上的非難性。然而,另一種解釋則強調過失的客觀性,認為過失是行為人未達到應有的注意義務,例如未採取必要的交易安全措施。
侵權行為之成立,除行為人具有故意或過失外,尚須不法行為與損害發生之間需具有因果關係,始得成立,此即過失責任主義。民法上過失,多數學者認為係指行為人雖非故意,按其情節應注意並能注意而不注意,或對於構成侵權行之事實,雖預見其能發生,而確信其不發生者而言。此說認為過失概念,一如故意概念,強調不法行為人的內心意思。另有學說強調過失概念之客觀化,認為過失的非難,或指「應注意而不注意」,或指「怠於為交易上所必要的注意」,均指行為人得預見其行為的侵害結果而未為避免而言。亦即,對侵害結果的預見性及可避免性(或預防性),構成必要注意的條件。
在民法中,過失的定義與刑法有所聯繫。侵權行為中,過失是行為人未盡合理注意義務而造成損害的心理狀態,包括未能預見損害結果的發生,或過度自信損害不會發生。學者對於過失的解釋分為主觀過失與客觀過失。主觀過失強調行為人內心的疏忽,而客觀過失則關注行為人是否未盡合理注意義務,例如未採取交易中必要的注意措施。
按因過失不法侵害他人致死者,固應負民法第一百九十二條、第一百九十四條所定之損害賠償責任,惟過失為注意之欠缺,民法上所謂過失,以其欠缺注意之程度為標準,可分為抽象的過失、具體的過失,及重大過失三種。應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 (即依交易上一般觀念,認為有相當知識經驗及誠意之人應盡之注意) 而欠缺者,為抽象的過失,應與處理自己事務為同一注意而欠缺者,為具體的過失,顯然欠缺普通人之注意者,為重大過失。故過失之有無,抽象的過失,則以是否欠缺應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定之,具體的過失,則以是否欠缺應與處理自己事務為同一之注意定之,重大過失,則以是否顯然欠缺普通人之注意定之,苟非欠缺其注意,即不得謂之有過失(最高法院42年台上字第865號民事判例參照)。
在民事法中,過失通常分為三種類型:抽象過失、具體過失與重大過失。抽象過失是指行為人未盡善良管理人應有的注意義務;具體過失則以行為人對自己事務的處理標準作為衡量;重大過失則是指行為人明顯未盡普通人應有的注意。例如,交通事故中的駕駛未能維持安全車距導致事故,可被認定為抽象過失,而在複雜工作中未按標準操作則可能屬於重大過失。
就民事侵權行為之過失如何定義,乃援引刑法第14條規定,將過失區分為有認識過失與無認識過失的類別作定義;另外,亦有學者雖未提及刑事過失與民事過失於規範目的的區別,但仍表示關於民事過失的定義係援引刑法之規定者。 交通事故犯罪行為與民事侵權行為同為違法行為,但二者性質不同、目的亦異。
刑事過失與民事過失的核心差異在於規範目的與責任重心。刑事過失著眼於行為人的主觀惡性及社會危害,旨在透過懲罰維護公共秩序;民事過失則聚焦於填補受害人的損失,並無區分故意與過失的法律效果。實務中,交通事故等案件的過失判定,刑民法常互為參照,刑法鑑定報告經常作為民事訴訟的認定基礎。
侵權行為,為民事責任之原因,以填補被害人之損害為目的;犯罪行為為刑事責任之原因,以科刑而防衛社會為目的。但實務上均以行為人之「過失」,作為民刑事責任成立基礎,並援用刑法的過失概念作為民法論述之依據。刑事犯罪偵查過程中,以鑑定方式所得證據資料,在當事人嗣後提起的民事訴訟或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中,通常亦經當事人聲明後,以之作為事實認定基礎,理論上判決結果與事實認定應不致產生重大歧異。
因此,不論刑事或民事,過失的核心在於行為人的注意義務是否欠缺。無論何種過失,其法律責任均旨在平衡社會秩序與個人權利,提醒人們在行為中遵守基本的注意標準,以避免損害結果的發生。
民事侵權行為與刑事犯罪行為在法律目的上有明顯區別。民事侵權行為旨在填補受害人的損失,而刑事犯罪行為則以懲罰與維護社會秩序為目的。然而,兩者均以行為人的過失為判斷基礎。例如,交通事故若因行為人過失導致死亡,可能同時涉及刑事責任與民事賠償,兩者在事實認定上相輔相成。
實務中,刑事案件的鑑定報告常用於民事訴訟中,形成統一的事實基礎,以減少判決結果的不一致性。這種跨領域的參照顯示,過失的定義與認定對於確定法律責任的重要性,無論是在刑事還是民事領域,都強調行為人注意義務的履行。透過對過失的精確分析,法律在懲罰行為人與補償受害人之間取得平衡,達成公平正義的實現。
-事故-刑事責任-過失致死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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