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災事故有刑事責任嗎?

13 Jan, 2025

問題摘要:

水災事故涉及除一般過失傷害或致死外,主要是以刑法決水罪旨在防範人為行為導致的洪水災害,特別針對因故意或過失行為造成的水災及相關損害進行刑事懲罰。刑法第130條規定,公務員若因廢弛職務而導致災害發生,將處以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這條規定的核心目的在於保障公共安全,確保公務員在執行職務時履行應有的責任,不因怠忽職守而造成重大損害。刑法第130條的適用條件非常明確,針對那些負有預防或遏止某種災害職責的公務員,若因廢弛職務,未能有效履行防災職責,從而導致災害發生,即可構成此罪名。決水罪中的「決水」指解放水的自然力量,使其氾濫於地面,並造成特定物的浸害。實務中,該罪的構成要件包括行為人是否具有故意或過失,行為是否導致水流氾濫,以及是否造成損害結果。在具體案件中,法院會根據行為人的動機、行為方式及實際後果,綜合判斷是否構成犯罪。

 

律師回答:

洪水發生的主要原因為暴雨,以及其他如泥砂量大、河道短促等不利的自然條件,再加上許多人為因素的影響,往往使得災害程度加重。故洪災往往是「天災」加上「人禍」的結果,而不是單一因素造成的。在天然因素方面,如雨量驚人等。人類因為與水爭地而居住於河邊或利用洪氾區、闢地開墾,故築堤防以防洪水。土堤、防洪牆均有一定的設計標準,能保護的程度畢竟有限,若碰上極端異常的暴雨及洪水,仍會發生洪患,堤防一旦潰決,財產生命的損失往往比未築堤防更加嚴重。

 

洪水導致人身傷亡外,而構成刑法第276條過失致死及同法第284條之過失傷害外,刑法第178條至第181條針對決水行為及其相關危害進行規範,主要目的是防止水災對公共安全及私人財產造成重大損害。

 

決水罪

依第178條規定,若故意決水並浸害現供人使用的住宅、現有人所在的建築物、礦坑或交通工具如火車、電車者,處無期徒刑或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此處重點在於危害的對象是現正使用或有人所在的空間,顯示法律對於人的生命、身體安全有高度重視。同條第二項規定,若因過失導致上述結果,刑責為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第一項規定的未遂犯亦須受到處罰,顯示法律對未遂行為的高度防範意識。

 

第179條針對非供人使用的他人住宅或未有人所在的建築物、礦坑設定刑責,若故意決水浸害此類空間,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若是對自己的財產造成危害,但導致公共危險,則刑責為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過失情形下,若浸害他人財產或自己的財產但產生公共危險,分別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顯示法律對過失行為的相對寬容,但對公共危險仍保有一定程度的懲罰。第一項未遂犯仍需處罰,維持對公共安全的嚴格監管。

 

刑法第178條第2項及第179條第3項規定的過失決水浸害住宅、建築物等物罪,是針對因過失行為導致住宅、建築物等物品遭受嚴重損害的犯罪行為。依據該條文的規定,行為人必須因過失行為使他人住宅或建築物遭受淹沒、漂失、沖毀、摧壞,或因浸於水中致使物品的效用或本能遭到喪失或顯著減損,方能構成此罪。換言之,構成此罪需具備明確的損害結果,且該損害結果必須達到法律所要求的程度。

 

刑法中決水罪的構成要件包括客觀上解放或阻擋水流使之氾濫,以及主觀上故意追求浸害的結果。在實務中,行為人的動機、行為方式及客觀結果的形成過程,均需經過綜合考量方可判定是否構成犯罪。若行為人的行為並非釋放水力或以浸害為目的,則難以認定其符合決水罪的構成要件,從而不應承擔該罪名之法律責任。這一解釋不僅確保法律的公平性,也避免濫用刑法對於行為人進行過度的懲罰,同時為司法實務提供重要的裁判指導原則。

 

行為人是否具有決水之意思,是判斷是否成立決水罪的關鍵。被告建造水池的目的,無論是基於承接水溝流水的合理使用,還是其他用途,都無意解放水力以泛濫浸害特定物。此外,該案中農作物受浸害的主要原因在於颱風過境與山洪暴發,而非被告主動或消極釋放水力所致。即便水池在一定程度上阻擋部分山洪,但此情形無法證明被告主觀上具有決水之故意,因而不構成刑法第180條所定之決水罪。

 

在法律實務中,決水罪的認定除需考量行為本身是否符合釋放或阻擋水流導致泛濫的客觀要件,更重要的是行為人的主觀故意是否明確。若行為人僅是在進行日常活動,例如建造水池、修築道路等,而並未意圖解放水力或釀成浸害,則不應以決水罪論處。此一罪名的設計,主要在於防止惡意利用水的自然力造成公共安全危害或財產損失,而非適用於一般性的水力利用或自然災害引發的後果。

 

即便是阻擋水流的消極行為,若造成泛濫,也可能構成本罪,但仍需以行為人主觀上有解放水力的故意為前提。相反地,若行為人因意外情形或自然災害導致水流氾濫,即便產生損害,亦無法僅憑結果論定行為人需負決水罪責。

 

雖然事實上確實造成進水情況,但法院認為該進水並未達到法律所要求的淹沒、漂失、沖毀、摧壞,或因浸水導致物品效用或本能顯著減損的程度。法院強調,雖然受害建築物遭遇進水,但尚不足以認定其效用或本能遭到喪失或減損,這表明本案的事實與刑法第178條第2項及第179條第3項規定的構成要件不符。

 

刑法中過失決水罪的設計旨在懲罰因過失而釀成重大損害的行為,其核心在於對物品效用或完整性造成的實質性侵害。若行為僅造成輕微損害或臨時性影響,而未對物品效用或本能構成長期或不可恢復的損害,則無法滿足該罪的構成要件。在本案中,進水的情況雖然對住宅和建築物的使用造成暫時不便,但並未導致建築物淹沒、漂失或摧毀,也未喪失效用或功能,因此無法認定為刑法所規範的過失決水罪。

 

第180條進一步擴展適用範圍,涵蓋前述條文以外的他人財產,若因決水行為導致公共危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若是決水造成自己財產損失並引發公共危險,則刑責降為二年以下有期徒刑。過失情形下,針對他人或自己的財產,若導致公共危險,處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這條文的設計在於將處罰範圍從特定的建築物、礦坑或交通工具擴展至一般財產,但依危害程度劃分刑責,保持法律適用的比例原則。

 

第181條著重於決潰堤防、破壞水閘或損壞自來水池等行為,若導致公共危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並將過失行為刑責設定為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此條文反映對於水利設施的高度保護,因為這些設施一旦遭受破壞,可能引發大範圍的水災,直接威脅公共安全。同樣,第一項未遂犯亦在處罰範圍內,體現對未遂行為的高度警覺。

 

刑法上決水罪所稱之「決水」,係指解放水之自然力,使之氾濫於地面空間之謂。本件被告等係填土阻斷排水溝,須待下雨,始造成雨水四溢,尚非開放水之自然力使之氾濫。

(最高法院89年度台上字第539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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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一百八十條第一項決水罪,固指使水超越人之支配,泛濫棋溢之行為,其方法並不以積極的使水潰流為必要。消極的阻止水流,使其泛濫者亦包括在內。然其主觀上必須有決水之意思,亦即有「決水」「浸害」之認識,始有本條項適用之可言。本件被告之所以建造水池,無論依上訴人所言,抑依被告所稱,既均在承接水溝之流水以為一定之使用,初非以之解放水力,使之泛濫浸害特定物為目的;且上訴人農作物之遭受浸害,復係颱風過境,山洪暴發之後所發生,縱水池有阻擋部分之山洪,被告亦非藉此以使水流泛濫,其主觀上顯無決水之意思,不得遽繩以決水之罪責。

(最高法院72年度台上字第6250號刑事判決)

 

釀成災害罪

刑法第130條規定,公務員若因廢弛職務而導致災害發生,將處以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這條規定的核心目的在於保障公共安全,確保公務員在執行職務時履行應有的責任,不因怠忽職守而造成重大損害。刑法第130條的適用條件非常明確,針對那些負有預防或遏止某種災害職責的公務員,若因廢弛職務,未能有效履行防災職責,從而導致災害發生,即可構成此罪名。

 

刑法第一百三十條之釀成災害罪,以對於某種災害有預防或遏止職務之公務員,廢弛其職務,不為預防或遏止,以致釀成災害,為其成立要件,若不合於所列要件,即難謂為應構成該條罪名。(最高法院30年上字第2898號判例)

 

關於「釀成災害罪」的要件,首先,必須確認行為人是否屬於負有防災職責的公務員。這意味著行為人必須在其職務範圍內對特定災害具備明確的預防或遏止義務。例如,負責河堤管理的水利部門人員,若因疏於檢查導致堤防崩潰而引發洪災,則可能構成此罪。其次,行為人必須存在「廢弛職務」的行為。廢弛職務指的是公務員在明知自己具有相關職責的情況下,卻怠忽履行該責任,例如未採取應有的巡查、防護或通報措施。

 

此外,此罪的另一要件是因廢弛職務「釀成災害」。災害指的是對公共安全、財產或人身造成嚴重損害的事件,如地震後未及時啟動緊急應對措施而導致更大範圍的人員傷亡,或未妥善處理危險化學物質洩漏導致大規模中毒事件。這裡的因果關係至關重要,必須證明災害的發生與公務員廢弛職務之間存在直接的因果聯繫。如果災害的發生與行為人怠忽職責無關,則不構成此罪。例如,若某天氣災害為不可抗力所致,且公務員已盡合理職責,即使災害仍然發生,也不構成該條罪名。

 

刑法第130條的適用條件,強調此罪名成立的關鍵在於行為人是否具有針對某種災害的預防或遏止職務,以及其是否因廢弛該職務而導致災害發生。若不符合這些要件,即難以構成釀成災害罪。例如,某地因暴雨引發洪水,但當地負責人已提前發布預警並安排人員疏散,雖然仍造成損失,但因其已盡職履責,則不構成本罪。

 

值得注意的是,此條罪名是對公務員的職責失守進行懲戒,而非針對災害本身的處罰。因此,是否能證明行為人具有「明顯廢弛職務」的行為是判定此罪的核心。若行為人只是因能力不足或客觀條件限制導致未能完全防止災害,而非主觀怠忽職守,則不構成本罪。例如,某市政官員在資源有限的情況下未能修繕老舊排水系統,但已積極申請資金並採取臨時措施,則其行為不屬於刑法第130條的處罰範圍。

 

水災鑑定

水災鑑定是一個多學科交叉的過程,結合水文學、地質學、工程學等領域的專業知識,以分析災害成因及責任歸屬。首先需進行現場調查與數據收集,包括降雨量、河流水位、歷史洪水數據以及受災區域的影像記錄,分析暴雨量、地形地質及人為因素對水災的影響。水文模擬和水力模擬是核心技術,前者重建降雨-徑流過程,後者模擬洪水在河道及周邊地區的流動情況,預測水流速率和洪水範圍。此外,泥砂動力學分析用於檢查泥沙運輸對河道的改變,特別是在土石流高發地區。災害損失評估涵蓋物質損失、環境影響及人員傷亡,並結合鑑定災害責任。檢查堤防等設施的結構性問題,評估是否因施工或維護不足導致災害加劇,同時檢視管理與預警系統是否有效。鑑定報告需結合調查結果、技術分析和數據支持,並參考法律條文,以確保科學性與公正性。專業工具如GIS技術、水文模型(SWAT)及水力模型(HEC-RAS)被廣泛應用,輔助空間數據分析和洪水模擬。鑑定團隊由水文學家、地質學家、工程師及環境科學家組成,確保多角度分析的全面性與專業性。水災鑑定結果不僅用於判斷責任,也為未來災害防治提供依據,是減少類似災害的重要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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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刑法第130條=刑法第276條=刑法第284條=刑法第178條=刑法第179條=刑法第180條=刑法第181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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