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失致死罪與「注意義務」如何適用?

13 Jan, 2025

問題摘要:

過失致死指的是行為人雖非故意造成他人死亡,但由於其疏忽大意,未能盡到合理注意義務,導致他人死亡的行為。行為人應有注意的義務,但未能履行這種義務,即對可能導致不良後果的情況缺乏必要的注意。刑法第14條,過失指的是行行為人雖然能夠預見到可能的結果但未加以注意,或者雖然預見到可能的結果但認為不會發生。行為人的過失行為直接導致他人死亡的結果發生。過失行為和死亡結果之間具有相當的因果關係:行為人的過失行為是導致死亡結果的直接原因,並且該因果關係在邏輯和事實層面上能夠成立。法院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包括過失行為的程度、後果的嚴重性以及行為人的態度,決定最終的刑罰。刑罰可以是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等。過失致死罪在法律中具有明確的定義和嚴厲的刑事處罰。它強調行為人應盡的注意義務,以及未履行這種義務導致的嚴重後果。

 

律師回答:

因過失致人於死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十萬元以下罰金;刑法第276條規定。

 

刑法第14條

行為人雖非故意,但按其情節應注意,並能注意,而不注意者,為過失。

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雖預見其能發生而確信其不發生者,以過失論。

 

臺灣高等法院109年度交上訴字第52號刑事判決:「……第14條規定:行為人雖非故意,但按其情節應注意,並能注意,而不注意者,為過失(第1項,即『無認識過失』);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雖預見其能發生而確信其不發生者,以過失論(第2項,即『有認識過失』)。」

 

過失責任中的注意義務

…按刑法第14條第1 項規定:「行為人雖非故意,但按其情節應注意,並能注意,而不注意者,為過失。」其所謂「『按其情節』應注意」,係指課予行為人以注意義務時,必須考慮各種情節,就「在某種行為之中,於如何範圍內應要求其注意。」加以檢視。亦即凡諸「社會生活上必要之注意」均為其注意義務之標準。然因其標準係以抽象之概念,作為判斷注意義務之有無,及應為如何程度之注意。故於體現在具體個案情形時,即應依據法律、契約、習慣、條理以及其他行為當時之各種情節以為決定。從而,該判斷標準應以社會共同生活領域中之各種安全或注意規則,來檢視行為人有無注意不致使法益侵害發生之義務,進而決定其行為應否成立過失犯。 至行為人是否違反「注意義務」仍應以行為人在客觀上得否預見並避免法益侵害結果為其要件,於依日常生活經驗中有預見可。(最高法院110台上183判決)

 

刑法第14條第1項規定:「行為人雖非故意,但按其情節應注意,並能注意,而不注意者,為過失。」該條文中的「按其情節應注意」意指行為人需根據具體情境承擔注意義務,並在相關範圍內盡其應盡之注意。這種注意義務並非憑空設定,而是基於社會共同生活中必要的安全規則,要求行為人在其行為可能導致他人法益受損的情境下,採取足夠的措施防止危害結果發生。因此,注意義務的來源可以追溯到法律、契約、習慣、條理以及行為當時的各種情境之中,這些因素共同構成對行為人注意義務判斷的基礎。注意義務的標準雖然是抽象概念,但在具體案件中需要結合當時的實際情況進行分析。例如,在某些特定的行為中,行為人需盡到多大的注意程度,應根據行為發生時的具體情景來決定。最高法院的判決指出,這種標準應當結合社會生活的安全與注意規則來進行衡量,特別是行為是否已經達到防止法益侵害發生的合理程度。換言之,注意義務的核心在於,行為人是否履行避免危害結果發生的合理行為責任,從而決定其是否構成過失犯罪。

 

關於如何判斷行為人是否違反注意義務,這需要考量行為人是否具備客觀上的預見可能性以及防止危害發生的能力。依據日常生活經驗,如果行為人應當能夠合理預見某一行為可能導致的危害結果,並且事實上具有採取措施避免該結果發生的可能性,則行為人便有責任避免該危害。若行為人在上述情境下未履行該注意義務,則可認為其行為構成過失犯罪。

 

最常見的就是「車禍事故的反應時間過短」,例如,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度交易字第396號刑事判決:「……根據文獻顯示,一般道路交通工程設施之設計用反應時間為2.5秒,即多數人(95%)均來得及反應,肇事責任鑑定過程判斷用路人能否及時反應的緊急反應時間為0.75秒,即多數人(95%)來不及反應,是注意的時間小於緊急反應時間0.75秒,則屬反應時間過短導致猝不及防,而產生不能注意或無法注意之情形……。」簡單來說,當反應時間過短的話,行為人根本無法注意,此與無認識過失所要求的「能注意」不同,因此即使行為人有造成對方受傷,也不會成立過失傷害罪。

 

例如,在道路交通事故中,駕駛人若未依照交通規則行駛,導致其他用路人受傷或死亡,則需判斷其是否具備足夠的預見可能性及防止措施的能力。若駕駛人未注意車前狀況而引發事故,並且該情況根據日常駕駛經驗是可以預見且應當避免的,則駕駛人可能因違反注意義務而承擔過失責任。然而,如果事故發生的情況超出駕駛人的合理預見範圍,例如突發不可抗力的事件或極端特殊的交通條件,則駕駛人可能無法被認定為違反注意義務。

 

注意義務的判斷標準需要結合具體情境,並根據法律、契約、習慣以及其他情節來衡量行為人的注意義務是否成立。行為人是否違反注意義務,取決於其是否具備預見可能性以及防止危害的能力,並以此作為是否課以過失責任的基礎。最高法院110台上183判決不僅明確這些標準,也強調判斷注意義務時應結合具體案例的細節進行綜合評估,這對於刑事責任的公平與合理判斷具有重要意義。

 

過失致死定義及構成要件:

行為具有過失,即有應注意而未注意的情形。

造成死亡結果發生。

過失行為和死亡結果間具有相當因果關係。

過失致死因有死亡結果發生,即便並非故意行為所導致,但仍造成一個生命殞落,仍屬於重大刑事犯罪,故屬於非告訴乃論之罪。

 

常見的情形,以交通事故而言,行為人最主要的注意義務就是有沒有遵守交通法規,如果行為人未遵守交通法規,以致發生交通事故,造成被害人受傷或死亡的結果,就可能要負過失傷害或過失致死罪責。

 

「相當因果關係」與「客觀歸責理論」

刑法第276條所規範的過失致死罪,透過結合相當因果關係與客觀歸責理論,實現對行為人責任判定的全面性與精準性。這種責任認定模式,不僅能夠對行為與結果之間的聯繫進行深入分析,還能根據行為人的主觀過失程度進行合理裁量,從而達到懲罰與教育相結合的目的。隨著刑法理論的不斷發展與完善,未來對於過失致死案件的處理,將更加注重對行為人具體情境的考量,確保法律適用能夠真正符合公平與正義的要求。

 

在客觀歸責理論出現以前,相當因果關係理論以社會生活經驗的相當性認識,重新篩選具有「若無前者,即無後者」之關係的條件,並據以判斷相當因果關係的存在。在客觀歸責理論出現後,在事件負價值的檢視上,原因與歸責被嚴格區隔,結果原因的檢驗是一種單純之「不幸」關聯的表達,是法益破壞的事實關聯,而結果歸責的檢驗則是進一步對於「不法」的判斷,是風險關聯的呈現。

 

「相當因果關係」和「客觀歸責理論」是刑法中兩個重要的概念,它們用於評估行為與結果之間的聯繫及責任的歸屬。相當因果關係理論 通常用於判斷行為與結果之間的直接聯繫,這一理論重視經驗法則,尋求是否存在「若無前者,即無後者」的條件。這種理論側重於理解事件發生的必然性,即某個行為是否必然導致特定的後果。

 

然而,客觀歸責理論 的提出則是為在判斷行為與結果之間的聯繫時引入更為嚴格的歸責標準。這個理論主要關注於是否應將特定的後果歸責於行為人,進而對行為的不法性進行評估。這裡的關鍵在於評估行為是否創造一個不合理的風險,並且該風險是否實際導致法益的損害。換句話說,客觀歸責理論不僅看行為是否導致結果,而是進一步評估行為人對這種結果的責任程度。這兩種理論的發展反映刑法理論從單純的因果關係判斷,逐漸轉向對行為人責任性的更深層次評價,使得法律的適用更加精確且公平。

 

在解釋過失致死罪的成立時,兩個重要的刑法理論不可忽視,即「相當因果關係」理論與「客觀歸責理論」。這兩者在探討行為與結果之間的聯繫以及行為人應負責的程度時,扮演著關鍵角色。相當因果關係理論的核心在於,透過社會生活經驗中的相當性認識,重新篩選那些符合「若無前者,即無後者」關係的條件。該理論試圖找出行為與結果之間的直接聯繫,以確認某一行為是否為特定後果的必然原因。例如,當一名駕駛人在行駛過程中因未盡注意義務而發生車禍,造成他人死亡,若能證明其疏忽行為是事故發生的直接原因,則可以適用相當因果關係理論來確立其刑事責任。

 

隨著刑法理論的發展,客觀歸責理論應運而生,為相當因果關係的基礎上加入更為嚴格的責任判斷標準。該理論強調,單純的因果關係不足以作為歸責的依據,還需要進一步檢視行為是否創造不合理的風險,以及這些風險是否最終導致法益的損害。換句話說,客觀歸責理論不僅僅關注行為與結果之間的事實聯繫,更關注行為人在不法性評估中的角色。例如,同樣是駕駛行為,如果駕駛人因未能預見到非常特殊的情況而導致事故,則可能被認為該行為未創造不合理風險,從而不應對結果負責。相比之下,若駕駛人明知自身行為可能造成危險卻未採取必要措施,則客觀歸責理論會認定其需對結果承擔責任。

 

這兩種理論的發展反映刑法對責任認定的逐步精細化處理。相當因果關係理論在傳統刑法理論中佔據主導地位,其以直觀的因果聯繫作為責任判斷基礎,使得法律適用更具可操作性。然而,隨著案件情境日益複雜,僅憑相當因果關係已不足以應對現代法律實務中的需求,於是客觀歸責理論的提出補充因果判斷的不足。該理論引入對行為人責任程度的進一步評價,使得法律在適用上能更具彈性與公平性。

 

此外,客觀歸責理論在實務中的運用也體現法益保護與行為自由之間的平衡。法律不僅要懲罰那些應對結果負責的行為人,也要避免對僅僅因巧合或不可預見因素而導致結果的行為人進行不當指責。例如,當一名醫生在緊急手術中因意外操作失誤導致患者死亡,若能證明該醫生的行為未創造不合理風險,且符合專業標準,則客觀歸責理論可能會支持對其免責的判斷。這種理論的應用,不僅能夠有效保護行為人的合法權益,也能確保法律對社會整體利益的維護。


 

如在職業災害的案例中,常見的是,雇主如果違反職業安全衛生法所規定的保護設施建置義務,致使用機具設備的勞工因欠缺保護裝置而受傷,依照勞工的受傷程度,可以向雇主提起刑事的「過失致傷害罪」或「過失致重傷罪」。且,如果勞工因為雇主場所保護措施不足,致其死亡或傷重不治時,雇主也可能會涉及刑法的「過失致人於死罪」。

 

在職業災害的案例中,常見的是,雇主如果違反職業安全衛生法所規定的保護設施建置義務,致使用機具設備的勞工因欠缺保護裝置而受傷,依照勞工的受傷程度,可以向雇主提起刑事的「過失致傷害罪」或「過失致重傷罪」。且,如果勞工因為雇主場所保護措施不足,致其死亡或傷重不治時,雇主也可能會涉及刑法的「過失致人於死罪」。

 

-事故-刑事責任-過失致死罪-

 

(相關法條=刑法第14條=刑法第276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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