到警局作筆錄會有什麼內容及注意事項嗎?

13 Jan, 2025

問題摘要:

在發生車禍前後,應該注意的一些重要事項,特別是關於警察筆錄的內容和重要性。主要內容包括:車禍發生前的實際情況,筆錄應包括當事人身分確認、對方駕駛行為、當事人自身行為、實際道路狀況、雙方車速與車況、號誌與標線情況等。確認警察記錄的內容,因為筆錄是重要的事實陳述,可以作為日後責任鑑定的重要參考,所以與當事人描述的情況應一致,如有差異應請警察修正。補充說明,如果有警察未提出的問題或需要補充說明的地方,應主動提出或註記,並要求警察補充記錄。簽名負責,當對筆錄內容無異議時,應簽名確認筆錄內容。這些步驟和注意事項可以幫助當事人確保筆錄的準確性和完整性,以便在日後責任鑑定和法律程序中使用。

律師回答:

 

交通事故涉及刑事責任的案件中,例如肇事者因過失致人傷亡而被列為犯罪嫌疑人,到警局製作筆錄時同樣適用上述錄音、錄影的要求。筆錄內容在後續法律程序中將成為重要依據,因此必須確保其內容的準確性和完整性。

 

筆錄應包括以下幾個關鍵內容

第一,確認當事人的身分,以確保筆錄主體合法;第二,描述對方的駕駛行為,例如是否違反交通規則;第三,記錄自己在事故發生時所採取的動作,例如緊急煞車或避讓等;第四,記載事故發生時的道路狀況,例如是否有障礙物、路面是否濕滑等;第五,記錄雙方車輛的車速及車況,以供日後釐清責任;第六,詳細描述現場的號誌與標線情形,例如信號燈是否正常運作、標線是否清晰。

 

筆錄內容的準確性直接影響事故責任的釐清,因此當事人在確認筆錄前,應仔細核對內容是否符合自己的陳述。如發現筆錄內容與實際情況有出入,應立即向警察提出修正。此外,若有未被詢問但當事人認為重要的細節,也應主動補充並要求記錄。最終,當筆錄內容確認無誤後,當事人應簽名以示負責。

 

筆錄在刑事訴訟中具有核心證據的地位。刑事訴訟法第44-1條和第47條規定,審判過程中訴訟程序應全程錄音,必要時全程錄影,審判筆錄則作為主要證據。在審判過程中,若當事人或辯護人認為筆錄有錯誤或遺漏,可聲請法院播放錄音、錄影內容以核對並更正,進一步確保筆錄內容的真實性。

 

交通事故案件中,肇事者和受害者的陳述是釐清事實和責任的重要依據,而筆錄則是這些陳述的文字呈現形式。錄音和錄影的全程記錄有助於避免因筆錄不實或疏漏而對案件造成不公。同時,當事人在筆錄製作過程中有權委任律師全程陪同,律師可以協助當事人更好地理解法律問題,並防止當事人在回答問題時因缺乏法律知識而陷入不利局面。

 

車禍發生前之實際情況,筆錄應有的內容:

(1)當事人身分的確認

(2)對方的駕駛行為

(3)你本身所採取的動作

(4)實際的道路狀況

(5)雙方的車速車況

(6)號誌與標線的情形

 

確認警察記錄的內容

確認警察記錄內容是處理事故的重要環節,因為筆錄作為事實陳述的文字記載,是日後責任鑑定和釐清疑點的重要依據。因此,當事人應特別留意警察所記載的內容是否與自己描述的情況一致。由於口述與文字記載可能產生認知差距,為避免日後爭議,當事人需仔細核對筆錄內容。如發現錯誤,應立即請求警察修正,確保記錄準確無誤。


 

補充說明

若警察未提出某些問題,而當事人認為有補充或說明的必要,應主動提出,或直接註記在筆錄中。此外,對於警察可能疏漏記載的部分,也應要求補充記錄,這樣才能全面反映事實,避免日後可能因記錄不全而產生的法律糾紛。

 

事前的作好準備

在處理交通事故時,最重要的是充分準備相關的證據和資料,以便釐清事實、保障自身權益。當事人應配合提供「現場圖」和「現場照片」,這些視覺資料能夠真實反映事故發生的環境和情況。此外,在進行相關說明之前,應先查看「路口監視器」以及自行的行車記錄器,這些影像紀錄可以成為判定責任的重要依據。透過上述資料,當事人可以清楚說明事故發生的經過,包括事故發生的具體位置、當時車輛的行駛方向、車速以及信號燈的狀態。

 

當事故需要進入鑑定階段時,鑑定委員會可能會根據已有的筆錄、證詞等資料提出進一步的問題,當事人應做好準備,對每個問題都能清楚回答,並確保自己的說明與實際情況一致。在這樣的過程中,當事人應積極補充說明當天行駛的道路名稱、行駛的方向、車速以及與其他車輛的相對位置。特別是在描述碰撞發生的瞬間時,應明確指出發生碰撞的位置以及當時車輛的位置和動作,避免因描述不清導致誤解。

 

為避免說出對自己不利的話語,當事人在回答問題時應格外謹慎。在面對事故時,由於情緒波動或對法律程序的不熟悉,當事人有可能無意間透露對自己不利的信息。因此,保持冷靜,專注於陳述事實,避免主觀猜測或不必要的細節,是非常重要的。例如,如果事故發生在十字路口,當事人在描述時應僅陳述「當時我的車輛正沿著A街向北行駛,當行駛至與B路交叉的路口時,信號燈為綠燈,車速約為40公里/小時,突然對方車輛自B路西側闖紅燈,並在路口中央發生碰撞。」這樣的描述清晰明確,避免不必要的推測或責任承認,亦可為自己爭取更公正的裁定。

 

此外,對於事故的相關資料和影像,當事人應提前整理並核對。若行車記錄器影像能清晰地記錄下事故發生的過程,這將成為一項極具說服力的證據。例如,某行車記錄器顯示,一輛白色轎車在十字路口從側面快速接近,未有減速跡象,最終與自己的車輛發生碰撞,並且影像還能證明當時自己的車輛已經完全通過綠燈區域。這樣的證據能有效反駁對方的不實陳述,保護自身權益。

 

當事人在事故處理過程中,還應保持對自身權利的重視,若發現任何筆錄或證詞內容與事實不符,應及時提出異議,並要求更正。特別是在交通事故的調解階段,當事人需謹慎檢視每一項細節,確保自己的陳述和事實完全吻合,並適時補充必要的證據支持。例如,如果事故發生時對方聲稱自己闖紅燈,而行車記錄器顯示當時信號燈明顯為綠燈,當事人就應將此證據提交給相關部門,以反駁對方的主張。

 

若對於筆錄之內容無異議時就以簽名來確定筆錄內容。筆錄內容經當事人確認無誤後,需以簽名確認。簽名意味著當事人對筆錄內容的承認,因此在簽名之前,務必要確保所有記錄符合自身陳述。簽名之後,筆錄便成為正式文件,可能在後續調查或訴訟中被作為重要證據使用。

 

在訊(詢)問被告製作筆錄,不論是檢察機關,抑或是警察機關,重罪、輕罪任何案件一律都必須要全程連續錄音;必要時,並應全程連續錄影,資以作為證明認定被告犯行之證據,具關鍵性作用。從客觀效果而言,錄音、錄影的紀錄方式比傳統的筆錄方式更為有利於準確地,固定和保全被告、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和辯解,一方面可以透過錄音、錄影過程真實原貌呈現,次來可以使訊問過程透明化,有利於保障被告、犯罪嫌疑人在刑事訴訟上的合法權益。

 

針對被告的訊問過程,法律明確規定必須全程錄音,必要時還需進行錄影。這項規定的主要目的在於保障刑事訴訟中被告的合法權益,並確保訊問過程的透明度。依據刑事訴訟法第100-1條之規定,司法警察或司法警察官在調查犯罪嫌疑人時,必須連續進行錄音,必要時進行錄影,除非在急迫情況下,且記明於筆錄中,方可例外。然而,若筆錄內容與錄音、錄影不符,且不屬於例外情況,該部分筆錄不得作為證據。

 

全程錄音、錄影與筆錄製作的規範化是保障當事人權益的重要措施。這不僅提高筆錄的可信度,也促進刑事訴訟程序的透明化和合法化。特別是在涉及重大責任的交通事故案件中,當事人更應善用錄音、錄影和筆錄的權利,確保自身陳述的準確性,並在必要時尋求律師協助,以保障自己的合法權益。

 

對於事故的當事人來說,除核對筆錄外,還應積極配合錄音和錄影程序,這將有助於未來的責任認定。同時,當事人需留意所有陳述是否已全面記錄,並在記錄中補充必要的資訊或澄清疑點。對於可能的法律爭議,應保持謹慎態度,並積極尋求專業法律意見,確保自身在法律程序中的權益不受侵害。

 

不要任意承認或提出行車記錄器影像

在處理交通事故時,行車記錄器的影像往往是決定責任歸屬的重要證據之一。然而,在提出行車記錄器影像前,當事人應先仔細檢視其內容,確保影像對自身有利,否則可能因提供不利證據而導致自身處於不利地位。因此,對於事故發生後是否提出行車記錄器影像,必須謹慎考量,這涉及事故處理中的策略性決策。

 

首先,行車記錄器影像具有高度客觀性和可信度,可以真實地反映事故發生的過程。然而,影像是否對當事人有利,取決於其能否清楚呈現事故的發生經過、對方的違規行為或自身的合法操作。例如,如果影像清楚記錄下對方闖紅燈的行為,而自己在事故發生時完全按照交通規則行駛,則這段影像可以成為有力的證據,用於證明對方的過錯並為自己辯護。但反之,若影像顯示自己在事故中存在某些違規行為,如車速過快或未遵守交通信號,則提出影像可能反而對自己不利。

 

其次,提出行車記錄器影像之前,當事人應全面解事故的處理進展,包括對方的陳述、警方的初步判定以及其他可能影響責任認定的因素。如果對方的描述與實際情況不符,而行車記錄器的影像能有效反駁對方的不實陳述,則應毫不猶豫地提出影像以還原真相。例如,對方可能聲稱自己未超速,但影像清楚記錄下對方以極高車速接近路口並導致碰撞的過程,此時提供影像有助於交警部門對事故的責任劃分進行準確判定。

 

此外,在檢視行車記錄器影像的過程中,當事人應注意影像的完整性和連續性,避免因片段化或缺乏關鍵時刻的影像而無法充分支持自己的立場。影像應能完整呈現事故發生前後的情況,包括車輛的行駛路線、車速、交通信號燈的狀態以及碰撞的瞬間。如果影像不完整或存在疑點,可能會被對方質疑其真實性或影響力,從而削弱其作為證據的效力。

 

當事人在事故處理過程中應充分意識到行車記錄器影像的重要性,但同時也要明白影像可能帶來的風險。如果影像內容可能對自己不利,例如顯示自己在事故發生前有超速行為或未按照交通規則行駛,則應慎重考慮是否提出影像。在這種情況下,當事人可以選擇依賴其他證據,如目擊者證詞、現場照片或路口監視器影像,來支持自己的主張。

 

另外,當事人在處理事故時應保持冷靜,避免在影像尚未充分檢視的情況下,因對方或相關人員的施壓而匆忙提交影像。如果影像內容對自己不利,提出後可能會被用作不利於自己的證據,從而影響事故的最終裁定。相反,如果能夠在全面解影像內容的基礎上,理性分析其對事故責任認定的影響,則能更有效地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最後,當事人若對影像內容的影響存在疑問,應及時尋求專業律師的建議,律師可以根據影像內容和事故情況,提供法律意見並協助制定應對策略。在處理交通事故時,審慎使用行車記錄器影像不僅能避免因不利證據而陷入被動,還能有效提升事故處理的透明度和公正性。因此,當事人在事故處理中應高度重視行車記錄器影像的審查和運用,確保每一步都能為自己爭取最佳的結果。

 

總之,筆錄內容的準確性、訊問過程的透明化以及對錄音錄影的規範使用,是保障當事人合法權益的重要基石。在處理交通事故或刑事案件時,當事人應熟悉相關法律規定,充分行使自己的權利,並在必要時採取行動維護自己的正當權益。

 

-事故-刑事程序-偵訊-

 

(相關法條=刑事訴訟法第44-1條=刑事訴訟法第47條=刑事訴訟法第71-1條=刑事訴訟法第100-1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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