肇事者能否不出庭應訊?
問題摘要:
肇事者能否不出庭應訊,涉及刑事訴訟程序中被告的出庭義務及相關法律規定。被告在刑事案件中必須出庭應訊,以配合法院審理案件,確保程序的正當性與案件的公平審判。肇事案件的核心並非圍繞在被告的供述,而是藉由和解與鑑定來釐清案件事實與責任歸屬。被告在整個刑事程序中的角色,更多是透過證據與鑑定結果來確認自身是否應負責任,以及責任範圍是否可以縮小。這使得肇事案件與其他類型的刑事案件在處理方式上有所不同,不是單純依賴供述來決定罪責,而是更依賴於科學分析與法律上的責任歸屬原則。
律師回答:
肇事者倘若已經涉及刑事責任時,就成為「犯罪行為人」。在刑事訴訟程序中分為偵查階段與審判階段。檢察官或司法警察知有犯罪而開始偵查,其目的在於追訴犯罪,探索事實真相,蒐集犯罪證據,確認犯罪嫌疑人,一方面洗刷無辜者之犯罪嫌疑,另一方面則就其偵查所得證據,向法院控訴涉嫌犯罪之犯罪嫌疑人,使其接受法院審判,以實現法律正義。在偵查程序中,肇事者因為犯罪行為尚在檢警單位調查蒐證當中,故稱為「犯罪嫌疑人」,依偵查之目的,刑事訴訟法第七十一條之一、第七十四條、第七十五條規定,肇事者必須接受檢察官及司法警察偵查訊問之傳喚,傳喚不到,又不具正當理由者,得請警察拘提之,拘提不到,得依法通緝。
若肇事者無正當理由拒絕出庭,法院有權依據法律採取相應的強制措施。法院可命令拘提被告;如拘提未果,則可依法對其發布通緝令。這一規定反映了司法機關對於被告出庭義務的高度重視,旨在防止肇事者利用不出庭的方式拖延或逃避法律責任。
肇事者一旦涉及刑事責任,就會成為「犯罪行為人」。在刑事訴訟程序中,整個過程分為偵查階段與審判階段兩大部分。當檢察官或司法警察得知犯罪發生後,即會啟動偵查程序,其主要目的是追訴犯罪、探索事實真相、蒐集相關犯罪證據,並確認犯罪嫌疑人。這一過程既有助於排除無辜者的犯罪嫌疑,也為法院最終的裁決提供充分證據基礎。檢察官在掌握足夠證據後,會對涉嫌犯罪的人提起控訴,進而推動案件進入審判程序,以實現法律正義。
在偵查階段,肇事者因犯罪行為尚在調查和蒐證之中,被稱為「犯罪嫌疑人」。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七十一條之一、第七十四條及第七十五條的相關規定,犯罪嫌疑人必須接受檢察官或司法警察的傳喚並接受訊問。如果犯罪嫌疑人未能正當理由拒絕傳喚,檢察官有權請求警察拘提;若拘提未果,則可依法通緝,以確保偵查程序的順利進行。
當檢察官完成蒐證並確定肇事者存在犯罪事實後,便會向法院提起公訴。此時,檢察官作為原告,而肇事者的身份由「犯罪嫌疑人」轉變為「被告」。案件進入審判階段後,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一條規定,被告必須出庭接受法院的審訊,並有機會為自己主張權利。如果被告無正當理由拒絕出庭,法院同樣可要求警察拘提,拘提未果時則依法進行通緝,以保障審判程序的正常進行。
無論案件處於偵查階段還是審判階段,犯罪嫌疑人及被告均享有法律賦予的辯護權。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二十七條第一項、第二十八條、第二十九條及第三十條的規定,嫌疑人或被告可隨時選任辯護人以協助其進行法律攻防。辯護人可在整個訴訟過程中提供專業法律意見,幫助嫌疑人或被告行使其合法權利,並確保其在偵查及審判過程中得到公平對待。
肇事者之刑事責任在經過蒐證及調查偵訊後,確有犯罪事實時,檢察官就會對肇事者向法院提起公訴。此時檢察官是原告,而肇事者就成為被告。在審判階段,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一條規定,被告必須出庭應訊,為自己主張權利。若被告無正當理由而不出庭,法院得請警察拘提被告,拘提不到時,得依法予以通緝。
不論在偵查程序或是審判程序,犯罪嫌疑人、被告依刑事訴訟法第二十七條第一項、第二十八條、第二十九條、第三十條之規定,得隨時選任辯護人。
然而,實際上,除非有特別難斷的案件,否則大部分肇事案件,一要在和解,二在談鑑定,而非如同一般刑事案件,非常依靠被告的供述本身,換言之,被告參與刑事程序比較像來確認事實,並提出有利的鑑定方式或事證意見,
這類肇事案件的處理方式與一般刑事案件有顯著不同,主要聚焦於和解與鑑定,較少依賴被告供述作為主要判斷依據。除非案件特別複雜或難以界定責任,大部分的肇事案件處理模式都遵循一定的流程,首要步驟往往是促成雙方和解,以減少訴訟成本及時間消耗,並盡可能降低被告的刑責或民事賠償壓力。在交通肇事或其他類似案件中,和解的核心在於賠償與責任歸屬,當事人透過協商來確定賠償金額、付款方式,甚至可能涉及道歉等非金錢層面的補償,而這些協議通常會影響後續的刑事處理,甚至可能導致檢察官做出不起訴處分或法院從輕量刑。
然而,若雙方無法達成和解,案件便會進入鑑定階段。在這一過程中,專業鑑定結果對於案件的發展至關重要,無論是交通事故、醫療糾紛還是其他技術性較高的肇事案件,法院與檢察機關都會依賴專業鑑定意見來判斷責任歸屬與肇事因素。鑑定報告能夠提供事故發生的技術性分析,例如車輛行駛軌跡、撞擊點、煞車距離、駕駛人是否違規、甚至是機械故障等影響事故發生的關鍵因素。此類案件的證據往往高度依賴物理證據與科學分析,而非傳統刑事案件中主要仰賴證人證詞或被告供述,因此被告參與刑事程序的主要角色並非單純陳述自己是否有罪,而是針對案件事實進行確認,並且提出有利於自己的鑑定方式或補充證據,以爭取較為有利的結果。
例如,在一起交通事故中,肇事者可能主張事故是因為對方違規穿越馬路,導致自己無法及時反應,而非自身駕駛疏失,在此情況下,透過行車紀錄器畫面、交通監視器影像、現場勘驗記錄等證據,並結合專業鑑定結果,才能釐清雙方責任比例。被告在此過程中,應該積極提出能夠證明自己無過失或過失較輕的證據,而不僅僅是對事實做單方面的陳述。這也是為何此類案件的辯護策略常常與一般刑事案件不同,一般刑事案件可能高度依賴被告的供詞來影響判決,而肇事案件的核心則是客觀事實與專業鑑定的分析結果。
此外,鑑定結果的可信度與準確性,也會影響案件的最終判決。由於鑑定涉及專業知識,法院與檢察機關往往依賴具備專業資格的鑑定機構或技術專家來提供意見,但這並不意味著鑑定結果無法被質疑或推翻。被告若認為官方鑑定結果對自己不利,可以尋求其他專家進行反向鑑定,提出不同的技術分析,或指出原鑑定報告中的疏漏或可能的錯誤。例如,在醫療事故案件中,醫師可能因為一項手術失敗而面臨過失致死的指控,然而,如果能透過專業鑑定證明手術風險本來就極高,且醫師已經依照標準程序操作,那麼就可能降低刑事責任。
在這樣的法律框架下,整個刑事訴訟過程旨在確保嫌疑人或被告的權利得到充分保障,同時不偏離追求實現法律正義的最終目標。檢警單位需在偵查中以事實為依據,避免偏見;法院則需根據檢方提供的證據,結合辯護人的論證,進行公正裁決。法律在刑事案件處理過程中的嚴謹設計,既體現對人權的尊重,也展現對社會秩序的維護,為平衡個人權益與公共利益提供堅實的制度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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