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損害賠償責任法上因果關係是什麼?如何認定?

18 Mar, 2025

問題摘要:

民事損害賠償責任制度的設計旨在透過合理的規範體系,在法律上建立公平的責任分配機制,讓加害人對其行為負責,同時確保被害人能夠獲得適當的救濟,這正是法律制度追求公平正義的體現。責任成立的因果關係與責任實現的因果關係雖然都涉及因果關係的判斷,但兩者在法律適用上有不同的側重點。責任成立的因果關係側重於確定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的法律聯繫,以判斷加害人是否應負法律責任;而責任實現的因果關係則側重於確定加害人應負擔的損害範圍,以確保賠償結果的公平合理。在法律適用上,這兩者相輔相成,共同構成完整的損害賠償責任制度,確保加害人對其行為所造成的損害負起應有的責任,同時避免過度擴張或限制賠償範圍,維護法律的公平性與合理性。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法律條文的基本構造通常以構成要件為前提,並以法律效果為結果,形成清晰的規範體系。這樣的法條結構體現於民事損害賠償責任中,使得原本持續性的因果關係被區分為「責任成立的因果關係」與「責任實現的因果關係」,兩者在法律適用上有不同的歸責標準。責任成立的因果關係關注行為與損害之間的聯繫,以判斷加害行為是否違法並應負擔法律責任;責任實現的因果關係則關注損害如何被合理填補,確保賠償責任的公平分配。民事損害賠償責任以「損害補償理念」為核心,進一步推導出損害賠償的基本方法,即「回復原狀」,這是民法對損害賠償制度的核心規範與目標。
 
依據民法第213條及其後相關條文,損害賠償責任的規範不僅明確規定賠償的方法,亦針對不同情境設定損害賠償的範圍,確立一系列衡量賠償適用的標準。這些規定的核心目標在於確保損害的公平分擔,使加害人(或債務人)與被害人(或債權人)之間的權益得以合理調整,避免因個別情況而產生過度或不足的賠償負擔。
 
法律對於損害賠償的規範並非僅是單純的金錢補償,而是透過回復原狀的概念,使被害人得以在法律上恢復至事故發生前的狀態,以最大程度減少損害的影響。若無法完全回復原狀,法律允許金錢賠償作為替代方案,確保受害人仍能獲得合理的補償。
 
責任成立的因果關係與責任實現的因果關係
 
兩者在法律體系中具有不同的功能與適用範圍,兩者共同構成損害賠償責任中的因果關係判斷標準。責任成立的因果關係,主要關注加害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是否存在法律上可認定的聯繫,即行為人是否對損害結果負有法律責任。在判斷責任成立的因果關係時,通常會採取「條件關係」與「相當因果關係」兩種標準。條件關係的判斷是指若無該行為,則損害結果不會發生,即行為在客觀上為損害的原因之一。而相當因果關係則進一步考慮行為與結果是否具有合理的關聯性,亦即行為是否通常會導致該損害結果,並非單純的偶然發生。
 
法院在認定責任成立的因果關係時,通常會審酌一般社會經驗與科學原理,確保加害行為與損害之間具備法律上的可歸責性,以避免過度擴張責任範圍。
 
此外,當加害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存在多重因素影響時,法律上會透過「競合因果關係」與「中斷因果關係」的概念進行區分,確定行為人的責任比例及應負擔的損害範圍。
 
例如,若損害結果是由兩個或多個獨立行為所共同造成,則適用競合因果關係的原則,各加害人須負連帶賠償責任;若加害行為後出現另一個獨立且足以單獨引發損害的原因,使原行為的影響失去決定性,則認定中斷因果關係,行為人不需對最終的損害結果負責。
 
另一方面,責任實現的因果關係則關注損害範圍的確定,即行為人應負擔的損害範圍應如何計算,以確保賠償結果的公平性。責任實現的因果關係不僅考慮加害行為與損害結果的直接關聯,還會考量間接損害、後續發生的連鎖損害以及其他相關因素,以決定損害賠償的合理範圍。法律在確定責任實現的因果關係時,通常會參照「損害可預見性」與「相當因果關係」的標準,以衡量加害行為是否足以導致請求賠償的全部損害。
 
例如,若損害結果屬於行為人可合理預見的範圍,則行為人應對該損害負責;但若損害結果過於遙遠或涉及不可抗力因素,例如天災、第三人行為等,則可能排除行為人的賠償責任。
 
在實務上,法院在判定責任實現的因果關係時,會依據具體個案的事實狀況進行個案裁量,並參酌法律原則,以確保賠償範圍的適當性。
 
此外,法律也透過「減少損害義務」與「受害人過失」等原則,對責任實現的因果關係進行限制,以防止被害人因未盡合理注意義務而擴大損害,進而要求加害人賠償更多不合理的損失。例如,若被害人有能力減少損害卻未採取適當行動,則加害人可能不需賠償因被害人怠於減損而增加的部分損害。
 
此外,若被害人本身亦有過失,則可能適用「過失相抵」原則,減少加害人的賠償責任,以確保損害的公平分擔。

-事故-事故民事責任-事故賠償請求權-侵權行為-

(相關法條=民法第184條=民法第213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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