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法定的類型有那些?重點何在?

18 Mar, 2025

問題摘要:

侵權行為法定的類型廣泛涵蓋故意與過失行為、特定人對他人行為的負責,以及因物的危險性所導致的損害,這些規範的核心精神在於確保被害人能夠獲得合理賠償,同時避免加害人逃避責任,以維持社會的公平與正義。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侵權行為法定的類型主要分為一般侵權行為與特殊侵權行為兩大類,並透過不同的責任歸屬原則,確保受害人的權益能夠獲得適當的保護與救濟。
 
其中,一般侵權行為的關鍵在於行為人的故意或過失,而特殊侵權行為則涉及為他人行為負責或因物的危險性導致的責任。
 
(一)一般侵權行為
(1)過失侵權責任(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
(2)故意侵權責任(民法第184條第1項後段)
(3)違反保護他人法律之侵權責任(民法第184條第2項)
首先,一般侵權行為是指行為人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權利,依法須負損害賠償責任,這包括過失侵權責任、故意侵權責任以及違反保護他人法律之侵權責任。過失侵權責任的核心在於行為人未盡善良管理人應有的注意義務,導致他人遭受損害,依法需承擔賠償責任,例如車禍、醫療疏失等案件。
 
故意侵權責任則指行為人明知其行為會對他人造成損害,仍然執意為之,如故意毆打、毀損他人財產等情形。此外,違反保護他人法律的侵權責任則是指行為人違反旨在保護特定人的法律規範,並造成他人損害,舉例而言,僱主未依勞工安全規定提供安全設備,導致員工受傷,即須負相應的損害賠償責任。
 
(二)特殊侵權行為
其次,特殊侵權行為是指除一般侵權行為的基本類型外,基於特定關係或法律規定,使得某些人對他人的行為或物品的危險性負擔侵權責任,這部分可再細分為三類,分別是為自己行為負責、為他人行為負責以及因物之危險性而負責。
 
(1)為自己行為負責
A.共同侵權責任(民法第185條)
B.公務員侵權責任(民法第186條)
在為自己行為負責的特殊侵權行為中,最常見的類型是共同侵權責任與公務員侵權責任。
 
共同侵權責任指的是兩人或以上共同不法侵害他人權利,需對受害人負連帶賠償責任,例如多人共同毆打他人或共同策劃詐騙行為。公務員侵權責任則是指公務員在執行職務時,因故意違背職務義務或過失,導致第三人受損害時,依法需負損害賠償責任,若屬於過失,則僅當被害人無法依其他法律途徑獲得賠償時,才可向該公務員請求賠償。
 
(2)為他人行為負責
A.法定代理人侵權責任(民法第187條)
B.雇用人侵權責任(民法第188條)
C.定作人侵權責任(民法第189條)
在為他人行為負責的特殊侵權行為中,主要包括法定代理人侵權責任、僱用人侵權責任以及定作人侵權責任。法定代理人侵權責任指的是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因不法行為侵害他人權益時,其法定代理人需負連帶賠償責任,除非法定代理人能證明其對被監護人的監督並無疏失,或即使已盡監督義務,仍無法防止損害發生,則可免責。僱用人侵權責任則是當受僱人因執行職務而造成他人損害時,僱用人需與受僱人負連帶賠償責任,僱用人可透過舉證證明已盡合理的選任與監督義務,來免除其責任。定作人侵權責任則是指雖然承攬人通常對自身工作導致的損害負責,但若定作人在指示或要求承攬工作時有過失,例如要求使用不合格材料或不安全的施工方式,則定作人亦須負擔損害賠償責任。
(3)物之危險實現
A.動物佔有人之侵權責任(民法第190條)
B.工作物所有人侵權責任(民法第191條)
C.商品製造人侵權責任(民法第191-1條、消保法)
D.動力車輛駕駛人侵權責任(民法第191-2條)
E.一般危險製造人侵權責任(民法第191-3條)
 
最後,在因物之危險性而負責的特殊侵權行為類型中,法律規定動物占有人、工作物所有人、商品製造人、動力車輛駕駛人及從事危險作業者應負特別責任。
 
動物占有人侵權責任指的是動物因占有人管理不當導致損害他人時,占有人需負責賠償,除非能證明已盡合理注意義務,或損害是由第三人或其他動物挑動所致,則可向第三人或其他動物占有人求償。
 
工作物所有人侵權責任則適用於因建築物或其他工作物的設置或保管不當而導致他人損害,例如陽台欄杆鬆脫導致行人受傷,所有人須負賠償責任,除非能證明無設置或保管瑕疵,或已盡相當注意義務。
 
商品製造人侵權責任則是指商品因瑕疵導致消費者受損害時,製造商與進口商應負賠償責任,以確保消費者權益。
 
動力車輛駕駛人侵權責任則規定,駕駛汽車、機車等非依軌道行駛的動力車輛時,若因操作不當導致損害,則駕駛人應負責賠償,唯獨在已盡相當注意義務的情況下,才得免責。
 
最後,一般危險製造人侵權責任適用於從事具有高度危險性的行業或活動,例如爆竹工廠、化學工廠等,經營者應對其活動所產生的危險負賠償責任,除非能證明損害並非由其活動所造成,或已盡相當注意義務,方可免責。

-事故-事故民事責任-事故賠償請求權-侵權行為-

(相關法條=民法第184條=民法第185條=民法第186條=民法第187條=民法第188條=民法第189條=民法第190條=民法第191條=民法第191-1條=民法第191-2條=民法第191-3條)

瀏覽次數:7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