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上的過失責任是什麼?

18 Mar, 2025

問題摘要:

過失責任的核心在於行為人是否違反應有的注意義務,並導致他人受損。過失的判斷標準通常以理性人的標準來衡量,而不是單純以行為人本身的經驗或知識作為依據。無論是交通事故、醫療事故還是其他領域的侵權行為,法院在審理此類案件時,都會參考一般人應有的注意義務來判斷行為人是否應負責。行為人若未能達到該標準,並導致他人受損,則須承擔相應的損害賠償責任,以確保法律的公平性與社會的安全性。

律師回答:

過失責任的成立,關鍵在於行為人是否違反應盡的注意義務,導致損害發生。衡量侵權行為人是否具有注意義務的標準,是以一般具有相當知識、經驗且勤勉負責之人在相同情況下,是否能夠預見並避免或防止損害結果的發生為準。
 
過失責任的成立在於行為人在特定環境條件下,未達到社會所期待的安全性標準,並因此導致他人損害的發生。行為人必須對其不合理的危險行為負責,其理論基礎在於兩點:第一,行為人能夠預見或應當預見其行為具有導致他人受損的風險,且該損害屬於可認為重要的損害;第二,根據該損害風險的大小,行為人應採取更安全的行為方式,以避免損害的發生。所謂過失,即指行為人的行為使他人陷入可能導致損害的不合理風險,這是一種法律上的過錯。在特定情境下,行為人若未盡通常的注意義務,以避免損害發生,即構成過失。因此,行為人的過失取決於其對行為風險的認識,以及其是否採取適當的方法來避免損害的發生。
 
在過失責任的判斷上,通常會考量行為人是否具備合理的預見能力,以及是否能採取適當措施來避免風險。例如,對於專業駕駛來說,操作行為應符合一般合理駕駛人的標準,如果他的行為方式超出常規,造成維修人員受傷,則可能須負擔相應的責任。
 
過失的判斷標準通常採取理性人的標準,也就是說,以一個具有良知與理性且小心謹慎的人,在相同的環境條件下,是否能夠避免相同的損害發生為準。如果在相同條件下,一般理性人無法防止損害的發生,則行為人的行為可視為已盡到注意義務,無須承擔過失責任。相反地,若理性人應能避免損害發生,而行為人卻未能做到,則行為人應當負擔過失責任。這樣的判斷方式適用於各種不同的情境,例如交通事故、醫療服務、專業技術服務等,目的在於確保社會成員在行動時應保持合理的謹慎態度。
 
民事責任上的過失概念,屬於規範性的概 念,無法在不同事件之不同案例中,擬定一個通則,以共同遵守。此在交通事故 如此,在醫療事件亦然。惟因交通事故,一般人均屬汽車駕駛人,具有豐富駕駛 經驗,因而在法院訴訟中,無論當事人或法官,均得以自己之經驗,作為雙方攻 防及法院判斷的基礎。反之,在醫療訴訟中,無論法官或病患,相較於被告醫師, 均屬醫學之門外漢,對於醫療過程與醫學判斷,均乏經驗,因而有賴於醫學意見 作為主張權利與法院判決之參考。
 
行為人之過失,係指行為人之行為,在特定環境條件下,未達到社會上所期待之安全性。行為人必須為其不合理的危險行為負責,其立論基礎在於,第一,行為人預見或可得預見,其行為具有導致他人遭受損害之危險,且該損害係屬可認為重要之損害。第二,依據該損害危險的大小,行為人應採取更為安全的方式而行為,以避免損害發生。所謂過失,即指行為人之行為,使他人遭遇可能導致損害的不合理危險,所生的一種過錯。行為人在特定環境下,未盡通常之注意義務,以避免損害損害之不合理危險,即為過失。據此,行為人之過失,取決於行為人對於行為危險性的認識,及行為人採取避免損害發生之方法。「可認識性及可避免性分別為過失之認知的要素及決意的要素,缺其一者,過失即不成立。」楊佳元著,《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研究》,第70頁(元照出版公司,2007年)。
 
在交通事故中,駕駛人的作為或不作為導致他人受損時,是否具有過失,應根據駕駛人是否察知危險的存在,以及是否盡到合理的注意義務來判斷。這涉及兩個層面:第一,駕駛人是否具備一般公認、應有的技術與知識,能夠辨識潛在的風險;第二,駕駛人是否依據社會道德價值,盡到通常應有的注意義務,而不單單以專業駕駛人的標準來衡量。例如,在夜間行車時,駕駛人應減速並保持安全距離,以應對可能出現的突發狀況,如果駕駛人未能做到這點,則可能構成過失責任。
 
過失責任原則要求加害人具有過失,才須負擔損害賠償責任。判斷過失與否,通常採取理性人的標準,即一般具有良知與理性且小心謹慎的人應有的注意標準。這一標準不僅適用於交通事故,還適用於各類專業服務領域,例如汽車修理人員、水電工人、會計師、律師或醫師等。這些專業人員在提供服務時,應該具備該專業所需的知識與技術,並按照該領域的標準盡到相應的注意義務。
 
行為人是否具有過失,通說採取理性人的標準,亦即以一個具有良知與理性而小心謹慎之人,在行為人的特定環境下,是否能夠避免相同損害發生,作為判斷。若理性之人在被告之相同環境條件下,仍無法防止發生相同損害,被告之行為,即被認為已盡到注意義務,而無須負擔過失責任。反之,若理性之人,依其通常之注意程度,足以避免相同損害發生,而被告之行為,卻發生該損害,被告即應負擔過失責任。參見陳聰富,論侵權行為法上之過失概念,《侵權歸責原則與損害賠償》,第59-60頁(元照出版公司,2004年)。
 
民事責任則側重於行為的結果,因此無論行為人是出於故意還是過失,都必須承擔相應的損害賠償責任。如果行為人因不法行為或違約導致他人權益受損,根據民法及相關法律,行為人須負擔損害賠償責任,這可能包括回復原狀或金錢賠償等不同形式。根據民法第184條第1項,侵權行為的成立必須以行為人具有故意或過失為要件之一。在過失的區分上,法律根據行為人的注意程度,將過失分為抽象輕過失(未達善良管理人應有的注意義務)、具體輕過失(未達自己處理自身事務應有的注意義務)及重大過失(顯然欠缺普通人應有的注意義務)。在侵權行為的範疇內,只要行為人存在抽象輕過失,即可成立侵權行為。最高法院的判例亦指出,過失的判斷標準應以一般具有相當知識經驗且勤勉負責之人在相同條件下,是否能夠預見並避免損害結果的發生來評估。
 
據此,汽車駕駛人之作為或不作為,導致他人發生損害,是否具有過失,應 考察被告在察知危險存在,及避免損害發生時,是否盡到正常人一般所使用或應 該使用的注意義務。在考察行為人是否知悉或可得而知危險存在時,應考量行為 人是否具有一般公認、應有的技術與知識。至於行為人是否盡到正常人所使用的 注意程度,應依據客觀上,基於社會道德價值,一般人應有的注意義務為標準, 而非以專業人員的特定慣例,作為衡量標準。
 
侵權行為法採取過失責任主義,必須加害人具有過失,始需負擔損害賠償責 任。過失與否之判斷,一般採取理性之人的標準。亦即一般具有良知與理性而小心謹慎之人,應有之注意標準。此項理性之人的標準,無論在交通事故、汽車修 理服務、水電工人服務、甚至醫療服務,均應一體適用。在專門職業人員之提供 服務,無論係汽車修理人員、水電工人、會計師、律師或醫師,均應盡到具有該 專業之知識與技術,所應具有之注意標準。
 
民事.責任則重視行為之結果,故不論由於故意,或由於過失,一律使負賠償責任。因為不法行為或違約,而使他人權益受害或受損,依據民法及相關法律,須負損害賠償(回復原狀或金錢賠償)等民事責任。
 
按民法第184條第1項關於侵權行為之規定,採過失責任主義,以行為人之侵害行為具有故意過失,為其成立要件之一。又過失依其所欠缺之程度為標準,雖可分為抽象輕過失(欠缺善良管理人注意義務)、具體輕過失(欠缺應與處理自己事務同一注意義務)及重大過失(顯然欠缺普通人之注意義務),然在侵權行為方面,過失之有無,應以是否怠於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為斷,亦即行為人僅須有抽象輕過失,即可成立(最高法院100年度台上字第328號判決參照)。侵權行為之過失標準應以一般具有相當知識經驗且勤勉負責之人,在相同之情況下是否能預見並避免或防止損害結果之發生為準。
 
行為人因過失行為而負有法律責任,此為過失責任。所謂過失,是指行為人對於不法行為的發生,雖然不是故意,但依照行為人所處的情境,應注意、能注意,而不注意,導致行為人沒辦法預見不法行為的發生;或行為人雖然可以預見不法行為可能發生,但心態上卻相信不會發生,而未取採相應的措施。
 
對於是否成立過失責任的審查標準,將依據當事人是否違反合理的注意義務來判定
按過失責任之成立,在於違反注意義務而生損害於被害人,關於侵權行為人之注意能力,係以一般具有相當知識經驗且勤勉負責之人,在相同之情況下是否能預見並避免或防止損害結果之發生為準。…查證人李OO證稱:為易於修理該段排檔桿,會請客戶幫忙轉方向盤,維修人員一般仍會留在維修坑內;證人謝OO亦證稱:伊等會請修車客戶協助轉動方向盤,轉動時會壓縮維修坑空間,然伊等會繼續待在維修坑等語。已證明修車廠之維修人員,於修理車輛排檔桿時,基於維修必要,通常會請客戶協助轉動車輛方向盤,而其仍繼續留在維修坑。衡之維修人員於請客戶協助轉動方向盤後仍留在維修坑,可見倘客戶盡注意義務依維修人員指示操作方向盤,留在坑內之維修人員並不因此遭車輛輪胎夾擊受傷,否則其等豈會甘冒受傷危險,請客戶協助轉動方向盤並留在維修坑內。上訴人一再主張,潘OO為職業大客車駕駛,縱認其有要求潘OO至系爭曳引車轉動方向盤,然潘OO快速轉動方向盤,帶動內輪胎立刻一次轉動到位,非緩慢位移,與一般被要求協助會步步依指示轉動之情形不同等語,並舉現場事故光碟為證,倘非虛妄,能否認潘OO於轉動方向盤過程中,已盡注意義務避免或防止損害結果發生而無過失,尚非無疑。
(最高法院109年台上字第2130號民事判決)
 
行為人因過失行為而負有法律責任,這便是過失責任的基本概念。過失是指行為人雖然並非故意造成不法行為的發生,但根據行為人所處的情境,本應注意卻未注意,導致不法行為發生。例如,駕駛人在道路上行駛時未按照規定減速,導致行人受傷,即可能被認定為過失責任。同時,若行為人雖能預見不法行為可能發生,卻心存僥倖,相信自己能夠避免問題,而未採取應有的預防措施,也可能構成過失責任。

-事故-事故民事責任-事故賠償請求權-侵權行為-一般侵權-

(相關法條=民法第184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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