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故之民事、刑事責任各是什麼?
18 Mar, 2025
問題摘要:
民事與刑事責任的適用範圍不同,刑事責任主要是對違法行為進行懲罰,強調嚇阻犯罪,而民事責任則是著重於填補被害人所受的損害,確保損害賠償的合理性。在侵權行為案件中,無論是故意或過失,只要加害行為確實導致他人損害,行為人便須負起損害賠償責任,而是否構成刑事責任,則須進一步審查其行為是否符合刑法的構成要件與法律規範。此外,行為人的身分若屬於無行為能力人或受僱人,則其法定代理人或僱用人可能需連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以確保被害人能夠獲得合理的補償。因此,在發生事故時,應依據法律規定,區分不同責任歸屬,確保權利義務的適當分配,維護社會公平與法治秩序。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民事責任與刑事責任的規範目的與內涵有所不同,刑事責任主要是為了嚇阻犯罪行為並預防再犯,其制裁重點在於行為的違法性與對法益的侵害,因此追訴的焦點在於行為所創造的風險,而不一定要求行為已實際造成危害。相對而言,民事責任則是為了填補個人損害,因此須有損害發生且行為與損害之間具有因果關係,才會產生民事責任追訴的問題。因此,刑事與民事責任無論在主觀與客觀的構成要件、保護的法益以及追究的範圍上均有重大差異。以加害人主觀要件為例,在民事損害賠償中,過失的認定一般與刑法的解釋相同,即加害人須對其行為的違法性具有預見可能性。然而,民事與刑事的規範目的不同,因此過失的功能與認定標準亦有所不同。在刑法上,過失的認定純粹是依行為人的主觀意思判斷,但在民法上,過失的認定則多與損害如何合理分配有關,因此應採取客觀基準,例如以善良管理人的注意義務(即抽象輕過失)作為標準。此標準主要參考一般合理人的注意程度,而非依據行為人自身的個別情況。然而,現行實務上對於民事責任中故意與過失的認定,往往沿用刑法的判定方式,未能充分考量民刑事責任在本質上的差異。
在民事責任方面,被害人可依據民法第184條第1項:「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以及第191條之2:「汽車、機車或其他非依軌道行駛之動力車輛,在使用中加損害於他人者,駕駛人應賠償因此所生之損害。」來請求財產損害賠償。如果交通事故導致被害人的身體或健康受損,則可依據民法第193條第1項:「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或健康者,對於被害人因此喪失或減少勞動能力或增加生活上之需要時,應負損害賠償責任。」要求賠償因事故導致的減少勞動能力或生活上的額外開支,例如因車禍受傷導致需雇請看護。此外,被害人除了財產上的損害賠償外,還可依據民法第195條第1項:「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請求非財產上的損害賠償,也就是慰撫金。如果被害人因車禍死亡,則可依據民法第192條:「不法侵害他人致死者,對於支出醫療及增加生活上需要之費用或殯葬費之人,亦應負損害賠償責任。」以及第194條:「不法侵害他人致死者,被害人之父、母、子、女及配偶,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請求相關費用與慰撫金。
如果肇事者是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被害人仍可依據民法第187條第1項:「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以行為時有識別能力為限,與其法定代理人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行為時無識別能力者,由其法定代理人負損害賠償責任。」向該行為人的法定代理人主張連帶損害賠償責任。若行為人當時無識別能力,則責任將完全由法定代理人負擔。此外,如果加害人是受僱人,被害人可依據民法第188條第1項:「受僱人因執行職務,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由僱用人與行為人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向僱用人請求連帶賠償責任。
在刑事責任方面,若因過失導致他人受傷,行為人可能涉及刑法第284條之過失傷害罪。然而,根據刑法第287條:「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項、第二百八十一條及第二百八十四條之罪,須告訴乃論。」這類案件須由被害人提告後,司法機關才會追究行為人的刑事責任。若因過失導致他人死亡,則行為人可能涉及刑法第276條之過失致死罪,這類案件通常會由檢察官主動偵辦,不需被害人提出告訴。
-事故-事故民事責任-事故賠償請求權-侵權行為-一般侵權-
(相關法條=民法第184條=民法第187條=民法第192-2條=民法第192條=民法第193條=刑法第276條=刑法第284條)
瀏覽次數: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