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違規駕駛,監護人皆連坐代罰
18 Mar, 2025
問題摘要:
未滿十四歲的青少年若發生交通違規行為,家長須代為受罰;未滿十八歲的青少年若駕駛機車或汽車製造噪音、蛇行、飆車或從事其他危險駕駛行為,則除了罰款外,家長與青少年均需參加道路交通安全講習,甚至家長的姓名可能會被公布。而未成年人無照駕駛的行為,除違規駕駛人須繳納罰款外,家長亦須接受法律責任並共同參與道路安全教育課程。因此,家長在日常生活中應更積極監督未成年子女的行為,避免未來因疏於管理而承擔法律責任,也能確保未成年子女的安全與社會公共秩序的維護。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
按孩童雖不具責任能力,但行走於道路仍應遵守相關交通法規 ;若有應受處罰之違規行為 ,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5條之4規定:「未滿十四歲之人違反本條例之規定,處罰其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所涉罰責即應由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承擔。未滿十四歲的青少年若有交通違規行為,將由家長代為接受處罰,而未滿十八歲的青少年若駕駛汽車從事危險蛇行、製造噪音、集體飆車等行為,除了需繳納罰鍰外,家長與青少年本人還須一同參加道路交通安全講習,甚至家長的姓名還可能被公布。此外,若未滿十八歲的青少年發生無照駕駛的情況,則同樣會面臨罰鍰處分,並且家長與青少年也都須參加道安講習,以強化監管責任。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九十二條第一項所訂的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六十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考領普通駕駛執照、輕型或普通重型機車駕駛執照須年滿十八歲,最高年齡不受限制。」這項法規的設計主要在於保障所有用路人的生命、身體及財產安全,尤其是對於未滿十八歲的青少年而言,法律也在保護他們自身的安全。由於未成年人的心智發展尚未成熟,駕駛技術亦未臻穩定,因此若在面對突發狀況或外界刺激時,容易因緊張而導致失控。一旦發生車禍,輕則財務損失,重則可能危及自身及他人的生命安全,甚至造成無法挽回的悲劇,因此法律嚴格規定未成年人不得駕駛動力交通工具。
按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以行為時有識別能力為限,與其法定代理人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民法第一百八十七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本件被告陳慧玲為七十八年六月十日生,為限制行為能力人,被告陳阿欽為其法定代理人,有戶籍謄本一份可參,被告陳慧玲應知其無駕駛執照駕車,可能造成對他人之危害,而有識別能力,依據前述說明,其過失不法行為致原告及他人發生損害,自應與其父即被告陳阿欽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3年度花簡字第293號民事判決)。
從法律的角度來看,依據民法第一百八十七條第一項前段之規定:「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以行為時有識別能力為限,與其法定代理人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由此可見,未成年人若從事不法行為,則需視其行為時是否具有識別能力而決定是否負擔責任。若未成年人具備識別能力,即須與其法定代理人共同承擔民事賠償責任;若未成年人不具識別能力,則由其法定代理人單獨負擔損害賠償責任。
除此之外,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亦對於未成年人的無照駕駛行為設有明確處罰機制。若未成年青少年違反交通規則,家長除了需要代為受罰外,還必須與子女一同參加道路交通安全講習,以強化家長對子女交通安全意識的培養,避免未來再次發生類似違規行為。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六十條第五項規定:「汽車所有人允許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五款之違規駕駛人駕駛其汽車者,除依第一項規定之罰鍰處罰外,並記該汽車違規紀錄一次。」這意味著,若家長或車主未經查證便讓未成年子女駕駛汽車,不僅未成年人將受到處罰,連汽車所有人亦將受到罰鍰及違規記錄的影響。因此,家長在讓他人使用車輛時,務必要確認對方是否具備合法駕駛資格,以避免觸犯法律並遭受處罰。
再者,若未滿十八歲的青少年違規駕駛,除了罰款與安全講習外,家長的姓名甚至可能被公布,以加強社會輿論對監護人的約束。這項規定的用意在於提高家長對未成年子女的監督責任,確保未成年人不會輕易接觸或駕駛機車及汽車,避免可能對公共安全構成威脅。此外,若未成年子女因無照駕駛導致交通事故,則可能衍生民事與刑事責任,而家長作為法定代理人,也可能需承擔相應的連帶責任。
-事故-事故民事責任-法定代理人侵權責任
(相關法條=民法第187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60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92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5-4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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