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禍或事故案件,認罪對我比較有利嗎?

02 May, 2025

問題摘要:

刑事訴訟法準備程序與簡式審判制度,目的在於強化刑事訴訟的彈性與效率,同時透過認罪答辯、證據整合及程序確認,刑事訴訟亦有認罪協商機制,讓被告與檢察官透過協商達成合意處分。律師實務經驗指出,有時檢察官開出的條件頗為嚴苛,若條件不合理,律師通常會建議當事人不接受協商,而是直接在法庭上向法官展現誠意與悔意,透過和解或積極修復行為來爭取法官寬量判刑,這往往比苛刻協商條件來得有利。不過認罪協商也有其好處,一旦雙方接受協商條件並經法院裁定成立,該案將不得再提起上訴,避免因判決結果未達預期,引發檢察官或被害人家屬的不滿與後續訴訟。因此,是否認罪、是否採協商程序、是否進行簡式審判,都是被告與辯護律師須實際案情、責任分配、證據掌握與與被害人溝通情況做出的策略選擇。刑事程序中認罪與否的時機掌握,將直接影響整體審判進程與結果,應予審慎評估。
認罪協商確實是一個雙刃劍。它的好處在於,可以在避免更嚴厲判決的同時,確保案件處理的效率和穩定性。不過,協商的條件如果設得過苛,也可能會對你不利。跟律師詳細討論你的情況,看看協商條件是否合理,是否符合你的最佳利益,才能做出明智的決定。

律師回答:

為什麼開庭時候,在刑事案件開庭時,法官首先會關注的重點之一就是被告是否認罪,這不僅適用於車禍或交通事故案件,而是所有刑事案件通則。認罪與否不僅牽涉到案件審理的方式,也會影響到法院是否採取簡化程序以及未來的量刑。
 
第一次就認罪?
法院在第一次審判期日前可以開準備程序,處理認罪答辯、法條適用、證據能力、證物提出等事宜,其中第二款即明定法院得訊問被告是否認罪,以便決定是否適用簡式審判程序或簡易程序。若被告認罪,且案件不屬重大刑責類型,法院得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刑事訴訟法第273條)。此程序可減少繁複舉證規定,使審理更為快速,當事人如無異議,程序亦無須更新,為當事人節省訴訟資源與時間。簡式審判程序中證據調查亦不受其他證據法則的限制,有助法院迅速作成判決。
 
具體論之,刑事訴訟法第273-1條,若被告所涉案件不屬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且非高等法院第一審案件,則於準備程序中,被告若對起訴事實為有罪陳述,審判長可依情況告知其可採用簡式審判程序,並在聽取當事人與辯護人意見後裁定適用。若法院認為不宜適用簡式程序,應撤銷原裁定,回歸通常程序,並更新審判程序,但如當事人無異議則不在此限。
 
簡式審判程序相較於通常程序,具備較高的程序彈性,刑事訴訟法第273-2條進一步明定,於此程序中進行之證據調查,無須受刑訴法第159條第1項、第161-2條與第161-3條、第163-1條及第164條至第170條等規定的限制,亦即對證據能力、調查方式、陳述證明效力等方面可簡化處理。這樣的規定有助於在案件事實清楚、被告認罪且無重大爭議的情況下,迅速作成判決,提升訴訟效率,並降低訴訟雙方的時間與經濟負擔。
 
若被告認罪,在一些案件結構簡單、事實清楚的情況下,例如屬於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案件類型,如重大車禍等,法院可能會採用簡式審判程序,使程序更加簡捷,也可能因此減輕刑度。不過,這並不代表一律認罪就一定會有較輕的結果,仍須依個案實情而定。實務上,若事故雙方對過失責任歸屬尚有爭議,例如被害人也有重大過失、甚至為全責,被告就應審慎考慮是否在開庭初期即認罪,否則可能讓法官誤以為全部責任由被告承擔而影響判決結果,因此宜待蒐證與釐清責任後再決定是否認罪。
 
認罪協商?
在刑事訴訟中,認罪協商是一項具有彈性與效率的制度設計,但在實務操作上仍有其複雜面向,尤其在律師的經驗中,檢察官提出的協商條件有時過於嚴苛,並不一定對被告最有利。因此,當條件不合理時,律師往往會建議當事人不急於接受檢察官的協議,而是轉向展現誠意與悔意給法院,透過和解或賠償的實質作為博取法官的信任與量刑上的寬容,這樣的策略往往能取得更佳結果。
 
不過,認罪協商制度本身也有其優點,例如當雙方就量刑、賠償或其他事項達成協議後,法院判決即不得上訴,這可以避免檢察官或被害人認為刑度過輕而提起上訴,對當事人是一種穩定法律效果的保障。
 
刑事訴訟法第455-2條規定,除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三年以上之罪或高等法院管轄的第一審案件外,其餘案件在第一審言詞辯論終結前,或簡易判決處刑前,得由檢察官依職權或應被告一方之請求,徵詢被害人意見後,進行審判外的協商,內容包括被告願接受的刑度、是否願意道歉、支付賠償金、繳納款項給公庫等。協商期間不得超過三十日,若涉及賠償或道歉的項目,也必須經被害人同意。法院於收到協商聲請後,依第455-3條,應在十日內訊問被告,告知其所認罪名、法定刑與喪失之權利,若被告在此程序終結前撤回合意,或檢察官認被告未履行協議內容,也可撤回聲請。
 
第455-4條,法院若發現協商並非出於被告自由意志,或協議內容顯失公平、有重大事實不符,或屬不得進行協商的犯罪,即不得為協商判決;但若無上述情形,法院即可在不經辯論下,依協議內容判決,刑度限於宣告緩刑、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並得將部分內容作為民事強制執行名義。第455-5條則保障被告權益,若協議刑期逾六個月而無緩刑,法院須為被告指定辯護人協助協商,確保協商過程中法律意見的完整呈現,避免不平等談判。

-事故-刑事程序-刑事附帶民事訴訟

(相關法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刑事訴訟法第273-1條=刑事訴訟法第455-2條=刑事訴訟法第455-2條=刑事訴訟法第455-3條=刑事訴訟法第455-4條=刑事訴訟法第455-5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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