能否於刑事程序一併請求民事賠償?所有訴訟費用均可以免除嗎?

02 May, 2025

問題摘要:

刑事訴訟法第487條和第488條的規定,被害人或其他受損害的人可以在刑事訴訟程序中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回復損害或賠償。然而,此類訴訟必須在刑事案件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前提起。如果在第一審結束後提起上訴,則不得提出附帶民事訴訟。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可免繳一般民事訴訟費用,並可選擇於第二審提出,免除第一審的程序。但被害人或其他受損害的人應注意民法中有關訴訟時效的規定,以免逾期影響權利行使。最後,儘管附帶民事訴訟是在刑事訴訟程序中提起,但其本質仍屬民事事件。因此,法院通常會在刑事訴訟判決時將附帶民事訴訟部分移送至民事庭審理,由民事法院進行處理。

律師回答: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487條規定,因犯罪而受損害的人得於刑事訴訟程序中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對於被告以及依民法負有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損害。該條明定附帶民事訴訟的請求範圍應依民法規定,亦即雖然提起於刑事程序中,但其實質為民事賠償請求,仍須依民法關於損害賠償之相關規範作為依據。再依刑事訴訟法第488條規定,附帶民事訴訟的提起時機為檢察官起訴之後至第二審辯論終結前,但需注意的是,若第一審辯論已經終結但尚未提起上訴,則不得再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換句話說,必須等到第一審已起訴且尚未進入上訴前的空窗期外,才能合法提出附帶民事訴訟。若刑事案件仍處於偵查中、尚未起訴階段,即使被害人有受損害之情形,仍不得在刑事程序中提起附帶民事訴訟,須待檢察官提起公訴後方可行使該權利。
 
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對被害人而言具有實質上的利益,其中一大優勢即在於免繳一般民事訴訟的裁判費,這對於經濟上已有損失的被害人來說無疑是一項負擔減輕的制度設計。依現行法院實務運作,被害人亦可選擇在第二審法院(即高等法院)提出附帶民事訴訟,以避免重複歷經第一審完整審理流程,節省時間與程序成本。然而即便如此,被害人仍需特別注意民法第197條第1項有關消滅時效的規定,該條明定損害賠償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時起,經過二年不行使即消滅。換言之,即使刑事程序尚在進行或得以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若已逾時效,仍可能導致民事請求權喪失,故實務上應於法定期間內提出,以保障自身權益。
 
雖然附帶民事訴訟是以刑事案件為基礎提起,但其性質仍屬於民事訴訟,法院對於該部分會以與刑事審理分開處理的方式進行。現行法院實務多採行在刑事判決作出時,針對民事附帶訴訟部分作出「移送民事庭審理」之裁定,而非一併於刑事判決中對民事賠償部分作成裁判。這意味著附帶民事訴訟即使由刑事程序中衍生而來,最終仍須回到民事審判體系中由專責法官進行審理與裁判。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於進入民事庭審理後,仍需依通常民事訴訟程序進行舉證與辯論,雖然不需重繳裁判費用,且刑事程序中所調查的證據原則上亦可直接適用於民事部分,但仍須視案件情況補充其他必要之證據。
 
然而,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一旦移送至民事庭審理,雖然原提起時得免繳訴訟費用,但在後續審理過程中,原告(即告訴人或被害人)仍須負擔與一般民事訴訟相同的訴訟義務與費用。包括若需追加被告、擴張或變更損害賠償請求內容,須依民事程序進行相關程序申請,並自行承擔可能衍生之額外費用。此外,如需進行醫療、交通或精神損害等專業鑑定,也須由當事人先行墊付鑑定費用。若案件需要傳喚證人,證人必要旅費亦須由當事人提出申請並預付。

-事故-刑事程序-刑事附帶民事訴訟

(相關法條=刑事訴訟法第487條=刑事訴訟法第488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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