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人車禍身亡,刑事流程怎麼走?怎麼刑事附帶民事求償?
02 May, 2025
問題摘要:
交通事故發生後,檢察官會依據案件事實及證據進行偵查,最終可能做出起訴、緩起訴或不起訴的不同處分。家屬若對不起訴或緩起訴不服,可以依法聲請再議或交付審判,進一步保障自身權利。而若欲請求賠償,則可透過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提出相關請求,以兼顧刑事責任的追究與民事損害的救濟。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提供受害人一項重要的法律途徑,讓其能在刑事案件審理過程中,同時主張民事賠償權益,不但可節省時間與成本,也有助於減輕證明責任,是受害人爭取正義的有效工具。提起時機應掌握在刑事審判過程中,並解其與一般民事訴訟的不同之處,以妥善行使權利;若對判決結果不服,也應及時透過檢察官提起上訴,爭取後續的法律救濟。整體而言,熟悉刑事與民事交錯的訴訟制度,將有助於被害人或家屬更有效地行使法律賦予的保障權益。
律師回答:
死亡車禍引發的不只是悲傷與哀痛,更是一連串複雜的法律程序啟動。從事故現場的即時處理、檢察官的偵查、臨時偵查庭的設置、證據調查、再到最終法院的審理與裁判,每一個環節都關乎事實真相的釐清與加害人責任的追究。家屬若有意提出刑事告訴,應注意提告時限與程序細節,並建議儘早諮詢專業法律協助,以妥善處理後續刑事責任與民事賠償的問題。在如此艱難的時刻,理解法律程序的運作,是保障權益、還原真相的重要步驟。
當交通事故造成當場或24小時內有人死亡時,這種情況不僅會引發民事求償問題,也可能啟動刑事調查程序。刑法第276條規定,若因過失致人於死,肇事者可能被處以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十萬元以下罰金。對於罹難者家屬而言,這樣的事件往往突如其來又極度悲痛,理解整個刑事流程有助於他們依法保障自身權益。
事故發生後,警方會立即到場處理,並依程序報請當日的地方法院檢察署值班檢察官前往現場處理。檢察官到場後,會攜同法醫檢驗員與書記官,對死者進行現場勘查與初步調查,也就是所謂的「相驗」程序。這是整個刑事偵查程序的開端,檢察官會掌握基本事證,並安排「臨時偵查庭」,即在第一時間內傳喚肇事者與死者家屬到場詢問雙方對案情的初步意見。
若家屬希望提出刑事告訴,刑事訴訟法第233條第2項規定,死者的配偶、直系血親、兄弟姊妹及同居親屬等均可合法提出告訴。提出告訴後,案件正式進入偵查程序。所謂「偵查程序」,是指刑事案件初步調查階段,由檢察官主導,必要時由警察或其他司法機關輔助調查。此程序的目的在於確認是否存在犯罪事實,以及是否有足夠的證據認定被告有犯罪嫌疑。檢察體系在此階段扮演調查者的角色,依法蒐集證據,並維持對案件的客觀判斷。當檢察官認定有起訴的必要,便會將案件移交法院,進入下一階段,即「審理程序」。這種「審檢分立」的制度設計,是為保障刑事程序的中立性與公正性,避免調查與審判由同一機關進行,可能導致偏頗或濫權。
當案件進入審理程序後,由法院法官負責審理整個案件。法官將傳喚被告、證人,調查各項證據,並審酌檢察官所主張的犯罪事實與法律適用是否正確。透過法定程序的審理,法院最終將做出是否判決有罪的結果。若肇事者被判有罪,則會依照其過失程度與法律規定,判處相應刑罰。至於偵查程序何時終結,主要視檢察官是否已調查完所有必要的事證,一旦調查完整,檢察官便會作出處分,若認為犯罪嫌疑明確,則提起公訴;反之,若證據不足,則可能作出不起訴處分。對於家屬而言,當案件進入公訴階段後,可密切注意開庭情形,也可以透過委任律師參與訴訟,強化對程序的解與掌握。
當刑事案件進入偵查程序並進行一段時間的調查後,檢察官將依據案件的事實、證據與法律規定做出相應的處分,這就是所謂的「偵查終結」。偵查終結後可能出現三種情形,分別為起訴、緩起訴處分以及不起訴處分。首先,若檢察官調查相關證據後,認定被告主觀上確實有過失、客觀上造成被害人死亡,並且兩者之間具備因果關係,則會做出「起訴」處分。此外,如果證據明確且被告有自白(承認犯罪),檢察官也可以選擇聲請「簡易判決處刑」,這同樣屬於起訴的類型。不過簡易程序的刑度相對輕,原則上僅限於可判緩刑、得易科罰金或可替代以社會勞動的刑度,例如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
其次,在特定條件下,檢察官可選擇對被告做出「緩起訴處分」,這在僅有受傷的交通事故中特別常見。因為刑法的過失致死罪屬於刑度較低、非強制起訴之罪名(非死刑、無期徒刑或本刑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若被告在偵查過程中態度良好,並且積極與被害人家屬和解,檢察官就有可能依法給予緩起訴。緩起訴通常會附帶一定的條件,例如繳納金額至國庫、書面或當面道歉、參與交通安全講習等,如果被告未履行這些條件,或在緩起訴期間再犯其他罪行,則檢察官可依法撤銷緩起訴處分,重新提起公訴。
第三種可能是「不起訴處分」,當檢察官認為被告的行為雖有涉案,但調查後認為無過失,或證據不足以證明其犯罪事實成立,則依刑事訴訟法第252條規定,可以做出不起訴處分。簡言之,若偵查後認定被告並無刑事責任,便會終止偵查程序,不再移送法院。
至於家屬若收到不起訴或緩起訴的處分書且不服,可在收到處分書後十日內,依法聲請「再議」,由原檢察官向上級檢察署的檢察長或檢察總長轉陳處理,這是第一層級的救濟管道(依刑事訴訟法第256條第1項)。若再議結果被駁回,家屬仍可於收到駁回通知後十日內,委任律師提出理由狀,向第一審法院聲請「交付審判」,請求法院直接審理被告是否構成犯罪(依刑事訴訟法第258-1條規定),這是第二層次的救濟方式。
不過刑事程序的重點在於審理被告是否犯罪,並不處理被害人(或其家屬)民事賠償的問題,因此若家屬希望請求損害賠償,則應透過「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來進行。附帶民事訴訟必須在檢察官起訴後、法院言詞辯論終結前提出,這樣才可以在同一刑事訴訟程序中,同步審理賠償金額與責任。這項設計的好處是可以節省時間與訴訟資源,也讓家屬在追究刑責的同時能爭取民事賠償
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的時機,必須是在檢察官已經對被告提起公訴後,從起訴之日起到第一審言詞辯論終結前為止。這段期間,是告訴人或被害人得以依法行使附帶民事訴訟權利的重要時機。如果第一審判決後,有人對該判決提起上訴,那麼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仍可在第二審辯論終結前提出,但要特別注意,在尚未提起上訴之前,附帶民事訴訟並不能單獨在第二審程序中主張,必須有上訴案件存在才可以接續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刑事訴訟法第488條)。至於提起方式,可以選擇書面或言詞提出。書面方式即是將附帶民事訴狀送交審理案件的法院,而若告訴人有到庭參加刑事案件的審判,也可以當庭以口頭方式表達附帶民事訴訟之意,並由法院記錄在卷,作為提起之依據(刑事訴訟法第492條第1項、第495條第1、2項)。
在審理方式方面,實務上法院通常會在刑事部分進行判決後,針對附帶民事訴訟部分,以裁定方式移送民事庭繼續審理。雖然訴訟從刑事案件延伸至民事程序,但由於其基礎仍源於刑事程序,仍然與一般單獨提起的民事案件有所區別。首先,附帶民事訴訟不需繳納訴訟費,這對於資源有限的被害人來說是一項負擔減輕。其次,刑事法院在審理過程中所認定的事實,民事法院原則上應予採信,這意味著告訴人在後續民事訴訟中無須再為相同事實進行重複舉證,大大減輕其訴訟負擔(刑事訴訟法第499條第1項、第500條前段、第504條第2項)。此外,刑事庭所調查過的證據,也視為民事庭已經調查過,不需要重複蒐證,對於希望獲得賠償的告訴人來說,是一項有利設計。
若告訴人對第一審的刑事判決結果不服,例如法院判決被告無罪或量刑過輕,雖然告訴人並不是刑事訴訟的「當事人」(即不是檢察官或被告),法院在審理過程中通常也只會讓告訴人就事實或意見發表看法,但在判決宣告後,若有不滿意之處,告訴人是可以依法提出「請求檢察官上訴」的。這項請求必須在第一審判決後的20日內提出,若逾期即喪失請求上訴的權利,因此務必注意時間限制,盡早具狀送達法院或檢察官,以免錯失法律救濟的機會(刑事訴訟法第344條第3項)。
-事故-刑事程序-刑事偵查-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車禍
(相關法條=刑法第276條=刑事訴訟法第233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刑事訴訟法第252條=刑事訴訟法第253-1條=刑事訴訟法第253-2條=刑事訴訟法第253-3條=刑事訴訟法第256條=刑事訴訟法第258-1條=刑事訴訟法第344條=刑事訴訟法第488條=刑事訴訟法第492條=刑事訴訟法第499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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