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生肇事遭處刑,被告如何聲請易科罰金?如果是酒駕?
02 May, 2025
問題摘要:
易科罰金雖是替代短期自由刑的重要制度,但絕非絕對權利,尤其在酒駕等高風險犯罪類型上,司法機關態度已趨嚴格。被告若不願重蹈覆轍,除避免再犯之外,也應解現行法律制度的趨勢與標準,不要再抱持「罰錢就好」的僥倖心態,否則,下一次的代價可能就是監獄的大門在等著你。易科罰金制度是法治社會中一項重要的替代處罰機制,不僅體現出刑罰的個別化與人道考量,也促進了刑事執行的彈性與效率,但如何適用與執行,則須平衡個案事實、再犯風險與社會秩序維護之間的關係,讓制度真正發揮應有功能。
律師回答:
犯罪本質上是一種違反法律的錯誤行為,依法遭到判刑後,通常就會被送入監獄服刑,剝奪自由。然而,為避免輕罪犯因入監服刑而與重罪犯混處,進而在獄中學壞或造成社會再犯的風險,我國刑法設有「易科罰金制度」。所謂「易科」的「易」,就是交換、轉換的意思,也就是將原本判處的自由刑(包含徒刑或拘役)轉換為以金錢代替的方式執行。這項制度主要適用於短期自由刑的替代,讓一些情節輕微、悔意明確的被告可以透過繳交罰金免於入獄,進而減少監所資源浪費,也避免輕罪者受到更嚴重的社會性負面影響。
依據刑法第41條的規定,針對犯下「最重本刑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案件,若法院判處的刑度在「六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範圍內,便得以每日一千元、二千元或三千元的金額折算一日刑期,申請「易科罰金」。所謂「易科罰金」制度,是將短期的自由刑以繳納金錢的方式替代執行,目的在於避免將犯輕罪的受刑人直接送進監所執行刑期,以防其在監獄中受到不良影響,增加社會再犯風險,進而落實刑罰教育與社會防衛的平衡。
換句話說,如果被判三個月徒刑,折算為易科罰金的金額可能為九萬元起跳。但即使符合條件,也不代表就一定可以易科成功,因為法條另設有但書,若檢察官認定「難收矯正之效或難以維持法秩序者」,則不得易科罰金,仍須實際入監執行。
不過,此項制度亦設有限制條件,即「確因不執行所宣告之刑,難收矯正之效,或難以維持法秩序者,不在此限」,換言之,若個案情節重大、屬於屢犯或態度不佳者,仍可能被駁回易科聲請。法院在判決中若明確載明「得易科罰金」,則受刑人得向地檢署的執行檢察官提出聲請,並需檢附執行顯有困難的具體證明文件。
例如因身體狀況無法服刑者,應檢附醫療院所的診斷書;若因教育因素如仍在學中,則應附學生證明文件;若因職業關係難以入監,例如正從事重要職務,則需提供在職證明或稅務文件;如家庭中須照顧年邁父母或年幼子女,則應附戶籍謄本或扶養證明等。此外,若當事人身處國外或在遠洋工作無法親自辦理,亦可由其配偶、直系血親或姻親於法定範圍內代為提出聲請,只要附上合理且真實的佐證文件,便可由檢方依法審酌後作出准駁決定
以酒駕為例,雖然在法律上酒駕屬於刑度在五年以下的犯罪,通常法官會判處六個月以下刑期,因此形式上符合易科罰金的要件,但隨著社會對酒駕容忍度越來越低,司法實務對此罪已逐漸採取「零容忍」的態度。
例如桃園地檢署近年來對酒駕案件執行趨於嚴格,僅在2024年前兩個月,就有超過50名酒駕被告雖經法院判處可易科刑期,但檢察官基於社會觀感及防治再犯的考量,仍決定否准易科,直接將其發監執行。檢察官主要是從幾個面向綜合判斷,例如是否有肇事情形、酒測值高低、與前次酒駕之間的間隔時間、歷來累犯次數等,都會影響是否准予易科。
若酒駕犯在五年內有三次以上犯行者,原則上應認為其再犯風險高,屬於「難收矯正之效」者,依法不准易科罰金;若累積犯酒駕次數達四次以上者,也將列為嚴格審酌對象。(台灣高等檢察署102年6月26日檢執甲字第10200075190號函)
不過,檢方也非一律否決易科申請,而是視個案情況而定,例如:如酒測值偏低,僅因食用含酒食物如薑母鴨誤測,或未實際飲酒且未發生任何事故;或距離前次酒駕已有多年;又或當事人已積極接受酒癮治療,這些情況下則可能被認定尚可維持法秩序而准予易科。
此外,檢察官亦會考量其他替代性處遇手段,如命被告參與公益勞務、接受戒癮治療、向被害人道歉或支付損害賠償等,以展現悔意並補償社會。因此,儘管易科罰金制度設計是為避免輕罪者進入監獄,但實務上仍存在許多限制與審酌空間,尤其在針對酒駕這種社會高關注度的議題上,檢察官與法院往往會基於公共安全與預防再犯的考量,傾向採取較嚴格的標準進行審查。
針對首次觸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一項公共危險罪的酒駕案件,檢察官多會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之一的規定,給予緩起訴處分,以讓初犯者有自新機會。若屬再犯,雖仍有機會以罰金替代刑期,但只要屬第三次以上累犯者,原則上將不再給予緩起訴或易科罰金的選項,必須選擇參與社會勞動,否則就得面對實際入監服刑的命運。因此,對於酒駕屢犯者而言,「社會勞動」幾乎成唯一可以避免坐牢的方式。
依刑事訴訟法第484條規定,受刑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或配偶認為檢察官執行指揮為不當者,可向受管轄的法院聲明異議,假使涉及酒駕的當事人,不服檢方不給易科罰金,便可據此法條提出異議,捍衛本身權益,最後由法院進行審理做出公正裁決。這項異議程序為受刑人提供一項救濟管道,讓當事人在遭到檢察官否准時,仍能依法爭取權益,防止執行命令過於嚴苛或違背比例原則。
-事故-刑事程序-易科罰金-聲明異議-不能安全駕駛罪-酒駕
(相關法條=刑事訴訟法第484條=刑法第185-3條=刑法第41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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