比特犬不是普通飼主可以養的?

02 May, 2025

問題摘要:

到刑法與民法對於責任的認定,我們可以看出,對於飼主來說,飼養責任不只是餵養與照顧,更包含全面性的風險管理。在法律觀點下,飼主與其所養動物的行為存在直接法律連結,這種法律責任不會因「無心」或「意外」而被豁免,只要因未盡義務導致他人權益受損,就必須承擔相對應的法律後果。因此,每位飼主在享受與毛孩相處的快樂時,也應深刻體認並落實法律賦予的義務。尤其飼養具攻擊性的犬隻,更應嚴格落實防護規定,切勿心存僥倖。對寵物好,是愛牠的一種方式;但對牠負責、讓牠在社會中安全生活,則是身為飼主的本分。唯有如此,才能避免悲劇發生,也能真正實現人與動物和諧共處的社會目標。

律師回答:

近日發生一起比特犬攻擊事件,引發社會高度關注。事件起因於飼主未依規定替犬隻繫上牽繩,導致該具攻擊性的比特犬脫繩暴衝,當場咬死另一名飼主所養的貴賓犬。類似事件並非個案,早在去年基隆市也發生一起比特犬攻擊案,當時陳姓男子因家中整修一時未妥善看管犬隻,比特犬趁機衝出屋外,攻擊路過的流浪母犬並致其死亡。這些事件無不再次提醒所有飼主,對於飼養具攻擊性的犬隻,務必提高警覺並採取必要防護措施,否則不僅可能危害他人生命財產安全,自己也將面臨行政、民事甚至刑事責任。
 
依據動物保護法第20條第2項規定,具攻擊性之寵物如需進入公共場所或其他公眾得出入之地,必須由成年人陪同,並採取適當的防護措施,包含繫上不超過1.5公尺長的鍊繩,並配戴不影響呼吸與散熱功能的透氣口罩。農業部也公告了列為具攻擊性寵物之六種犬種,包括比特犬、日本土佐犬、紐波利頓犬、阿根廷度告犬、巴西菲勒犬以及獒犬等,這些犬隻若未經妥善管理,其潛在風險極高,不得掉以輕心。一旦違反上述規定,依動保法第29條第4款與第33條第1項第4款,主管機關可對飼主處以新臺幣三萬元至十五萬元罰鍰,並限期要求其改善管理,若屆期未改善,得直接沒入犬隻,從飼主手中強制帶離。
 
然而,行政裁罰只是最低層次的法律責任,若因此造成人員或其他動物受傷、死亡,飼主還須面臨民事賠償與刑事追訴的法律風險。根據刑法第284條第1項規定,過失傷害者可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倘若行為導致他人重傷,更可能面臨加重處罰。
 
在實務上,飼主明知犬隻具攻擊性卻未採取必要防範措施,疏於注意,未以鍊繩牽引或讓犬隻四處遊走,造成他人被犬隻咬傷,構成過失傷害罪。法院明確指出,此類情況下飼主已違反其注意義務,且該過失與被害人所受傷勢間存有相當因果關係,依法應予處罰。這也代表,飼主對於犬隻的行為負有「預防侵害」的義務,不能以犬隻本能難控為由推卸責任。
 
飼主飼養有攻擊性的犬隻,本應採取必要的安全防護措施,防免犬隻無故侵害他人的生命、身體,若疏未注意,未以鍊繩牽引,任其四處遊走,致使路人行經該處時,遭犬隻抓咬受傷,飼主違反注意義務而具有過失,且飼主的過失行為與受害人所受傷勢之間,顯具相當因果關係。過失傷害,應依刑法第284條第1項規定處罰,導致重傷的話,還要加重處罰。
(臺灣高等法院102年度上易字第113號刑事判決)
 
動物保護法第7條明確規定:「飼主應防止其所飼養動物無故侵害他人之生命、身體、自由或財產」,這句話看似簡單,卻道出飼主對自家動物負有的法律責任與道德義務。換句話說,動物若造成他人受傷、財損或恐慌,責任不在動物,而在於沒有妥善管理的飼主。而在公共空間飼養與帶領寵物行動時,更應遵守動物保護法第20條規範:「寵物出入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應由七歲以上之人伴同。具攻擊性之寵物出入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應由成年人伴同,並採取適當防護措施。」
 
對於一般寵物而言,最基本的行為規範就是不能讓幼童單獨帶寵物外出;而對於具攻擊性的寵物,更要求要由成年人陪同,且必須加上防護措施,這些規定絕非形式而是為了保護大眾安全。農委會於民國104年修正的「公告具攻擊性寵物及其出入公共場所該採取之防護措施」中,列出了比特犬、日本土佐犬、紐波利頓犬、阿根廷度告犬、巴西菲勒犬與獒犬共六種被認定為具攻擊性的犬種。針對這些犬種,政府要求飼主必須做到三件事:第一,應由成年人陪同外出;第二,繫上不超過1.5公尺的牽繩或鍊子;第三,配戴不妨礙散熱的透氣口罩。這些規定,目的在於防止這類犬隻在公共場合中暴衝、咬人或造成恐慌。
 
如果飼主未依照上述規定進行防護,將依動物保護法第29條第1項第5款規定,處以3萬元至15萬元不等的罰鍰,金額看似不小,但相較於可能引發的民事賠償責任與刑事責任,實屬「小事」。若因飼主疏忽,導致寵物攻擊他人或其他動物,不僅將面對民法上侵權損害賠償之責任,還可能構成刑法上的「過失傷害罪」,依法可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百元以下罰金。特別是當事人無法證明已盡監管義務時,更容易被法院認定構成過失。換句話說,罰錢可能還只是開始,接踵而至的訴訟與心理壓力才是最讓飼主後悔莫及的事。
 
許多飼主會說:「我的狗很乖,平常不會咬人」,但問題在於,再怎麼溫馴的動物,仍具有不可預期的本能反應,例如被驚嚇、聽到特定聲音、或見到特定對象等情境,都可能引發攻擊行為。更別提本身就有高度攻擊傾向的犬種,其控制風險更高,因此政府才會針對特定犬種加以規範。一旦心存僥倖,未加以防護,輕則造成他人受傷,重則釀成致命事故。屆時,不但可能必須面對鉅額賠償,更可能對社會造成嚴重負面觀感,甚至招致寵物收容或撲殺命運,實在得不償失。
 
民事部分方面,倘若犬隻攻擊導致他人身體受傷或寵物死亡,飼主除了需賠償實際財損如醫療費、寵物醫療費、後續照護費用等外,也可能被請求支付精神慰撫金。根據民法第184條不法侵害行為與第195條精神慰撫相關規定,若飼主過失造成他人身體健康或人格法益受損,對方可依法提起損害賠償訴訟。更重要的是,一旦飼主對動物的管教行為不符合社會通念,例如讓犬隻在公共場所內自由奔跑、未戴口罩或牽繩,法院往往會認定其具有明確的過失責任,難以抗辯。
 
事實上,部分飼主或許因過度信任自家犬隻的溫馴性而忽略了基本防護措施,認為自家毛小孩平時不咬人、聽話不暴衝,便鬆懈了戒備。然而,再乖巧的動物都有可能在突發情況下出現失控行為,這不是犬隻的錯,而是人類未盡管教之責。尤其是那些體型龐大、力量強勁或天生警戒心重的犬種,更應嚴格管理。
 
飼養動物並不僅止於給予牠們食物與庇護,更重要的是為牠們在社會中的行為負責,這才是「愛牠」的真正表現。許多飼主會對毛小孩視如己出,但若只重視寵物的舒適生活,而忽略其行為管理與公共安全的要求,反而可能讓牠陷入危險或加害他人。公共空間的安全,需要每位飼主共同維護。尤其帶著寵物進入公共場所時,務必做到牽繩、戴口罩、由成年人陪同等基本義務,這不僅是對社會的尊重,更是對毛小孩真正的保護。唯有如此,才能讓愛犬安心融入社會,也才能真正落實動物保護法的精神,讓人與動物和平共處的願景得以實現。
 
最後,提醒每一位飼主,千萬不要誤以為寵物「乖」就可以鬆懈防範。一旦發生事故,不只自己後悔不及,也可能讓寵物承受原本可以避免的後果。法律雖然為飼主訂下界線與處罰標準,但更重要的,是飼主能以負責任的態度主動管理寵物行為。希望每一位飼主都能將法律規定內化為日常習慣,不只照顧毛小孩的飲食與健康,更守護牠們與社會之間的和諧關係。唯有如此,才能稱得上真正的負責飼主。

-事故-動物事故

(相關法條=動物保護法第20條=民法第184條=民法第190條=刑法第276條=刑法第284條=動物保護法第7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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