毛小孩惹禍,飼主要如何負責?

02 May, 2025

問題摘要:

飼主對於毛小孩的責任不僅止於愛護與陪伴,更包含嚴格的法律義務,必須依法管束、防止危害發生。尤其帶出門散步時,應確實繫上牽繩、配戴口罩並掌控犬隻行為,確保不傷及他人與其他動物,方能避免觸法、免於刑責與賠償糾紛。養毛小孩是幸福的事,但唯有負起責任、遵守法律,才能真正保護他們,也保護自己。

律師回答:

未盡飼主責任,依法依刑法過失傷害罪將其起訴。此事件凸顯出飼主在帶犬出門時應遵守的相關法律義務,特別是動物保護法第7條及第20條第1項與第2項的規定,飼主應防止飼養動物侵害他人之生命、身體、財產等權益,並需由七歲以上之人陪同外出,對具攻擊性犬隻更須由成年人伴同並採取適當防護措施。
 
比特犬、土佐犬、獒犬及曾有攻擊行為紀錄的犬隻皆屬於具攻擊性寵物,應使用長度不超過1.5公尺之牽繩並配戴透氣口罩,否則飼主將面臨動保法第29條第5款處以3萬元至15萬元的罰鍰。若因飼主疏忽造成他人傷亡,動保法第32條亦規定主管機關可對動物進行沒入處分,對飼主而言既是法律制裁,更是情感上的重大打擊。
 
雖然毛小孩是飼主最心愛的家人,但帶著「家人」外出遛達時,為保護路上其他的用路人,必須依據動物保護法第7條及第20條第1項之規定,「應防止其所飼養動物無故侵害他人之生命、身體、自由或財產」且「應由七歲以上之人伴同」。如果是具攻擊性的寵物出入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同法條第2項更規定「應由成年人伴同,並採取適當防護措施」。
哪些是具攻擊性寵物,又該採取什麼樣的防護措施?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於104 年9月23日以農牧字第1040043358號公告,修訂動物保護法第20條所稱「具攻擊性寵物」及其出入公共場所該採取之防護措施。所謂具攻擊性之寵物是指危險性犬隻及無正當理由曾有攻擊人或動物行為紀錄之犬隻,並列舉包含比特犬、土佐犬、獒犬等犬類品種。具攻擊性之寵物出入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應由成年人伴同,並採取:(一)以長度不超過一點五公尺之繩或鍊牽引、  (二)配戴不影響散熱之透氣口罩等防護措施。
 
違反上開規定,未繫牽繩、鍊子、配戴口罩等,主管機關得依據動物保護法第29條第5款之規定,對飼主處以新臺幣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之罰鍰。罰錢雖然心疼,至少是花錢消災,若未遵守動物保護法第7條的規定,所飼養的動物無故侵害他人之生命、身體、自由或財產,可能被依動物保護法第32條之規定沒入,飼主應該會在難分難捨的那一刻撕心裂肺。
 
如秋田犬飼主在帶大型秋田犬外出散步時,應注意上述規定,必須要為秋田犬繫上牽繩、配戴口罩,而且依據當時的狀況,也無不能注意之情形,竟疏忽而未採取防止秋田犬攻擊其他路人、動物之任何方式,導致秋田犬突然攻擊喜樂蒂牧羊犬及婦人,飼主即有觸犯刑法過失傷害罪之可能。
 
除刑責纏身外,毛小孩闖禍時,依據民法第190條第1項:「動物加損害於他人者,由其占有人負損害賠償責任。但依動物之種類及性質已為相當注意之管束,或縱為相當注意之管束而仍不免發生損害者,不在此限」之規定,損害賠償責任也是不可免的。
 
法條中所稱的「占有人」,指的是實際管有肇事動物的人,帶著動物外出溜達者雖然不是動物的主人,也要負起損害賠償責任,賠償的範圍則為「物因毀損所減少之價額」。
 
就民事責任而言,民法第190條明定動物造成損害,其占有人(即實際管有動物之人)須負賠償責任。即便牽狗者非動物所有人,只要帶著牠外出也視為占有人,應負責賠償對他人造成的損害,包括醫療費、財物損失等。因此,陳男放任秋田犬不牽繩自由活動,未採取任何防範措施,已構成重大過失,依法應負刑事與民事責任。不只咬人傷犬事件需注意,若飼主平時未妥善管理毛小孩,亦可能因犬隻吠叫、奔跑或排泄物等行為造成鄰里困擾。
 
不僅是咬傷路人與其他動物,飼主得承擔賠償責任,若是毛小孩是喜歡汪汪狂吠或在住家地板奔跑而製造噪音,害得鄰居輾轉反側難以入眠,製造的是屬於噪音管制法第6條之「不具持續性或不易量測而足以妨害他人生活安寧」之聲音者,除得由警察機關依社會秩序維護法處理外,在居住區域,發出超越一般人社會生活所能容忍之噪音,屬於不法侵害他人居住安寧之人格利益,如果情節重大,例如:被害人因此失眠、罹患身心疾病等,還可依民法第195條第1項規定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最高法院92年台上字第164號判例)。
 
確實認定安寧居住屬於人格權之一,若有證據足以證明有損害、且兩者間有因果關係,被害人是可以本於侵權行為求償的。
 
若犬隻產生屬於「不具持續性或不易量測但妨害生活安寧」的聲音,警方得依社會秩序維護法介入處理。若干擾情節嚴重,導致鄰居失眠或身心受損,主張人格權受侵害,請求精神慰撫金。依據最高法院實務見解,居住安寧屬於人格權之一,若有證據證明噪音影響健康且與飼主犬隻行為具因果關係,受害人即得依侵權行為提起損害賠償。此外,飼主應定期為寵物洗澡,保持衛生,避免產生異味干擾他人生活環境;若任憑犬隻在公寓或大廈內排泄、產生惡臭,此條明定住戶飼養動物不得妨害公共衛生、安寧或安全,社區管理委員會得依規約進行制止,若無效,還可報請地方主管機關依法處理。
 
飼主還得常常為毛小孩洗澡,保持乾淨,避免發出動物的臭味或異味,也必須立即清除毛小孩所遺留的排泄物,若是任憑毛小孩在所居住的公寓、大廈內散發難以忍受的惡臭,妨礙居住環境的公共衛生,管理委員會得依據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6條:「住戶不得任意棄置垃圾、排放各種污染物、惡臭物質或發生喧囂、振動及其他與此相類之行為。…
 
住戶飼養動物,不得妨礙公共衛生、公共安寧及公共安全。但法令或規約另有禁止飼養之規定時,從其規定」之規定,先予制止或按規約處理,經制止而不遵從者,則得報請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處理。養毛小孩,就得愛他、保護他、教育他、約束他,才不會他惹禍,你倒楣。

-事故-動物事故

(相關法條=動物保護法第20條=民法第184條=民法第190條=刑法第276條=刑法第284條=動物保護法第7條=道路交通管理條例84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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