毛小孩闖禍?當心民事賠償責任及刑事責任!

02 May, 2025

問題摘要:

不論體型大小,狗作為動物本身仍可能帶有某種程度的野性與不可預測性,特別是中型與大型犬,其力量與攻擊性相對較強,若未妥善管理,極可能對他人造成傷害。因此,法律上對於飼主的責任也相對提高,要求飼主對其寵物的行為有管理與防範之義務,否則一旦發生侵害事件,飼主需依法負責,承擔損害賠償甚至刑事責任。

律師回答:

近年來台灣人飼養狗隻的風氣日漸盛行,越來越多家庭視狗為家庭成員的一部分,帶著愛犬出門散步、參加寵物活動已成為生活中的日常風景。狗的體型,大致可分為小型犬(10公斤以下)、中型犬(11至30公斤)以及大型犬(30公斤以上)。然而,不論體型大小,狗作為動物本身仍可能帶有某種程度的野性與不可預測性,特別是中型與大型犬,其力量與攻擊性相對較強,若未妥善管理,極可能對他人造成傷害。因此,法律上對於飼主的責任也相對提高,要求飼主對其寵物的行為有管理與防範之義務,否則一旦發生侵害事件,飼主需依法負責,承擔損害賠償甚至刑事責任。
 
毛小孩如同家人般陪伴我們的生活,帶來無數的歡笑與溫暖,許多人更以「孩子」般的情感對待自家寵物。然而,除情感上的依賴,飼主對於寵物也有法律上的責任與義務。這份責任不僅僅是妥善照顧毛小孩的生活起居,更包括防止牠們在外界環境中對他人造成傷害或損害。若因飼主疏於管理,導致毛小孩攻擊或干擾他人,飼主除須面對民事上的賠償責任外,有時甚至會構成刑事犯罪。
 
動物保護法第7條,飼主應防止所飼養之動物無故侵害他人之生命、身體、自由或財產,也就是說,飼主在日常生活中必須採取必要措施,確保寵物不會危及他人安全。
 
而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4條亦規定,飼主若疏縱寵物於道路上奔走,影響交通秩序,將被處以新台幣三百元以上至六百元以下之罰鍰。此外,對於具有攻擊性之犬隻(如比特犬、獒犬等),依動物保護法第20條第2項與農業部公告,飼主於帶其出入公共場所時,不僅須由成年人陪同,還必須以不超過1.5公尺的繩索或鍊條牽引,並配戴透氣不影響散熱之口罩,以防止攻擊事件發生。
 
民法第190條第1項則進一步規定,若動物對他人造成損害,由其占有人負擔損害賠償責任,除非該占有人已依動物之種類與性質為相當注意之管束,仍無法避免損害發生,始得免責。這表示,即便飼主未曾有意圖造成損害,只要管理上有疏失,依舊須對他人損害負責。例如,若狗在公園奔跑間突然咬傷路人,或衝出馬路造成騎士摔車,飼主將需賠償醫療費、薪資損失、看護費、生活輔具費用、精神慰撫金等各項民事損害。而若狗因嬉鬧而撞破他人花瓶、打翻店家商品,這類對財產的損害也屬民事賠償責任的範疇,飼主當然無法置身事外。
 
更進一步地,若因飼主未盡照顧義務,導致毛小孩咬傷他人,雖飼主並非故意教唆動物攻擊,但法律上仍可能構成刑法第284條所稱之「過失傷害罪」,因為此時飼主的過失與被害人受傷之間存在因果關係。這類案件在實務中並不罕見,尤其當犬隻未繫繩、無口罩、或由年幼孩童牽繫出門,更容易因控管不當釀禍。不過,若僅是寵物造成物品損壞,雖飼主仍須負擔民事責任,但因我國刑法並未處罰「過失毀損」行為,故不會構成刑事犯罪。
 
毛小孩既是我們生活的一部分,陪伴我們走過高低起伏,飼主理當盡到愛護與管教的雙重義務。善盡飼主責任不僅是對寵物的保護,更是對社會其他成員的尊重與保障。唯有在情感與法律兩者之間取得平衡,才能讓我們與毛小孩和諧共處,安全快樂地生活在這座城市中。

-事故-動物事故

(相關法條=動物保護法第20條=民法第184條=民法第190條=刑法第276條=刑法第284條=動物保護法第7條=道路交通管理條例第84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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