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任毛小孩亂跑 下場是這樣

02 May, 2025

問題摘要:

飼主在集合住宅中飼養寵物應兼顧自己與鄰居的居住品質與安全感。社區若要訂定禁養規定,應透過合法程序將之入載於規約中,始具拘束力。對老住戶而言,除非有明確溯及既往之規定,否則原有之飼養權益應予保障;對新住戶而言,應詳閱並遵守社區規約,不可因不知情而自陷爭議。同時,飼主亦應依法落實動物照顧與安全防範措施,並對寵物造成之影響負起完全責任,這不僅是法律義務,也是對鄰里和諧與公共秩序最基本的尊重。希望藉由制度與法律的完善,能讓社區生活更加安定,同時也讓愛寵家庭得以安心飼養與共處。居民遇到類似情況時,可循下列步驟處理:首先,可向警方報案記錄事證、拍照蒐證,包括狗隻遊走、便溺照片與異味影響住戶之陳情紀錄,並向環保局或動保處舉報請求行政處分;若已造成財產損害或人身傷害,可進一步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請求賠償,並視情況考慮是否構成刑法上的過失傷害責任。

律師回答:

如果家中樓下的鐵工廠長期飼養狗隻卻未善盡管理責任,導致狗隻在公共區域遊蕩、大小便、造成異味,甚至潛在威脅居民安全,這樣的情況不僅是生活困擾,更可能涉及多項法律責任。像是文中提到的鐵工廠飼養一隻流浪狗多年,從未繫繩,每日任其趴在騎樓或四處遊走,甚至在過年期間闖入樓梯間便溺,致使整棟公寓臭味難散,已經明顯影響居民正常生活與公共衛生,相關問題若經檢舉仍未改善,更加深鄰里之間的矛盾與擔憂。而鐵工廠之後又添養大型高山犬,任其在騎樓排泄,味道刺鼻,且該類犬隻具高度攻擊性,更是潛藏危害居民與兒童安全的重大風險。
 
在現今社會中,飼養寵物已成為許多家庭生活的一部分,但隨著飼養數量日增,相關的法律規範與社區管理議題也愈發受到重視。特別是在集合式住宅如公寓大廈中,關於是否能飼養寵物、飼養行為是否妨礙公共秩序與安全,常引發住戶間爭議。
 
從法律觀點而言,首先應從民法角度看待此問題。依民法第184條及第190條規定,動物之占有人或看守人對其動物所致他人損害,應負損害賠償責任。飼主明知其飼養的狗具有一定體型與攻擊性,卻未繫繩、未妥善管理,對其可能咬人或造成環境污染之風險本應可預見卻未預防,若導致他人身體受傷,則可成立侵權行為責任。若居民因狗隻侵擾而受傷,則依民法第193條可請求勞動能力減損或生活費用增加的損害賠償;另依第195條,因身體健康遭侵害所造成之精神痛苦,亦可請求慰撫金。
 
進一步而言,若狗隻實際造成他人咬傷,飼主未繫繩、未戴口罩、未設圍欄等措施,則除民事賠償責任外,飼主還可能觸犯刑法第284條的過失傷害罪,最重可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重傷者,更屬加重處罰情節。
 
另從行政管理層面觀察,依動物保護法第7條規定,飼主應防止其所飼養動物無故侵害他人生命、身體、自由或財產,此外第20條明訂具攻擊性寵物出入公共場所應由成年人陪同,並應以不超過1.5公尺之鍊繩牽引,並配戴口罩。農業部公告之具攻擊性犬隻包含比特犬、阿根廷杜告犬、日本土佐犬、巴西菲勒犬、獒犬等六種,若飼主飼養此類犬種未依規定防護,除可處3萬元至15萬元罰鍰外,屆期未改善者甚至可逕行沒入犬隻。
 
社會秩序維護法第70條規定,凡有畜養危險動物而影響鄰居安全者,或讓危險動物出入公共場所,或驅使動物嚇人等行為者,得處三日以下拘留或新台幣一萬二千元以下罰鍰,顯示法律對於飼主行為的基本約束。就算尚未造成傷害,若狗隻反覆遊走造成鄰里恐慌,居民有理由擔心兒童遭咬。
 
而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4條,若疏縱或牽繫禽畜於道路上奔走影響交通,亦會處以新台幣三百至六百元罰鍰,進一步保障行人與車輛安全。
 
另外,若該棟住宅屬於公寓大廈管理條例所規範的集合式住宅,依第16條第4項規定,飼主飼養寵物應不得妨礙公共衛生、安全及安寧,若經制止仍未改善,得報請地方主管機關依法處理。而民眾若遇到狗隻長期造成異味或具危險性,建議可先報警處理,再轉由環保局、動保處或區公所進行勸導或行政處分。
 
從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的規定來看,第16條第4項明定,住戶飼養動物不得妨礙公共衛生、安寧及安全;第23條第2項第3款則指出,若欲禁止住戶飼養動物,須於社區規約中明文記載,否則不得生效。也就是說,單純透過管委會開會決議、張貼公告或制訂「社區公約」,並不構成具有法律效力的禁養依據。若未依法定程序修訂規約,即便公告禁止飼養寵物,仍不得拘束住戶之行為。換言之,社區若希望禁養寵物,必須依照法定程序修訂社區規約,並獲得一定比例的所有權人同意後,才具有效力。
 
然而,實務上常見爭議的問題之一是,若社區新制定了禁養寵物的規約,是否可溯及既往,影響到原本就已飼養寵物的老住戶?一般原則為「不溯及既往」,即新規約不應追溯適用於訂定前已合法飼養寵物者,這也是基於法律安定性與人情考量所設。但若社區規約修訂時刻意增列「得溯及既往」條款,並經合法程序通過,便可能強迫老住戶放棄飼養寵物,進而衍生法律訴訟風險。此時,受影響住戶可循訴訟程序主張違反比例原則、侵害信賴利益等理由爭取權益。
 
另一方面,新搬入社區的住戶則須特別留意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24條第1項規定,明確指出繼受人(新住戶)於購屋或承租後,應遵守社區現行規約所定之各項權利與義務,即便未參與規約制定,仍受其拘束。因此,新住戶若未詳閱規約內容而飼養寵物,日後若因違反禁養條款被投訴,將無從主張不知情作為抗辯事由。故提醒擁有毛孩的家庭在購屋或租屋前務必查閱規約內容,確認社區對寵物之管理態度,以避免不必要的紛爭與財務損失。
 
 
養寵物不僅是情感上的陪伴,更是一份法律上的責任,特別是飼養具攻擊性犬隻者,更應主動防範其造成危害。飼主應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妥善看顧自家寵物,避免其造成對社區與他人的困擾與風險,否則一旦發生不可挽回的傷害,不僅面臨巨額賠償,也會被追究法律責任,得不償失。希望每位飼主皆能盡責,共同營造友善、安全的生活環境。

-事故-動物事故-公寓大廈-道路交通-社會秩序維護

(相關法條=動物保護法第20條=民法第184條=民法第190條=刑法第276條=刑法第284條=動物保護法第7條=道路交通管理條例84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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