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要求飼養寵物者的責任,如果是第三人挑唆的呢?
02 May, 2025
問題摘要:
即便是第三人挑唆寵物發動攻擊,法律上仍優先要求飼主先行負擔民事損害賠償責任。除非能舉證自己已盡到相當注意之義務,且損害之發生明確屬於第三人蓄意挑釁所致,否則仍須承擔大部分責任。在此之後,飼主可循民法求償機制,向該挑釁者主張返還賠償費用。同時,刑事與行政責任也視個案行為是否過失、是否已達義務違反程度而定。因此,無論寵物本身性情溫馴與否,只要飼主將其置於可能接觸不特定他人之場所,都應提高防範標準,避免第三人因素介入造成無可挽回之傷害。這不僅是法的要求,更是文明社會對飼主責任的基本期待。
律師回答:
法律對於飼養寵物者的責任有明確的規範,不僅要求飼主對其動物負有妥善管理的義務,也在動物造成他人受傷、損害或妨礙公共安全、衛生、安寧時,賦予飼主應負的民事與刑事責任。依據民法第190條規定,動物加損害於他人者,由其占有人負損害賠償責任,除非飼主能證明其已依照動物種類及性質,採取相當注意之管束,或即使採取相當注意亦無法避免損害發生,否則無法免除責任。
簡言之,只要寵物造成他人身體、自由、財產等損害,原則上由飼主負責;除非飼主已經盡到合理管束義務,但仍發生不可避免之意外,才能免責。而在多數情況下,舉證責任仍然在飼主身上,須證明自己確已盡到相當注意之義務。然而,若造成寵物傷人的主因並非飼主的疏忽,而是第三人主動挑釁、刺激、誘使該動物發動攻擊,此時法律責任歸屬將更為複雜。
飼主必須證明自己已盡合理注意義務,否則將推定其對損害負有責任。在日常生活中最常見的就是寵物狗咬人事件,飼主如未繫牽繩、未配戴口罩、放任犬隻在公共空間遊走,就極易構成違法狀態,不僅涉及民法責任,亦可能構成刑法第284條過失傷害罪,致人重傷更可能加重處罰。
舉例而言,若某人為惡作劇或報復,故意用棍棒挑釁、逼迫犬隻,使犬隻處於防衛或驚嚇狀態並傷及旁人,則雖然傷人的是犬隻,法律仍認為此為第三人挑動的結果,屬間接加害人。
而在行政責任方面,動物保護法第7條明定飼主應防止動物無故侵害他人生命、身體、自由或財產,第20條則進一步要求寵物出入公共空間時,須由七歲以上或具備相應能力之人伴同,具攻擊性的寵物更應由成年人陪同並採取適當防護措施,如牽繩與口罩等。若違反,可依同法第29條處以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屆期不改善者,甚至可逕行沒入動物。
此外,社會秩序維護法第70條也有相關規範,如縱容動物於公共場所出入或驚嚇他人者,可處三日以下拘留或1萬2千元以下罰鍰,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4條亦規定疏縱寵物造成交通妨礙者,可處300至600元罰鍰。上述規定皆顯示法律對飼主責任的嚴格態度與重視公共安全。
法院在個案判斷時會就整體情勢衡量,包括:飼主是否知悉該第三人對動物有挑釁行為、是否有即時制止、是否提前採取必要的管束措施,或是否有與挑釁人共謀等因素。舉例而言,若飼主明知有人會刺激自家寵物而未作任何防備,甚至默許或默認對方挑釁,法院仍可能認定飼主有過失行為或共同行為之構成。
再從民事法律觀點,民法第190條明定「動物加損害於他人者,由其占有人負損害賠償責任。但依動物之種類及性質已為相當注意之管束,或縱為相當注意之管束而仍不免發生損害者,不在此限。」因此,動物占有人應就是否已採取足夠的預防與管束行為負舉證責任,例如是否有以牽繩繫住、是否已配戴口罩等。如未盡到相當注意義務,致人受傷,受害者便可請求飼主賠償醫藥費、誤工費、精神損害等各類損失。即便動物係在未經飼主允許情況下受第三人或其他動物挑釁而致傷人,飼主仍須負責,僅得於賠償後依民法第190條第2項之規定,向該挑釁之人或動物之占有人求償。
刑事層面則依刑法第284條,若飼主因疏於注意或管理致動物咬人、抓人而構成「過失傷害罪」,則可處六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以罰金。若因而造成重傷,則依法須加重處罰。在實務上,法院常以飼主是否預見動物行為風險為判斷標準。例如飼主將狗放任於社區出入口或街道間活動而未加牽繩、口罩等防護措施,即被認定違反管理義務,構成過失傷害。即便飼主辯稱動物個性溫馴、不曾攻擊他人,但若從社會一般通念判斷其動作可能造成他人驚嚇或傷害者,即可能成立刑責。此外,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4條也規定,若飼主疏縱寵物於道路奔走影響交通者,將處新台幣三百元至六百元罰鍰。
若再延伸到間接損害的情形,例如因飼主未妥善管理導致寵物衝入馬路,引發路人驚嚇而摔車受傷,依民法侵權行為理論,動物占有人仍需負責,因為民事責任涵蓋直接與間接損害。也就是說,即使寵物本身未直接攻擊他人,但其行為間接造成他人傷亡,飼主仍無從免除責任。這種寬廣的解釋旨在保障公共安全與受害者權益,避免動物管理的漏洞成為社會秩序的破口。
進一步分析,動物的占有人在法律上有一個「高標準的注意義務」,不僅須對外加強預防措施,也應避免寵物在內部空間中侵擾他人,例如若飼主長期將狗放養於公寓公共區域、騎樓、樓梯間,甚至任其排泄於公共處所且未清理,不僅將觸犯動保法,還可能違反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6條第4項所定「住戶飼養動物不得妨礙公共衛生、公共安寧及公共安全」之義務。若社區已有明文規約禁止飼養特定動物而飼主仍執意違反,則其他住戶得提報主管機關或訴諸法律請求處理,保障公共利益。
-事故-動物事故
(相關法條=動物保護法第20條=民法第184條=民法第190條=刑法第276條=刑法第284條=動物保護法第7條=道路交通管理條例84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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