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生火災如何估算損失?如何估算財物損失?
02 May, 2025
問題摘要:
火災後之損失估算與賠償,須從實際財產受損狀況出發,結合民法所提供的「回復原狀」與「金錢填補」兩種救濟路徑,確保被害人能於法律保障下獲得適當補償,同時也給予加害人合理的賠償義務規範。唯有藉由完整且科學的損害評估與明確的法律依據,方能在火災事故後有效促進損害回復與公平正義的實現。
律師回答:
火災發生後,如何正確估算損失並進行賠償,是許多民眾與企業關心的重要議題,這不僅涉及實際財產的受損評估,也牽涉到民法上的損害賠償請求權。依據民法第196條規定,若因他人不法行為致物品毀損,被害人有權請求賠償其因毀損所減少的價值,亦即須衡量該物品毀損前與毀損後的價額差額,作為損害賠償的基礎。
另一方面,第213條規定,負損害賠償責任者,除非法律或契約另有規定,原則上應負「回復原狀」之責,意即應將被害人之權益恢復至損害發生前的狀態,若回復原狀需要金錢給付,則該筆金額自損害發生時起應加計利息,並且債權人得選擇以必要費用請求賠償以代替實際回復原狀。若加害人於債權人催告後仍不履行回復義務,依第214條,債權人即可改請求以金錢賠償替代回復行為;而第215條,如實際上無法回復原狀或回復過程顯有重大困難者,法律亦允許直接以金錢填補損害。第216條進一步明定,損害賠償的範圍原則上以填補實際損失與所失利益為限,也就是說,受害人除可要求補償現實已發生的財產減損,亦可就其合理可得但因事故而無法實現的利益提出賠償,例如因火災導致工廠停工而損失的預期營業利益,只要能舉證說明其合理性,即可納入損害賠償的計算。
消防機關為釐清火災後建築物與物品的實際損失,訂有「火災後建築物及物品損失估算暫行基準」,該基準提供具體的損失估價方法與計算模式,作為日後損害賠償、保險理賠或訴訟程序的重要依據。針對建築物損失的估算,主要分為房屋本體與裝潢部分。房屋本體若已不堪使用需拆除重建時,損害金額的估算公式為:
每坪重置成本乘以(1減去經歷年數乘以每年折舊率)再乘以重建總坪數。其中「每坪重置成本」依據「房屋重置成本估算標準」計算,並視房屋構造種類而有不同折舊率、耐用年數與殘值,例如鋼筋混凝土結構每年折舊率為1%、耐用年數為60年、殘值為40%,而竹造建築則因耐久性較差,折舊率高達8%、耐用年數僅11年、殘值為12%。若房屋已超過耐用年限,則以殘值作為計算基準。至於未達拆除重建標準但仍需補強的建築物,其損失則依重建費用之20%至50%作為估算幅度。
房屋裝潢部分則涵蓋天花板、地板、門窗、牆面、衣櫃、家具等被火燒、水損或煙薰後不堪使用必須重作者,裝潢損害金額的估算公式為:裝潢每坪重置成本乘以(1減去裝潢折舊率)再乘以損害坪數。裝潢折舊率則依實際使用年數除以(裝潢耐用年數加1)計算,耐用年數以10年為準,若折舊率超過50%則以50%計算。
裝潢每坪價格依品質分為三級,一級為普通油漆粉刷與簡單家具,每坪約1萬元;二級含貼壁紙、固定裝潢與家電設備,每坪2至3萬元;三級則為特殊設計與高級擺設,每坪4至5萬元,若為特殊豪華裝潢則須另行估價。至於房屋本體與裝潢以外之其他建築設施,則依實際價格評估。物品方面的損失估算基準則依物品性質分類處理,商品部分以火災前的進貨價格為準;衣物、棉被與日常用品則依購置時價格或火災發生當時的市場時價評估;工廠與倉庫的成品以批發價格估算,半成品則酌減計算,原料以進貨價格為依據。若為書畫、骨董、美術品或寶石,除非能提出明確的購置證明,否則依社會一般認知價值估價;交通工具及機械設備的損害則依「取得價格乘以殘存率」計算,殘存率需依行政院頒定的「財物標準分類」中所列耐用年數,再以附表一查得殘存率數值,若已超出使用年限則以10%殘存率估算。
其餘如電腦軟體設計、著作或其他具證明能力的特殊物品損失,則可另行計價。整體而言,該損失估算基準提供一套具體而彈性的計算制度,使火災後的損失能夠兼顧客觀原則與實際情況,有效協助民眾、政府與保險業者釐清賠償範圍並落實後續復原或求償作業。
實務上,火災損失的估算需依據消防機關或鑑定單位所提出的「火災損失估算報告」作為基礎,包括建築物本體、裝潢、家具、電器、商品、機械設備等各項資產之損害情形均須列舉評價,例如房屋如因火災嚴重燒毀須拆除重建,則應依建築坪數與重置成本扣除折舊後計算其損失金額;裝潢部分則以每坪裝潢成本結合耐用年數與折舊率計算;而如有商品、存貨、水損、煙薰損壞之情形,則依其進貨價格或市價推估其損失;機械設備與交通工具則須考量其原始取得價格與殘存年限,由此計算其殘值再推估實際損害。若受害人主張精神損害或其他間接損失,雖需較高舉證門檻,但在某些特別情況下,亦可依法請求慰撫金或其他損害賠償。
-事故-火災事故
(相關法條=民法第196條=民法第213條=民法第214條=民法第215條=民法第216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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