隔壁鄰居火災延燒,受災戶該如何求償?
02 May, 2025
問題摘要:
隔壁鄰居發生火災並延燒自家店面,受災戶可循以下路徑依序進行:第一,於十五日內向消防局申請火災證明;第二,配合或申請火災鑑定並視情況聲請認定或再認定;第三,清理現場時完整保存所有財物損毀證據,並估價損失金額;第四,收集營業資料,計算與舉證「所失利益」以請求營業損失;第五,如有保險契約,依據保單條款辦理火災險申請;第六,如與房東就租賃關係衍生爭議,應回歸租約條文及民法規定進行協商或訴訟處理;第七,若起火戶涉刑事責任,亦可配合檢警調查、提出告訴並聲明附帶民事訴訟。透過完整的程序與法定依據主張權利,方可最大化保障自己因火災事故所受的實質與潛在損害,避免二次傷害或陷入法律不利地位。
律師回答:
隔壁鄰居發生火災並導致火勢延燒到自家店面,造成裝潢、設備、生財工具的全毀損失,甚至因灌救而遭水淹的情況,是商業經營者極為常見卻令人無比無奈的災害情境。面對這類火災事故所引發的財產損害與經濟損失,受災戶應該如何合法、有效地尋求賠償,是每一位業者亟需解的重要課題。被大火延燒而波及的好朋友,以利害關係人之身分先向消防局申請核發火災證明書,用以證明在何時間點、何地點發生火災,並可持火災證明書申請抵稅、火災保險、急難救助等。
災害調查與鑑定
災害調查與鑑定在整體火災事故處理體系中占有關鍵地位,不僅作為刑事與民事責任認定之依據,也為當事人爭取權利提供程序保障。消防機關具備調查火災原因的法定職權,並有責任在合理期間內完成鑑定報告,受害人或利害關係人亦可依法申請調查資料及火災證明,以利後續主張權益。這整套制度的設計,體現出對火災災後事實釐清、公共安全維護及法律秩序建立的全方位考量。為此,無論是主管機關、被害人或第三方利害關係人,皆應熟知相關法規流程與權利義務,以確保火災發生後每一環節都能依法有效處理,使法律秩序與社會公正得以確實落實。
有關災害調查與鑑定的法定程序與機制,係為釐清火災事故之成因、責任歸屬及後續法律處理之依據,依據現行法制,主要規範在消防法第26條規定,直轄市或縣(市)消防機關對於發生火災之事件,為釐清起火原因與事故責任,依法具有主動進入火災相關場所進行現場勘查、證物採集、資料保存及對現場相關人員進行訪查等職權。在鑑定作業未完成之前,火災現場必須維持原狀,不得擅自移動、破壞或進行清理,必要時消防機關亦得依法實施現場封鎖,以確保證據不致散失或遭受人為干擾。這項規定是為維持鑑識之客觀中立性與科學性,使得調查結果具備證據能力,並能為後續刑事或民事訴訟提供必要佐證。
消防法第26-1條規定,任何火災事故的直接受害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例如承租人、共有人、鄰戶受害者、保險機構等),皆得向主管機關申請火災證明或調查資料。此項規定賦予受災當事人取得資訊的程序性保障,以利後續行使求償、申請保險理賠、提出訴訟或其他法律救濟行動。
消防法施行細則第14條的規定,則明定火災發生後,主管機關於調查鑑定後,應製作火災原因調查鑑定書,並將結果移送給當地警察機關依法處理,作為偵查是否涉及刑事責任之基礎依據。為強化鑑定公正性及提升調查效能,地方主管機關在必要時,亦可與當地警察機關共同進行鑑定程序,包括現場勘查、資料彙整及初步事證研判等合作模式。至於火災鑑定書之製作時限,依法規定應於火災撲滅次日起十五日內完成,如遇特殊情況,例如現場資料龐雜、需進一步分析或技術檢測者,得予延長至三十日。若案件已召開火災鑑定會議或進行補充調查作業,則應自會議或補充調查完成日起十五日內完成鑑定書的製作。這項規定明確界定行政機關完成調查之合理時限,避免調查程序無限拖延而影響當事人權益或造成社會不安。
火災法律責任
火災原因涉及刑事責任及民事求償,在火勢撲滅之後,消防局鑑識人員會立即進入火場內勘查、鑑定,以認定起火點及火災發生原因,並做成火災鑑定報告書。經鑑定為起火原因的肇事戶或遭到波及的延燒戶等如對於鑑定內容有所不服時,可以請求直轄市縣市政府火災鑑定委會(地方政府鑑委會)派員調查、鑑定火災原因,而為火災原因之認定,若對於認定內容尚有質疑或不滿時,還可向內政部消防署申請再派員調查、鑑定火災原因,而進行火災原因再認定,認定、再認定係起火戶及利害關係人之申訴、救濟管道。
依民法第184條及民法第196條:「不法毀損他人之物者,被害人得請求賠償其物因毀損所減少之價額」之規定,朋友可以向肇事之起火戶請求裝潢、設備、家具、生財機具等之物品之損害額。因此,在火災原因鑑定完畢、允許入內清理時,必須對於毀損的物品先予以拍照,或請人前來估價,以證明損害的內容及金額。
依據民法第216條之規定,除可以請求「所受損害」,即現存財產因損害事實發生而減少的部分,還可以請求「所失利益」,即因損害事實發生而受到妨害,無從取得的新財產,此屬於消極損害。因此,就等待鑑識、火場清理、重新整修及裝潢等期間無法營業之損失,朋友也可以估計過去平均營業額,提出營業稅、發票等證明,來向肇事者求償無法營業的損失。
火災損害
在損害賠償的法律依據上,主要可援引民法第196條規定:「不法毀損他人之物者,被害人得請求賠償其物因毀損所減少之價額。」只要肇事方的起火行為被認定具備過失或違反防火義務,即構成侵權行為,被害人即得請求賠償其財產受損部分。實務操作中,在火場勘查完成並開放進入清理現場時,受災戶應及時拍照存證所有受損項目,包含裝潢、家具、設備、電器、營業器材等,並委託估價師或廠商提供估價單,以建立具體的財損金額證據。
除實體財物的損害,民法第216條規定,亦可主張「所失利益」,即原本應該可獲得但因災害而喪失的預期利益。簡言之,若因火災導致無法營業期間損失營業收入,業者亦可主張該期間的損益差額作為「營業損失」的一部分,並向肇事者求償。此部分需提供營業發票、營業稅申報書、月營業報表、員工薪資紀錄等資料,佐證店鋪平均營業額與實際虧損幅度,藉此強化所失利益之主張。
此外,倘若租賃空間遭延燒毀損,導致房東欲終止租約或重新訂立條件不利的新合約,租客應依租賃契約中之約定與民法第443條等規定討論後續責任歸屬與可能補償。實務中若房東未曾提供失火風險的防範或保險保障,亦可能涉及租賃瑕疵,而租客亦得主張由第三人行為所致之房屋毀損不應歸責於租客自身,爭取合理居住或營業空間之續約條件。
同時,若該火災事故涉有刑事責任,例如起火戶違規使用明火、私接電線、囤放易燃物、無法提供安全設備檢查紀錄等,且遭認定具備過失或構成消防法等行政罰責條件,受災戶除可循民事途徑外,亦可依法提起刑事告訴,追究其過失致災之刑責,並結合刑事程序強化民事求償的正當性與舉證基礎。
-事故-火災事故-租賃物失火-損失認定
(相關法條=民法第184條=民法第216條=民法第443條=消防法第26條=消防法第26-1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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