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禍和解、調解事項談判技巧
一件車禍,當事人會歷經許多不同的階段,每個階段可謂環環相扣,稍有疏忽,就可能為日後糾紛的解決埋下變數。當事人處理車禍事故談判過程中,最重要便是先作為充份法律情報搜集及情緒管理,在談判前須就下列事項詳細準備完畢,始可達成最佳之結果。
一件車禍,從事情發生到解決問題,當事人會歷經許多不同的階段,每個階段可謂環環相扣,當事人稍有疏忽,就可能為日後糾紛的解決埋下變數。當事人處理車禍事故談判過程中,最重要便是先作為充份法律情報搜集及情緒管理,因此當事人在談判前須就下列事項詳細準備完畢,始可達成最佳之結果:
事前預備相關法律資訊
「車禍」的當事人常因損害賠償問題而付出各種金錢、時間成本甚至情緒負擔。車禍是損害賠償之法律關係,肇事者有什麼樣的責任,相對於被害人就會有什麼樣的權利。
車禍賠償糾紛的處理流程與策略,了解法律程序在解決這些爭端中具有關鍵作用。當事人需要對肇事責任有清晰的了解,並熟悉相關法律規範和解、調解及訴訟流程,才能有效地進行談判與理賠。
車禍糾紛的處理也不例外。當法律提供當事人各種解決車禍的途徑或管道時,能夠最快、最有效解決車禍爭端的方法,因此就這場車禍的法律上觀點為何,成為解決最好的方法。
絕大部分的車禍事件,一種或多種法律程序的交互運用,來達到解決糾紛的目的,沒有法律手段,根本無法促使加害人願意談判。法律解決糾紛同時必須考慮程序的成本,如勞力、時間及律師費用等,及各該程序之效益。因此瞭解上開知識,是一件非常重要的事情!
重要的是,當事人必須事前準備充分,包括但不限於收集所有相關證據、資料整理、法律諮詢等。這樣做不僅有助於提高談判效率,還能展現解決問題的決心,增加達成和解的可能性。另外,明確知道自己的底線和目標,對於制定策略和進行有效談判至關重要。
當事人沒作好準備就要上談判桌,就是浪費談判時間,除非僅是試探性的搜集證據性質,否則,舉凡與車禍相關的資料,事前都要做好整理,有法律疑問就要找信任的人或專家問個清楚,考量個人解決事情的條件與能力,談判時要不要請律師、親友陪同在場?有沒有必要聯絡保險公司理賠人員出席與會?都要事前評估, 所以事前準備的功夫,絕不可少。
否則可能會對方覺得你並沒有想要解決問題的誠意,以免協商程序還沒開始,就已為將來的談判埋下了「破局」伏筆!
當事人準備方向可分為:
(一)分析雙方肇事責任,此部分可由警方之初步研判表及車禍鑑定資料加以判斷。
(二)熟悉和解、調解的流程與該有態度。
(三)熟悉車禍相關法律及訴訟流程
(五)理賠相關資料的收集(理賠多與少的依據)並依實際損失列理賠明細。
(六)瞭解我方底線,在談判前須瞭解就此案法院判決可能金額,以作為判斷和解與否之依據。
肇事原因與與有過失
在一場交通事故發生後,法律相關流程,除當事人應通知警方至肇事現場處理(報警),警方會將現場的有關跡證送回作分析,並製作雙方的詢問筆錄以及「道路交通事故初步分析研判表」,警方記載「當事人可能之肇事原因(違規事實)」,初步釐清雙方法律責任之初步依據。而對於警察機關所為「肇事原因」初步研判,認為尚有待釐清肇事責任的事項,則須申請行車事故鑑定機構鑑定。
一般而言,車禍的發生肇因於駕駛人蓄意不遵守交通規定(例如超速、闖紅燈)或過失(例如未注意標線、號誌),因此交通規定及道路狀況成為重要的談判重點,如雙方對於何方所占責任比例無法達成共識難以和解。
損害賠償
關於對方損害賠償求償,在車禍賠償中,各種損害的評估和賠償要求的提出,都需基於合理與合法的原則。例如車輛損毀、醫療費用、勞動力損失等,都應該根據實際損失和法律規定來進行計算和請求。
特別是在涉及人身傷害的情況下,醫療費用、看護費用、休養期間的工作損失、以及任何永久性傷害對勞動能力的影響,都是重要的談判和賠償內容。法律提供了一定的指導原則和框架,以確保賠償是公平和合理的。
對於死亡事故,扶養費用和喪葬費用的計算同樣重要,它們反映了對遺屬的經濟支持和心理慰藉。而精神慰撫金的談判則更多涉及到雙方對於非物質損失的理解和尊重。
除非有策略上之考量,務必達成每一請求項目及金額,與收集資料、事證相符合,並合理合法,而在策略上考量,如以漫天討價,或黑白臉方式,先亂開價,由對方再來殺價,或由我方視情況退讓。
如車禍造成的財產損害,包含車身受損,以及車上物品的毀損,常常缺乏物證而難以認定,因此,除非雙方事前會同前往車廠確認,並對於車上物品加以釐清,否則常成為爭吵的內容。而修車部分,包括零件、維修工人的工資等。車禍賠償金項目,最常發生爭議就是「回復方式」,如車輛維修,到底該交由副廠還是原廠的人員進行維修(民法第213條、民法第196條)。
由於審酌的仍然是「能夠回復原狀的必要手段」,因此原廠還是副廠常由被害人選擇,此時可以致力說服對方可以採副廠方式解決,同時折舊之問題,亦應由雙方達成合理認定,藉此達成最終修車費用之共識。
車禍事件如果是屬於有人受傷的狀況,被害人便可以請求醫療相關的車禍賠償費用,包括手術費、醫美除疤費用、住院費用、藥品費、醫材費、看護費等。但值得注意,許多有爭議項目,如醫美或中醫除取得共職,在法律上是否為「回復原狀」有所爭執,尤其,醫材、藥品本身是否應限定於健保,法律上亦有爭執,因此此部分是常需特別談判的內容(民法第193條)。
看護費用部分,雖然家屬間照護的情況,沒有實際請看護,仍然是可以請求這部分的看護費的賠償金,但是可以儘量加以協商,方得取得和解方案(民法第193條)。
又如因為車禍必須休養,在休養期間不能工作的損失;或是因為車禍造成永久性的傷害,所產生的勞動力減損。又或者車輛平常是供營業使用(例如計程車、貨車),卻因為車禍必須修繕而無法使用,因此所承受的營業損失(民法第193條)。
又評價殘存勞動能力應就被害人受侵害前之教育程度、專門技能、社會經驗、健康狀態,在通常情形下可能取得之收入為準。無工作之未成年人可按其在校成績及政府單位公布之各統計資料作為參考;無工作之主婦可按同樣工作內容僱請傭人或管理代勞應付之報酬,估算損害額;失業者就其年齡、學經歷及失業前之職業、年收入等認定之。
休養期間的工作損失,正如法院實務,仰賴醫院的診斷證明書,至於勞動力減損,通常尚須經過專業醫療機構的鑑定,無法任由被害人自己主張,此部分若須和解,均須醫療機榜鑑定,可以利過勞保給付加以研究。而關於加害方立場,面對被害人請求工作收入的損失時,一樣還是有些方法可以嘗試降低賠償額,以利和解。
例如喪葬費用、扶養費用。這部分因為同樣是屬於損害的範圍,因此當然也可以求償。可以請求扶養費用,主因是在於考量被害者本身如果是家庭經濟的支柱,被害者如果死亡,也會連帶影響其家屬的接受扶養的權利。法律允許當發生死亡車禍時,死者家屬可以對於肇事者請求這類的賠償金。法院在審理這部分的賠償費用時,將依所謂的「霍夫曼係數」折算現值(民法第192條)。
最常難確定,精神慰撫金部分,該求償多少才是適當的(換個角度,被告求償精神賠償,是否過高?這取決於傷害狀況、肇事責任歸屬的比例等因素,沒辦法像是滷肉飯一樣,可以有明確的價目表。畢竟精神慰撫金(精神賠償)的建構,是為了填補被害人的精神痛苦,每個人對於自身痛苦感受不太一樣,相對來說,這與談判者彼此信任有關(民法第194條、民法第195條)。
談判過程注意事項
車禍糾紛的解決,原則上應先釐清責任歸屬,責任歸屬釐清後,才有可能進入協商賠償的議題。在此過程,簡單來說,當事人必須靈活運用談判技巧,解決車禍紛爭,前提是要建立談判和諧的氛圍,最少在雙方已有互信及互需之基礎的前提上,若少了這層關係,雙方的互動過程便容易流於各說各話!
畢竟提起民事訴訟時,進行訴訟程序時經常需要耗費不少時間,而且就算最終或得勝訴,肇事者最終可能也會不願意賠償,畢竟在現實生活中,難免會有些少數幾近「無賴」的肇事者,就算遭法院判決高額的賠償金,仍然兩手一攤擺爛,讓被害者家屬追著跑。這樣的狀況下,民事法院就算判決被害者勝訴,肇事者需賠償數百萬等等的,但實際上法院判決卻形同一張白紙。
肇事者本身工作收入卻有限。如此情況下,就算透過強制執行,也是相對緩慢,甚至執行到天荒地老,還不能將法院判准的賠償數額全部強制執行完畢,因為強制執行可以執行的數額,始終有一定的上限,更何況有不少肇事者身上根本沒什麼財財。
談判在解決車禍糾紛中扮演了重要的角色,特別是在確定責任歸屬之後。當事人必須善用談判技巧,在建立互信和互需的基礎上進行有效溝通。文章提到,為了創造和諧的談判氛圍,展現對受傷方的關心和慰問意味著誠意與善意的表達,對於打開談判的大門至關重要。
然而,談判不僅需要策略,還需要智慧和人性的考慮。當事人應先行做好準備工作,如分析車禍的嚴重度、影響程度,以及準備相關的證據和資料。這樣做不僅能幫助釐清事實,也為談判提供了具體的基礎。
其實,所謂之誠意與善意,在雙方上了談判桌是一件實質不存在,形式一要作出來的,如有可能雙方都受傷,也可能只有一方受傷;受傷的一方,未必沒有過失,但在談責任歸屬前,他方若能對傷者的傷勢先行表示關心慰問之意,是非常有助於創造和諧談判的氛圍。
如何具體傳達解決糾紛的誠意與善意,從人性的角度思考,雖然態度表現一個人的具體修養。談判的目的原則上是為了要解決糾紛,不是為了張牙舞爪、虛張聲勢給對方看,所以拍桌怒罵、指著對方鼻子一副興師問罪的樣子,除非有策略性的考量,則就是失敗的作為!
再者,態度也是一種對自己與別人的尊重,在對方發言沒有告一段落前,絕對不要插話、搶話,起碼尊重作足了以後,不要橫生糾紛!
糾紛取得解決問題共識的「最大公約數」,的確需要一點智慧及策略,為了取得最大公約數,在談判桌上,我方是否一定要「先」或「後」具體展現上述的誠意與善意,則要看本次談判的目標而定,是要談而不破,還是要破而不談,給對方下馬威,均屬策略運用!
具體而言,談判也是一種法律上的攻防,在雙方表示誠意與善意下,糾紛的真正解決還是要回歸到問題本身,所以談判策略的最高原則,通常就是兩害相權取其輕。車禍被害人固然希望藉由談判的過程來取得最好的賠償,加害人何嘗不是希望藉此過程以換取最少付出的代價?這種思考模式終究還是離不開算計對方,理解與同理心在算計對方時同等重要,要先理解對方的立場才是解決問題關鍵。
(一)分析此次車禍的嚴重度及影響程度
主要目的在於爭取調解委員或對方之認同,倘若無法達結論,亦可藉此搜集對方之底線資訊。有錯就承認自己的過失,但切記不要過度,否則對方一直要求讓步也是很困擾的,原則上,避重就輕,甚至硬拗對方哪裡也有錯,往往觸怒了對方而不自知。
因之,談判前,當事人能先做好功課,對於自己有過失的部分,無可否認的部分,在進行談判時,能先自承己過能夠快點聚焦於真正的問題也是一件很重要的事!當雙方就車禍某一爭點各執己見,不妨試著轉換另一種談判方式,把爭議暫時擱置,轉而切入賠償的問題,看看有沒有可能直接從賠償金額上,達成雙方的共識,如原告車輛所受之損壞,其修復費用亦屬於財產上之所受損害,原告得向被告請求「回復原狀所必要之費用」(參見民法第213條第3項規定);此外,原告請求「回復原狀所必要之費用」時,並不以車輛實際上已經修復為必要,只是必須扣除折舊。
尤其,如果爭議點並不是很大,雙方也不覺得有必要為此去申請車禍鑑定的話,直接討論賠償議題,反而較為貼近解決問題。
(二)談判時告知理賠項目及金額
如依據什麼資料什麼證據,並符合現狀及請求條件,由對方去判斷分析,對此哪些明細是不服的或有爭執,再來談判理賠金額,如果有對方不認可的項目,除非法定項目外,可讓對方刪減,但不可輕言退讓,退讓必須要有理由,有工作者不以現有收入為準。如發生交通事故若有人員受傷,和解前最好先取得醫院診斷證明書,或者醫療收據,而停業就要無法工作證明。
談判時,展示理賠項目及金額的透明性,有助於明確雙方討論的範圍,並進一步找到解決問題的「最大公約數」。這過程中,如能適當展現自己的過失認知並尊重對方的立場,將大大提高和解的可能性。
(三)在分析刑責及判刑的案例,換算可能對方要額外負擔的罰金或刑期,但以刑逼民,須有正當依據,否則反而有反效果,而訴訟上可能造成的後遺症,如訴訟時間的拉長,雙方造成的困擾...等等,最好攜帶律師前往,並拿相似判例證明確有實據。
(四)談判時應避免過度強硬或情緒化的態度,因為這可能反而阻礙達成共識。反之,一種理性、尊重對方的談判態度,更有可能促進雙方的理解和諒解。
談判時,建議不要單獨前往,最好二個前往,其中一人必須較不受談判時,情緒的影響,並了解法律及和解、訴訟流程,充份利用談判技巧及事證下,當事人除必須隨時一人以溫和婉約但又有說服的話語,另一人可以用情緒發言亦未嘗不可,有時使用強硬態度逼對方和解,亦係使雙方能達到和解的共識重要手段。
因此,如果未能達成共識時,當事人一人亦能分析並敢於表達,不能和解的後遺症,有時亦能緩和雙方的情緒及衝動,達到在談判的機會 或雙方和解金額喬一下,甚至主動給予分期,以求達到和解的目的。在讓雙方兼顧面子及裡子,各有台階可下,又可避免訟累,也是談判重要的主軸!
第三人協助
第三方協助在車禍糾紛的解決過程中起到了不可或缺的角色,尤其是在談判階段。
關於第三人協助方式,如調解人或保險公司,調解人存在的目的,為了補強雙方互信基礎的不足,談判過程中如果能有位中立的第三者在場,是再也最好不過的事了。
無論是調解人、警察、調解委員會的調解委員,還是保險公司的理賠員,他們都能提供必要的中立立場,以協助達成雙方都能接受的解決方案。這些第三方的存在往往有助於緩和雙方的緊張關係,提供專業見解,並促進達成和解。
尤其,當會談氣氛形成僵局時,有經驗的和事佬會適時出面緩頰,減少緊張對立的氣氛;雙方也可藉此轉移爭論的焦點,請第三者說句公道話,提供不同的解決方案,但是有些調解人自以為是,讓當事人懷疑其中立性,反而壞事!實務上,車禍糾紛不少是透過承辦員警在派出所作成和解;或是在調解會由調解委員居間調解而成的。
但第三人如有法律上知識,不論警察或是調解委員,甚至是民意代表或多或少都有幫人排難解紛的經驗,有這些較具公信力的第三者居中協商,當事人較不易流於意氣用事或出現人身攻擊或情緒性的對話,最強的當然是承審法官,法官不但具有權力及法律知識,若法官願意調解,一般皆能達成和解之目的。但是值得注意,絕不可能依賴這些人,畢竟車禍案件談判仍要應該由自己主掌而非由這些旁觀者任意介入,以免超過自己預期的和解。
至於,另一個重要角色便是保險公司,保險公司在車禍案件中則是另一個重要的第三方角色。由於大多數的車輛都有相應的保險覆蓋,保險公司的理賠決策在很大程度上影響著和解的可行性和條件。保險公司通過評估損害和理賠範圍,決定可賠償的項目和金額,這對於達成和解非常關鍵。因此,保險知識的掌握,以及與保險公司的有效溝通,對當事人來說非常重要。
保險公司願意理賠的項目及金額,通常皆能達成和解共識,尤其重大車禍案件,當事人往往仰賴保險公司,和解過程中,保險公司理賠員的參與同樣重要。他們的專業判斷和保險公司的支持能夠確保和解協議的可行性與執行力。為避免未來可能的爭議,和解協議應該清晰明確,並獲得保險公司的確認與承諾。
關於保險公司的角色,如果車禍涉及保險賠償,與保險公司的溝通和理賠條件也應納入考慮。保險公司在和解過程中可能會根據保險合約的條款,決定賠付的範圍和金額。當事人應確保和解條件不違反保險條款,並獲得保險公司的認可。
因此保險公司不答應,難以達成和解,因此當事人提出事證除說服對方外,亦須取得保險公司認可,又強制或任意第三人責任險理賠範圍往往不同,因此當事人最好具備保險知識。
除了當事人須了解本身所投保險種以及承保範圍,如保險金額,這樣才能知道自己保障在那裡。而如對方車輛為營業用車(如計程車、租賃車),會增加一筆營業損失賠償,此時正確估計營業損失。
和解時最好有保險公司理賠員在場,若理賠員不能參與,則必須將對方要求金額告知理賠員取得承諾後始能和解,並留存相關證據,否則理賠員可以事後拒絕承認和解,蓋私下和解,除非可歸責於保險公司,否則保險公司不受拘束,保險公司會自行研判賠償你多少錢,而不受和解金額的約束,至慎選和解的地點與場所,在法院或調解委員會內談判和解,這樣保險公司比較容易參與。
後續處理及法律程序
在處理車禍糾紛和解過程中,明確記錄賠償金額及其覆蓋範圍是非常重要的。這不僅有助於預防未來可能出現的任何爭議,而且還能保證雙方對和解條款有清晰的共識。和解書應該詳細列出賠償的所有範圍,包括但不限於醫療費用、損失賠償、精神損害賠償等,並且明確指出此次和解是對所有相關賠償的最終解決,避免後續又有額外的要求出現。
在車禍和解書中,寫賠償金額的時候,最好連賠的範圍到哪裡都寫清楚,以免事後再發生民事糾紛,至於,刑事部分,除了於鄉鎮市公所調解並經法院核定外,應取得撤回告訴狀。
至於刑事責任方面,和解確實能夠對法官判決的輕重產生影響,特別是在告訴乃論罪的案件中。如果犯罪行為允許告訴權人撤回告訴,那麼達成和解後,告訴人可以根據刑事訴訟法撤回告訴,從而有可能停止刑事訴訟。對於交通事故肇事者而言,如果能與受害者達成和解,法官在判決時可以考慮這一因素,可能會判處較輕的刑罰,甚至是緩刑。
然而,值得注意的是,即使達成和解,對於一些嚴重的交通違法行為,如酒後駕駛導致的嚴重事故,和解雖然可以作為判決時的考量因素,但不一定能夠完全免除刑事責任,特別是在面對重罪時。這種情況下,和解可能只能作為減輕刑罰的依據之一。
「不和解一定會坐牢?和解一定不會坐牢?」犯罪行為因為是否成立和解,對於刑事責任之輕重確有其影響,但是尚須視行為人所犯之罪來看,就刑事非告訴乃罪部分,因為一但提出告訴,刑事訴訟程序一般來說即無法停止,因此就無法由告訴人撤回告訴;而告訴乃論罪部分,只要告訴權人在第一審言詞辯論終結前,依刑事訴訟法第238條規定,可撤回告訴。而交通事故之肇事者若與主動受害者達成和解,法官可依刑法第57條之規定,審酌科刑之輕重。因此倘若經審酌後,科以較輕之刑;但是如果被科以較輕之刑,同時又符合同法第74條緩刑之要件時,就可能不必「吃免錢飯」,獲得緩刑的機會。但是如果肇事者是酒後駕車,又造成人員傷亡,因為肇事者觸犯數罪名加重刑事責任,此時若達成和解,只能爭取減刑的機會,不一定不必入監服刑。
任何一場準備充足之和解,仍可能因種種因素無法和解,這時應針對各種原因再作相對應之後續處理,如無法和解係因保險公司有需要再評估對方傷勢,則應與保險公司保持連繫,了解其理賠過程,若保險公司同意理賠,則可再與對方和解談判,若因當事人對於肇事原因相爭不下,又對於損害賠償金額認知相去過大,當事人一定要有打官司之準備,甚至不惜一博之想法,以避免對方得寸進尺,不怕打官司,甚至以樂於打官司態度應戰,方不會被對方看破手腳,以戰逼和,方是萬全之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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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ep車禍和解書撰擬注意事項
契約的產生必定有其背景,而契約本體跟背景的關係,雖然「背景」在契約中不一定看的到,但寫契約或是看契約的第一件事情,應該是先去了解背景。說來容易,忘記的機會卻很大,魔鬼都在細節裡面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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