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輛及物毀損事故如何請求?

05 May, 2025

問題摘要:

被害人有權要求肇事者恢復車輛至事故前的狀態。如果無法恢復,則可請求相當於購車價金的賠償(需扣除殘值)。被害人可以請求賠償因毀損所造成的損失價額。若被害人自行送修或透過保險公司進行修理,可以請求賠償已支付的修理費用,但需考慮新品汰舊品的折舊問題。對於計程車業者,在車輛送修期間所造成的營業損失也可以請求賠償。除車輛,對於其他物品(如餐廳因車禍損壞)也可以請求損害賠償,包括修理費用。停業補償:若因修理導致餐廳停業,則餐廳業主可以請求相應的停業補償,以彌補因此產生的經濟損失。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損害賠償的最高原則在於填補損害,使被害人獲得完全賠償。當物品受到毀損時,被害人除可依民法第196條請求賠償外,也可適用民法第213條至第215條的規定,這一點已成為最高法院一貫的見解。被害人對賠償方式的選擇原則上應受其意思表示拘束,但若賠償義務人尚未準備回復原狀、逾期不為回復,或回復原狀存在重大困難時,被害人仍可改依第196條請求賠償,此舉不違反誠信原則,法院應予准許。損害賠償的核心目的在於完全填補被害人所受損害,只要能達成填補損害的效果,就不必拘泥於特定規定的適用,而被害人在選擇一般性或特別規定時也具一定彈性。
 
針對民法第214條與第215條的適用範圍,應做出明確區分。民法第214條規定,若應回復原狀的賠償義務人在債權人定相當期限催告後逾期未回復,債權人可請求金錢賠償,這裡的金錢賠償指的是回復原狀所需的實際費用。民法第215條則適用於不能回復原狀或回復顯有重大困難的情況,賠償義務人需以金錢賠償損害,此處的金錢賠償指的是被害人因不能回復原狀所受的財產損害,需依交易價值及價值利益的概念判定賠償額。價值利益又可分為交換價值與使用價值,這種區分有助於法院在處理損害賠償案件時,損害類型酌定賠償金額。
 
在物品損害賠償的計算上,需遵循「損失填補原則」或「不當得利禁止原則」,即加害人的賠償範圍不得超出被害人實際所受損害範圍。由於物品隨時間的推移會自然損耗,其價值會逐漸降低,因此二手物品的價值通常低於新品。若法院直接以新品價格作為賠償金額,將違反損失填補原則。為此,法院在計算賠償額時,通常會參考財政部賦稅署頒布的「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來計算折舊。例如,自用小客車的耐用年數為5年,若涉及車禍賠償,法院會車輛的出廠日計算其折舊,並將修復車輛的零件支出按此折舊後的價值計算賠償金額。
 
然而,對於超過耐用年數的物品(如車齡10年的車輛),法院實務上仍認定其具有一定殘值。一般而言,超過耐用年數的物品殘值可按新品價值的十分之一計算。例如,車齡10年的車輛,其零件損害賠償額將以零件費用除以10來認定。民法第213條的規定,損害賠償應以回復原狀為原則,但車輛在使用過程中必然存在折舊,肇事者的賠償責任應基於折舊後的價值,而不能要求賠償全部更換新品的費用。
 
在車禍賠償案件中,若一方提出折舊的抗辯,法院通常會對車輛維修報價單中的零件費用部分計算折舊。至於報價單中的工資部分,屬於人力投入的成本,則不適用折舊計算。此外,法院在處理此類案件時,還會檢視修理費用與車輛市價的關係。損失填補原則,修理費用與交易價值減損的總和不得超過事故發生時車輛的市價。若超出市價,將被視為違反損害賠償的回復原狀原則。
 
損害賠償的計算須結合具體事實及法律規範。法院在考量賠償金額時,需平衡填補被害人損失與不當得利禁止兩大原則。被害人在面對損害賠償時,也應合理理解折舊的計算方式與適用範圍,確保賠償符合實際損害情況,既維護自身權益,又避免過高的經濟負擔。
 
在車禍賠償案件中,若肇事方提出折舊的抗辯,法院通常會針對車輛維修報價單中的零件費用部分進行折舊計算。這是因為零件的價值隨著車輛的使用時間而自然減損,因此使用新零件進行修復可能會導致受害人獲得超出實際損害的利益。法院在計算賠償金時,會參考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和折舊率表,以確定零件費用的合理價值。而報價單中的工資部分則屬於人力成本,沒有折舊問題,受害人可以全額請求賠償。此外,法院在審理案件時,會檢視修理費用與車輛事故發生時市價的關係,損失填補原則,修理費用與交易價值減損的總和不得超過事故當時車輛的市價。若超出市價,將被視為違反損害賠償的回復原狀原則。
 
在實務上,討論財產損害賠償金額時,常會遇到是否需「折舊」的爭議,而關鍵之處不在於修繕所用材料或更換的零件是否本身具有獨立存在的經濟價值,而是應從修繕結果是否實際導致整體財產的使用價值或交換價值提升來觀察與判斷。舉例來說,若受損財物是汽車,在火災或交通事故中受損後進行修繕,其中如車門、車窗等零件的更換,即便換成全新,也不會讓整體車輛因而變得比原來更值錢或更耐用,因為這些零件本身功能簡單,更換僅是回復原狀,對於整體使用性與市場價值不會產生加值效果,因此此類修繕並不應計入折舊,即被害人並未因「新換舊」而獲取額外利益,法院亦不會以此減少賠償金額。
 
然若更換的部位為車輛引擎、傳動系統等核心零件,則情形不同,這些零件的新舊會直接影響車輛的使用壽命與市場評價,尤其在性能提升、油耗改善與日後維修保養支出減少方面,對車主實際利益有具體幫助,在更換這類重要組件後,受害人所擁有的車輛整體價值確實有明顯提升,於是可認為受害人從加害人賠償中間接獲益,法院依公平原則,應認定其已獲有利益,因此須合理折抵折舊價值,調整最終賠償金額,避免損害賠償演變為不當得利。
 
在進一步探討所謂「新換舊」的法律後果時,也應從民事損害賠償制度的本質出發,民法上賠償的原則為回復原狀,若回復原狀已無可能,則以金錢賠償之,而此金額應為回復損害前狀態所需之實際支出,因此只要修繕後之狀態並未導致被害人整體財產價值增加,即便使用新材料或新品替換,亦屬於「回復原狀」範疇。
 
法院判斷上,應依個案具體事實,評估更換零件是否實質提升了財物本身的耐用性、使用效率或市場評價價值,是否對被害人未來保養、維修或汰舊更新成本產生節省效果,唯有當這些提升具有可觀察性並且「具體反映」於被害人整體財產價值中時,加害人才可據此主張所謂的「新換舊利益」,並請求於最終賠償金額中予以折舊抵扣,否則若無此反映,僅因零件是新的即主張減少賠償,便有違損害賠償「完全補償」與「回復原狀」原則之精神。此一法律標準除可避免賠償金被不當挪用於實際未發生之加值利益,亦有助於維護損害賠償制度之公平性,保障被害人之權益,而不使其因舉證困難或法律適用不當而遭不利益對待。
 
損害賠償的核心目的在於填補實際損失,使被害人恢復至事故發生前的狀態,而非讓其因事故而獲利。法院在考量賠償金額時,必須平衡填補損失與不當得利禁止兩大原則。在此基礎上,被害人應合理理解折舊的計算方式與適用範圍,以確保賠償符合實際損害情況,既能維護自身權益,又不會對肇事方施加過重的經濟負擔。
 
在事故賠償案件中,不同的損害類型,可依死亡、傷害、車輛及物毀損事故分別處理。針對車輛毀損,受害人可依民法第213條、第214條、第215條的規定請求回復原狀,若無法或不適合回復原狀時,可改為請求金錢賠償。例如,若損壞的是新車,受害人可以請求相當於購車價格的賠償,但需扣除殘值。受害人亦可依民法第196條規定,直接請求金錢賠償,賠償金額以毀損所造成的價值減少為基準。
 
若受害人選擇自行修復車輛或交由保險公司修復,則可以請求賠償實際支付的修理費。然而,若修復過程中涉及以新品替換舊品,則需考量折舊問題,確保賠償金額合理且符合回復原狀的原則。此外,若車輛為計程車等營業用車輛,修理期間因無法營業而造成的經濟損失,也屬可請求賠償的範圍。
 
至於物毀損的情形,例如卡車衝入路旁餐廳或撞毀牆壁,受害人可以請求賠償修理費。同時,若因修復需要導致餐廳無法營業,受害人也可請求停業期間的經濟損失補償。
 
損害賠償的計算與請求範圍需依據具體的事故情況及法律規範進行。被害人應保留相關的證據,如損壞照片、修復報價單和事故當時車輛的市價證明等,以支持求償請求。在爭議無法調解的情況下,通過法律途徑解決問題,是保障雙方權益的重要方式。在賠償過程中,雙方需以回復原狀和公平合理為原則,確保賠償結果符合法律規範與事實情況。

-事故-事故賠償項目及項目-所受損害-財物損害-車損-折舊

(相關法條=民法第196條=民法第213條=民法第214條=民法第215條=民法第216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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