靠行是什麼一回事?事故應該如何負責?
問題摘要:
靠行制度雖是台灣汽車運輸業長期慣行模式,但法律責任不會因內部契約安排而免除,只要在外觀上為車行所有或營運,車行就須依法負擔連帶賠償責任。為保障自身權益,消費者應認清這項法律保障,選擇車輛服務時也應強化安全意識與法律認知,不讓低價低品質業者有生存空間,共同促進交通安全與運輸品質提升。政府則應雙管齊下,一方面持續嚴查違規靠行與工時違法,另一方面建立正向激勵制度,鼓勵業者合法經營、良性競爭,最終才能改善靠行濫用現象,讓汽車運輸業走向安全、合規、永續的新局面。
律師回答:
靠行是台灣汽車運輸業極為普遍的一種營運模式,無論貨運、遊覽車、計程車等行業,都存在靠行的現象。這種制度下,不具經營資格或不方便申請營業登記的車輛實際出資人,會選擇將車輛掛靠在已有營業執照的業者名下,由該車行辦理登記與管理,出資人每月繳交靠行費用,車輛對外則以車行名義營運。
靠行的法律性質在司法實務上被認為是一種特殊信託契約關係,實際上出資人仍掌握車輛與業務,但車行名義上成為車輛登記人與外部交易的責任承擔者,法院多認為這是基於社會普遍運作習慣與交易安全考量所承認的法律關係。當車禍發生時,不論車行與駕駛人間有無僱傭契約,只要在客觀上外觀表現為該車行所有車輛,由車行名義派遣駕駛,法院通常會認定駕駛人是在為車行執行職務,因此車行應依民法第188條承擔僱用人連帶責任。乘客或第三人僅需依據外觀,即可主張車行負責,不必探究內部複雜的靠行安排。
這不僅保障被害人及乘客權益,也是為防止車行藉靠行模式規避法律責任,讓經營者必須承擔應有風險。另一方面,靠行制度下,車行即便未實際指派駕駛人或營運行程,仍有法律義務監督掛靠車輛的安全狀況與駕駛人資格。實務上認為車行透過與出資人簽訂靠行契約、收取靠行費、掌握解約權限,即已具備選任及監督責任,因此必須妥善審核靠行人、駕駛人及車輛條件,否則即難主張免責。
更重要的是,現行公路法第64條亦規定汽車運輸業對行車事故負賠償責任,除非證明係不可抗力或受害人過失所致,不然即使在沒有僱傭契約或駕駛人非直接受僱情況下,車行仍須負賠償義務。此條文與民法第188條並列為乘客及第三人受害時的主要法律依據,兩者差別在於舉證標準、賠償範圍及時效期間不同,但多數情況下被害人可依任一條文請求,車行難以完全推卸責任。
實務案例亦不乏靠行車輛肇事後,法院判決車行須與駕駛人連帶賠償,如最高法院87年度台上字第86號判決即指出,靠行車輛外觀為車行所有,乘客無法辨識實際經營者,車行既然獲取營業利益,應負連帶賠償義務。這反映出法院一貫重視外觀信賴與交易安全的法律政策,防止車行透過靠行制度逃避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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靠行的車輛會在外觀上標示車行名稱,乘客能由外觀判斷該車輛是某車行所有,認為駕駛人是以車行名義和自己進行交易。因此,靠行駕駛人即使非車行員工,但在執行載客業務時造成他人權利損害,民法為保障權利被侵害者較易獲得賠償,特於第188條設有僱用人責任之規定,在這規定下即使駕駛人不是車行僱傭契約下的車行員工,但是因為車行利用靠行駕駛人擴張業務範圍獲取利益,仍然要負連帶責任,對車禍受害人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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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依公路法第64條規定,「汽車或電車運輸業遇有行車事故,致人、客傷害、死亡或財、物損毀、喪失時,應負損害賠償責任。但經證明其事故發生係因不可抗力或因託運人或受貨人之過失所致者,不負損害賠償責任。」目前實務上認為公路法第64條與民法第188條間,兩者之損害賠償構成要件、賠償範圍、舉證方法及消滅時效期間,均不相同,因此被害人也可以選擇依據公路法向車行求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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儘管如此,靠行制度也暴露出台灣運輸業長期積弊,原因在於社會大眾普遍缺乏高品質服務認知,過度追求低價旅遊或運輸方案,導致許多旅行社或運輸業者為降低成本、搶占市場,壓縮駕駛人薪資與工時,濫用靠行制度,僅支付低廉靠行費用,卻將所有營運風險推給車行或駕駛人,長期下來,資本薄弱的小車行淪為法律責任背書工具,勞動條件惡化,安全風險飆升。從Uber合法化爭議、員工輪班休假問題,到國道遊覽車重大事故,無不暴露台灣運輸產業過度競價、缺乏合理營運模式的結構問題,政府固然應透過嚴格監管、提高罰則防堵違規行為,但更應藉由立法提供獎勵機制,例如對合法經營、工時正常、保險齊備的業者給予稅務優惠、補助貸款或公開表揚,引導業界向高品質服務轉型。
對消費者而言,也應摒棄唯價是圖的心態,轉而重視安全保障與法律保障,選擇車行時,應優先檢視其是否具備完善的車輛安全設備、合格駕駛人、充分保險及合理工時制度,避免因貪圖便宜反而捲入法律糾紛甚至生命危險。更重要的是,消費者應理解,車行有責任處理靠行車輛之事故賠償,若遇事故,應即向車行主張權利,依法保障自身賠償請求,不必擔憂內部靠行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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