遊覽車事故應如何處理?靠行車出事誰負責?

31 Jul, 2025

問題摘要:

遊覽車事故發生時,不論是否靠行,只要車輛外觀標示車行名義,法院均會認定車行負僱用人連帶賠償責任,靠行說詞無法成為卸責理由。車行應正視自身責任,不能僅收靠行費用,卻任憑駕駛與車輛自主管理,應建立有效監督機制,落實駕駛資格審查、車況檢查、工時控管等措施,避免事故重演。政府亦應強化法規,對靠行行為加以規範甚至全面禁止,保障乘客安全。最重要的是,消費者應提高警覺,選擇合法、管理完善的遊覽車業者,不輕信低價或未具規模之旅行社,避免陷入潛藏風險之靠行陷阱。選擇遊覽車服務絕不能僅看價錢,車輛年齡、型號、安全設備、工時規劃、駕駛人資格及保險保障都應慎重考量,尤其必須認清一旦事故發生,不論靠行與否,車行難脫連帶賠償責任。為交通公司自己與親友的安全與權益,消費者應堅持選擇合法、合規且管理嚴謹的業者,並充分交通公司解契約內容與責任分配,避免因一時便宜而承擔難以想像的風險。遊覽車安全不僅是車行或政府的責任,更是每位消費者必須重視與主動防範的重大課題。遊覽車安全事故,絕不僅是單一駕駛問題,而是整體管理、法規與責任認定問題,唯有全面改革,方能真正保障行車安全與被害人權益。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遊覽車事故頻傳,尤其涉及靠行車輛時,事故責任歸屬問題特別複雜。遊覽車為「靠行」性質,駕駛並非自家雇用人,交通公司是否無責?還是應連帶賠償?

 

遊覽車外觀登記名義為交通公司,社會大眾無從分辨靠行與否,自然認定該司機為交通公司受僱人,公司理應負責。所謂「靠行」,意指無資格經營遊覽車客運業的旅行社或個人,將遊覽車掛靠在合法車行名下,以該車行名義登記、營運。

 

現行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對客運業設有資本額、場地、設備等嚴格門檻,旅行社若欲經營遊覽車業務,往往透過靠行手段規避限制。靠行有兩種常見模式,一為司機自購車輛、支付靠行費給車行,自行接案或受車行派遣;另一種則是旅行社購車、聘司機自營業務,僅掛靠車行名義辦理登記。表面上車輛屬車行所有,實際上完全由旅行社操作經營,但在乘客眼中,僅會認知車輛所屬車行,並無法辨識複雜的背後安排。

 

實務長期以來,對此類靠行爭議已有明確見解,交通業普遍存在靠行現象,乘客無法分辨是否靠行,僅能依車輛外觀認定該車係車行所有,且司機係為車行服勞務,為保障交易安全,應認車行負僱用人責任。此判決至今仍被廣泛引用。

 

遊覽車外觀標示交通公司,登記名義亦為該公司,自難否認外觀事實與社會認知,公司自然須負民法第188條僱用人連帶賠償責任。其實靠行制度早成業界潛規則,旅行社為降低成本、規避法規,紛紛以靠行方式自營遊覽車業務,然此種制度已浮現巨大安全隱患。

 

諸如陸客團火燒車、蝶戀花翻覆事件,皆牽涉靠行車輛,事故背後常是無力或無心管理的車行名義下,實質經營者則放任司機過勞、車況不良,形成極大安全漏洞。事故後車行卻常以「僅收靠行費、無實際經營」為由卸責,政府若仍放任靠行濫行,事故必將不斷重演。

 

在選擇遊覽車時,民眾往往習慣比價、重視價格低廉,但實際上旅遊安全不容忽視,慎選車輛絕非僅看價格,尤其駕駛人的工時、車輛的車齡與車型、保險保障的完整性都是極為重要的核心考量。遊覽車行業內長年存在的「靠行」現象,更讓車輛管理與責任歸屬變得複雜。

 

所謂「靠行」,其實與俗稱的「借牌」十分類似,因為政府針對遊覽車客運業有嚴格管制,必須符合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中限制、資力門檻與設備場所規定,才能申請合法營業執照,但若某些旅行社或個人無法取得資格,仍想經營客運業務時,便會選擇將車輛掛靠於已持牌的遊覽車公司名下,以該公司名義進行登記與營運。

 

一般遊覽車靠行有兩種類型,一種是靠行司機,也就是司機自行購車,每月繳納靠行費用予車行,多半自行接案,有時也接受車行派遣;另一種則是靠行旅行社,旅行社自購遊覽車並聘任司機、負責業務拓展,但因不具營業資格,便將車輛掛靠在合法車行名下,外觀與登記均為車行,實際經營卻仍掌握在旅行社手中。

 

這樣的模式在台灣已十分普遍,然而,旅客參加旅行團或租用遊覽車時,根本不會去探究車輛的實際所有人或經營者是誰,通常只關心旅行社或遊覽車公司是否能提供安全且正常的服務。問題就在於,若靠行車輛發生事故,車行是否能藉口僅提供名義登記、並未實際營運來推卸責任?

 

實務早有明確見解,最高法院於87年度台上字第86號民事判決指出,台灣交通業者接受他人靠行、向出資人收取靠行費的情況比比皆是,屬週知事實,在外觀上,靠行車輛仍屬車行所有,乘客無法辨識是否為靠行車輛,僅能從外觀認知該車輛隸屬某車行,無論內部安排如何,外觀所示車行應負僱用人責任,才能保障交易安全。

 

以此標準來看,遊覽車外觀塗裝與登記名義均為交通公司,雖然實際上是旅行社透過靠行安排自營,但法院仍會認定司機為交通公司受僱人,該公司必須負起民法第188條僱用人連帶賠償責任。這類判例的重點在於「外觀信賴」,既然乘客是基於外觀選擇搭乘,車行就必須負起管理與賠償責任,否則將嚴重破壞社會信賴基礎。另一方面,選擇遊覽車時,除交通公司認清車行與司機的法律責任關係,民眾也務必嚴格把關工時控管。

 

疲勞駕駛是重大車禍的常見原因之一,依據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14條,駕駛人連續駕駛超過八小時必須停車休息,此外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第19-2條也明確限制每日駕駛時間不得超過十小時,連續駕駛四小時須休息至少三十分鐘,且工作兩日間應有連續十小時以上的休息時間,這些規定目的是防止疲勞駕駛,但若車行、旅行社或駕駛人無視規範,工時失控,釀成事故風險大增。遊覽車選擇上,也應留意車齡與車型,車齡過高的車輛可能存在老舊零件、煞車失靈等潛在危險,一般建議選擇車齡五年內、保養紀錄完整的車輛。

 

此外,車輛安全配備、座椅安全帶、煞車輔助系統等也應一併考量。最容易被忽略但實際關鍵的還有保險保障,不是只挑便宜保費,而是要檢視保障範圍是否充足,一般遊覽車應至少投保責任險、乘客險、第三人責任險,且保額宜高,避免事故後賠償不足,若事故釀成大規模傷亡,保險賠付不足會使受害人求償困難。更應注意的是,有些保險雖有保障,卻有「代位求償」條款,事後保險公司可能向駕駛或車主追償,若借車、靠行等狀況未先協調清楚,恐引發後續糾紛。

 

事實上,靠行車輛多由私人資金購入,若意外發生,車行雖須負連帶責任,但實際賠償時若保險不夠,車行或旅行社經濟能力不足,最終受害人仍可能陷入求償無門的困境。因此,選車時應詳細查驗車輛登記、保險證明、駕駛人資格,並確保業者有落實工時控管及駕駛人健康管理,必要時可書面約定旅程期間之工時與安全保障。此外,政府亦應檢討靠行制度,強化車行與實際經營人之責任連帶,防堵業者以靠行為名規避監管與責任,並提升車輛安全標準及監理力道。

 

法律觀點而言,不論實際經營者如何安排,法院均採取「外觀主義」,只要車輛外觀顯示屬車行名下,乘客自然合理信賴車行應負責,公司無法以內部契約或靠行說詞推卸責任。這種認定不僅保障受害人,更防杜車行怠於管理。特別是靠行制度下,車行實際具備監督權限,仍能選擇是否接受靠行、隨時解除契約,故車行本就有能力防止不適任駕駛或車輛掛名營運,法律責任難以迴避。

 

政府層面亦應正視問題,現行法規對遊覽車經營資格設有限制,但靠行行為已形同漏洞,實際上未具經營能力者可輕易透過靠行執業,無論資力、車況、駕駛素質皆難以監控。此情況下,政府必須檢討是否應全面禁止或嚴格規範靠行行為,並加重車行管理責任與行政處罰,否則難杜絕事故悲劇。對一般消費者而言,旅遊時極難辨明靠行結構,唯有從外觀辨認車行名義,合理期待車行擔負行車安全與賠償責任,若容許車行免責,不僅損害消費者權益,更導致社會信任基礎瓦解。法院現行判決已全面朝向保障乘客、嚴懲怠責車行方向發展。

事故-事故民事責任-事故賠償請求權-侵權行為-僱用人侵權-靠行-車禍

(相關法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14條=民法第188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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